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檔案成府發〔2012〕48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都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2年12月19日
- 發布機構:成都市人民政府
- 有效期:5年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9日
成都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引導和激勵我市企業或組織建立先進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成都市質量發展“十二五”規劃》的有關規定,設立成都市政府質量獎。現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術語定義
本辦法所稱成都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成都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批准並給予獎勵,獎勵對象為質量管理成效顯著、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或國際處於領先地位,具有顯著的行業示範帶動作用,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評選原則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評獎頻次和數量
市政府質量獎原則上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獎勵企業或組織數量不超過6家。
第五條 評審標準
評審標準以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T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為重要依據,包括領導、戰略、顧客和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七部分,標準總分為1000分。在同一標準下,分行業制定評審細則及實施指南。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評審得分不得少於500分,當年申報單位均未達到500分的,市政府質量獎空缺。
第六條 適時修訂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並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成都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9日
成都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引導和激勵我市企業或組織建立先進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成都市質量發展“十二五”規劃》的有關規定,設立成都市政府質量獎。現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術語定義
本辦法所稱成都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成都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批准並給予獎勵,獎勵對象為質量管理成效顯著、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或國際處於領先地位,具有顯著的行業示範帶動作用,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評選原則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評獎頻次和數量
市政府質量獎原則上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獎勵企業或組織數量不超過6家。
第五條 評審標準
評審標準以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T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為重要依據,包括領導、戰略、顧客和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七部分,標準總分為1000分。在同一標準下,分行業制定評審細則及實施指南。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評審得分不得少於500分,當年申報單位均未達到500分的,市政府質量獎空缺。
第六條 適時修訂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並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組織管理機構
成立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的構成和職責
領導小組組織成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管理專家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等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自批准之日起至下屆評審委員會成員批准之日止,評審委員會成員可連任。
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決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並公布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評審員管理制度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並報請市政府審定。
評審委員會下設專家評審組,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具體評審工作。
第九條 日常機構設定及職責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
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市政府質量獎具體評審標準(細則)、實施指南,組織起草評審員管理制度、評審工作程式等;
(二)建立評審員專家庫,開展資料評審、現場考評和綜合評價等工作,建立評審專家績效考評的選用退出機制;
(三)組織編制市政府質量獎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國內外質量獎評審標準和評審工作的跟蹤研究;
(四)受理市政府質量獎的申請和組織評審;組織典型經驗和成果的總結、交流、宣傳、推廣工作;
(五)調查、核實申報企業的質量工作業績及社會反映情況;
(六)對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監督管理;
(七)匯總並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市政府質量獎各評審組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第十條 地方政府職責
各區(市)縣政府和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培育、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條件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5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健全的標準體系、計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取得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並運行有效;建立並已實施卓越績效管理等模式,具有顯著的質量效益和突出的社會貢獻;
(三)擁有自有品牌、自主技術;
(四)符合國家、省和市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範圍的應取得相關證照;
(五)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顧客滿意程度高;
(七)經營規模、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國內同行業前列,並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
(八)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來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無制假售假行為,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智慧財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工程建設、稅收等法律、法規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 評審程式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方案公布。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本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方案及相關要求。
(二)材料申報。企業或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提交自評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按規定時間將申報材料送所在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管委會。
(三)組織推薦。各區(市)縣政府和成都高新區管委會收到企業或組織申報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核實申請企業或組織申報條件是否符合、申報內容是否屬實,並形成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專家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從專家庫內遴選評審員,分行業組建專家評審組,各專家評審組由3名以上單數評審員組成。各專家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對評審委員會負責。
(五)材料初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送專家評審組評審。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企業或組織,及時通知其補充完善。
(六)材料審核。專家評審組對照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的企業或組織名單(原則上不超過10家)。對未進入現場考評範圍的企業或組織,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書面告知。
(七)現場考評。專家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進入現場考評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現場考評時間一般為3天至5天。
(八)綜合評價。專家評審組在現場考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對參評企業或組織進行綜合評價,並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九)徵求意見。領導小組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徵求市安全生產、環保、衛生、建設、智慧財產權、勞動保障、稅務等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上述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領導小組辦公室形成意見匯總,連同推薦的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綜合評價報告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十)審議公示。評審委員會審議確定的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通過政府公眾網等方式向社會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並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十一)審定公布。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提出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報請市政府審定批准後公布。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三條 獎勵標準
市政府對每家獲獎企業或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並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十四條 再次獲獎
獲獎的企業或組織在兩屆後方可再次申報。再次獲獎的企業或組織,只頒發獎牌和證書,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年授獎名額。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獎勵經費和評審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對評獎過程的監督
監察部門對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 對欺詐獲獎行為的處理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收回證書、獎牌,追回獎金,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對重大管理不當的處理
獲獎企業或組織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評審委員會報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並予以公告:
(一)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污染、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服務、工程質量不穩定,國家或省、市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嚴重不合格,或發生消費者重大投訴,或建設工程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
(三)因產品、服務、工程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發生重大智慧財產權違法案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七)其他違反市政府質量獎宗旨的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對推薦、評審人員的監督
參與推薦和評審的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對推薦和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並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有效期及宣傳要求
市政府質量獎證書有效期為4年。在有效期內,獲獎企業對外宣傳時應註明獲獎年度,但不得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註獲獎稱號。
第二十一條 示範推廣義務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發揮模範帶動作用,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提升成都市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管理整體水平。
第二十二條 獎金使用
獲獎企業或組織需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部門提交獎金年度使用報告,獎金套用於企業或組織質量管理創新、培訓和激勵質量管理人員、推廣先進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三條 評審機構限制
除本辦法規定的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進行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