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獎勵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的暫行規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獎勵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的暫行規定》在1993.09.14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獎勵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09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9月14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一生產力的作用,加速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獎勵對象
凡積極運用科學技術成果於生產、流通等領域,為人省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下列項目主要完成者,均給予獎勵:
(一)研製開發和推廣套用新成果、新產品的;
(二)對引起的先進設備、技術進行消化、吸收,並有明顯改進或創新的;
(三)在農業新品種選育、農業新技術套用以及提高農產品產、質量方面有重大突破的;
(四)在科學管理、經營方法或其他方面有重大貢獻的。
二、申報條件
(一)可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項目,其技術水平、投入產出比、資金利潤率應達到或超過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縣年新增稅後利潤連續兩年達到三百萬元以上的,均可申報。
(二)不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或僅有社會效益的項目,按下列標準評分,總分達七十分以上的(其中農業項目還應達到適宜推廣面積30%以上,年新增效益三千萬元以上),可以申報:
1、重要程度
解決重大問題,與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直接相關 35分
解決重要問題,與我省某一領域、行業的發展直接相關25分
解決較重要問題,與我省企事業單位的發展直接相關 15分
2、技術水平
技術上有重大突破,達到或接近國際水平 35分
技術上有新的突破,為國內首創或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25分
技術上有新的突破,為省內首創或達到省內領先水平 15分
3、套用範圍
套用於全省,並已占有相當部分的國內市場 30分
套用於省內某一領域、行業,並已開始向外擴展 20分
套用於省內企、事業單位 10分
已獲國家三等獎以上以及國家部委級或省級一等獎的項目,同時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可優先申報。
三、獎勵標準
獲獎項目的獎金標準為五至十萬元。對獲獎項目的個人或集體完成項目的第一完成人,授予省人民政府“貢獻獎”金質獎章和省勞動模範稱號;對集體完成項目的一至兩名主要骨幹,授予省人民政府“貢獻獎”銀質獎章和省勞動模範稱號。
四、省成立獎勵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省人事局等有關單位和專家組成。申報獎勵可採用單位推薦和個人自薦的方式,由所在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審核並將申報材料報送省人事局。經獎勵評審委員會擇優評審,擬出名單,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並頒獎。
獎勵每兩年進行一次。
五、獲獎項目屬個人完成的,獎金全部發給本人;屬於集體完成的,按貢獻大小,由申報單位主持分配,第一完成人的獎金一般不得低於獎金總額的50%。
六、獲獎人員所得獎勵記入個人檔案檔案,作為考核、晉升或破格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獲“貢獻獎”金質獎章者,所在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為其配備助手,添置必要的實驗設備,並提供工作上的其他便利。
七、獎勵經費,原則上從項目受益單位提取,僅有社會效益的項目和非經營性的農業項目,由同級財政解決。
八、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凡已獲得地、市、縣級重獎的項目,獎金高於本規定獎勵金額的,省里只頒發榮譽獎;獎金低於本規定獎勵金額的,省里可補發其差額部分,並頒發榮譽獎。
九、具體評審辦法由省人事局會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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