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鄭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鄭州市為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學技術事業和經濟建設的發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類型:檔案
  • 地區:鄭州市
  • 施行時間:2003年9月1日起
內容,時間,

內容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學技術事業和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有關法律、 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科技創新,注重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社會效益。
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人數不超過2名。沒有符合條件的人選,可以空缺。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70項,其中一等獎授獎項目不超過總授獎項目的百分之十。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組織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和科學技術行政管理人員組成,其中科學技術行政管理人員不得超過評審委員會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十;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評審委員會成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授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科學技術前沿領域特別是高新技術領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對推動社會發展做出了特別重大貢獻的;
(二)在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創造出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為鄭州市的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具有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等科學技術成果,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和軟科學研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積極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推動科技創新,其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
(五)完成重大技術發明,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的。
前款第(四)項獎勵只授予組織。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直接參與的主要完成者,單項授獎人數一等獎不超過15人,二等獎不超過10人,三等獎不超過7人。
第三章 推 薦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實行推薦制度。下列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市科學技術獎:
(一)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
(三)駐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
(四)大中型企業;
(五)行業協會、學會;
(六)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一)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
(二)科學技術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
成人有爭議的;
(三)已經獲得國家或省科學技術獎勵的;
(四)未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的。
第十二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推薦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候選人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並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證明材料。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推薦單位或個人報送的推薦材料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應提交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應當通知推薦單位或個人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薦材料。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各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對各自學科(專業)的市科學技術獎推薦項目進行初評,並將獲獎人選或獲獎項目及等級的建議報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學科(專業)評審組獲獎建議以會議形式、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作出獲獎人選和獲獎項目及等級的決議。
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員出席方可舉行。
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表決結果以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二、三等獎表決結果以到會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應將獲獎人選和獲獎項目及等級決議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獲獎人選和獲獎項目及等級決議向社會公示,徵詢意見。
對獲獎人選和獲獎項目及等級決議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並提供書面的異議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材料。異議人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或加蓋單位印章。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在徵詢意見期滿後15日內對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應當客觀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收受賄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和推薦項目的完成人,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加當年評審工作。
第五章 授 獎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決議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報請市人民政府市長簽署,並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根據獲獎人的貢獻大小發給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獎金,具體數額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單項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5萬元,二等獎3萬元,三等獎1萬元。
第二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情況,可相應提高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
第二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獎金應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屬組織完成的,主要完成人員所得獎金不得少於獎金總額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五條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重複發放。並獲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的,按最高獎金額計發。
第二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獲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核實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並且在三年之內不得申報市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八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泄露秘密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並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取消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時間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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