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政府質量獎
- 支持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 特點: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 獎勵金額:50萬元
評獎辦法,申報條件,評審程式,
評獎辦法
中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企業自願申報、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
中山市政府質量獎每年評選一次。每次獲獎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家。如沒有滿足獲獎條件的企業,名額可空缺。
中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按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執行。
申報條件
申報中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正常運作五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和省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範圍的應取得有關證照。
(三)質量管理成績顯著、體系健全,建立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形成自我完善的質量改進機制。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廣東省同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四)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在近三年國家級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最近三年沒有消費者重大投訴,建設工程零質量事故;出口產品三年內未發生因質量問題被退貨或通報情況。
(五)誠實守信經營,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顧客滿意程度高。
(六)經濟效益好,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市內同行業前列,並保持良好發展勢頭。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三年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智慧財產權、出入境檢驗檢疫、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而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一)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正常運作五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和省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範圍的應取得有關證照。
(三)質量管理成績顯著、體系健全,建立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形成自我完善的質量改進機制。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廣東省同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四)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在近三年國家級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最近三年沒有消費者重大投訴,建設工程零質量事故;出口產品三年內未發生因質量問題被退貨或通報情況。
(五)誠實守信經營,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顧客滿意程度高。
(六)經濟效益好,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市內同行業前列,並保持良好發展勢頭。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三年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智慧財產權、出入境檢驗檢疫、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而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中國發明專利、國家級完善計量檢測體系、國家質檢總局“出口免檢”資格或“全國質量管理先進企業”稱號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評審程式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評審委員會向社會公布當年中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相關要求、注意事項和申請表格。
(二)企業申報。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對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材料報送所在鎮區政府。
(三)組織推薦。各鎮區政府會同有關社會團體和相關專家對申報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進行評價,形成推薦意見,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四)材料初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送評審專家組評審。申報材料不完備的,應及時通知申報企業在規定時限內補充完善。
(五)材料評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程式的企業名單。
(六)現場評審。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對企業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七)綜合評價。現場評審結束後,評審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情況,對企業綜合評價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企業名單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八)全面審核。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審專家組提供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全面審核、綜合分析和系統評估,提出建議獲獎企業名單,連同評審專家組提交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一併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九)審議公示。評審委員會對綜合評價報告及建議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候選企業名單,通過中山市主要新聞媒體及網站向公眾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間,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獲獎候選企業名單提出異議的,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和核查,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經核實企業不符合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條件的,由評審委員會取消其獲獎候選資格。
(十)審定報批。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由評審委員會將評審結果報請中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二)企業申報。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對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材料報送所在鎮區政府。
(三)組織推薦。各鎮區政府會同有關社會團體和相關專家對申報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進行評價,形成推薦意見,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四)材料初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送評審專家組評審。申報材料不完備的,應及時通知申報企業在規定時限內補充完善。
(五)材料評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程式的企業名單。
(六)現場評審。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對企業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七)綜合評價。現場評審結束後,評審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情況,對企業綜合評價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企業名單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八)全面審核。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審專家組提供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全面審核、綜合分析和系統評估,提出建議獲獎企業名單,連同評審專家組提交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一併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九)審議公示。評審委員會對綜合評價報告及建議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候選企業名單,通過中山市主要新聞媒體及網站向公眾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間,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獲獎候選企業名單提出異議的,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和核查,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經核實企業不符合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條件的,由評審委員會取消其獲獎候選資格。
(十)審定報批。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由評審委員會將評審結果報請中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