【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5-17
【生效日期】1984-05-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發放質量獎獎金的暫行規定
(1984年5月17日皖政〔1984〕64號)
為了鼓舞企業加強質量管理,積極開展質量管理小組活動,爭創優質產品,提高經濟效益,經研究決定,對榮獲國家、部、省質量管理獎,國家金質、銀質產品獎和部、省優質產品獎,國家、部、省優秀質量管理小組獎的企業,除給予榮譽獎勵外,於獎勵當年再發給一次性質量獎獎金。具體規定如下:
一、發放範圍。質量獎獎金應獎給在質量管理和產品創優活動中有直接貢獻的人員。貢獻大的多獎,貢獻小的少獎,無關人員不獎,不得平均分配。
二、發放標準。質量獎獎金按企業內對質量管理和產品創優有直接貢獻的職工總數計算。
1、獲國家質量管理獎企業,平均每人四十元;獲部質量管理獎企業,平均每人二十五元,獲省質量管理獎企業,平均每人二十元。
2、獲國家金質獎產品的企業,平均每人二十五元;獲銀質獎產品的企業,平均每人二十元;獲部優質產品獎的企業,平均每人十五元;獲省優質產品獎的企業,平均每人十元。
3、獲國家優質質量管理小組獎的小組,平均每人二十五元;獲部優秀質量管理小組獎的小組,平均每人十五元;獲省優秀質量管理小組獎的小組,平均每人十元。
4、同一年內,同一企業多種產品或多個質量管理小組獲獎,可以累計發給獎金;同一企業,同一企業的同一種產品,或同一質量管理小組獲不同等級獎勵時,按最高一級獎勵發給獎金,不重複發獎。
三、經費來源。國家質量管理獎、國家金銀質產品獎和國家優秀質量管理小組獎的獎金,由省財政撥給;其餘由各地參照省的辦法撥給。
質量獎獎金,不計入原下達給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的獎金控制限額之內。
四、審批許可權。國家一級質量獎獎金,省屬企業由省主管部門審核,地、市、縣屬企業由同級經委審核,報省經委批准;部、省一級質量獎獎金,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經委批准。
五、獲得國家質量管理獎和產品金銀質獎的企業,可在評比周期內,按計獎人數的百分之三,給予有特殊貢獻的幹部、工程技術人員和人員晉升一級浮動工資。晉升的浮動工資可在成本內列支。如下屆評比落選,浮動工資從國家獎公布之日起即行取消。浮動工資的審批,省屬企業經省主管部門批准,地、市、縣企業同級經委批准。
六、本規定從一九八四年開始執行,具體解釋由省經委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