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獎勵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的若干規定

《河南省獎勵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的若干規定》是1993年1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獎勵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602
  • 發布日期:1993-01-03
  • 生效日期:1993-01-03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豫政[1993]2號
【發布日期】1993-01-03
【生效日期】1993-0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獎勵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的若干規定
(1993年1月3日豫政〔1993〕2號)
第一條為進一步調動廣大科技人員在經濟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實施科技興豫戰略步伐,促進我省經濟的更快發展,對為我省經濟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實施獎勵。
第二條凡在本省科學研究與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套用,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創新等項目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科技人員都可給予獎勵。
第三條對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由省計經委頒發證書和獎金。對有特殊貢獻的人員,由省政府頒發“科技功臣獎章”、證書、獎金。年增利潤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按項目實施後三年內最高一年實現稅後新增利潤的5-7%計算,一次性提取。
第四條獎金來源及分配原則:
獎金由取得經濟效益的單位從實現新增利潤中提取,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不計征單位獎金稅,允許攤入當年企業生產成本。
個人完成的項目,獎金全部發給本人,集體完成的項目,獎金的50%發給第一主要完成者,其餘部分按貢獻大小,由受益單位領導主持分配。個人所得獎金,免徵其收入調節稅。
第五條對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的獎勵,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對同一單位、同一項目或同一系列項目,實行一次性獎勵,不重複授獎。
第六條申報獎勵一般應在項目、成果投產或開始實施後的三年內提出申請。申請獎勵採取單位推薦和個人申請兩種辦法。凡實現年增利潤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經企業評審小組審核後報省計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查認定。報請授予“科技功臣獎章”的人員,經市、地人事部門審查並報市政府(地區行署)初步核定,報省人事廳會同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發現受獎人員有弄虛作假、事跡失實的,收回獎章、證書和獎金,予以公布,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各市、地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九條本規定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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