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科學技術進行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科學技術進行獎勵辦法
  • 地點:廣州
簡述,條例,

簡述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2]108號
【發布日期】1992-10-14
【生效日期】1992-10-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科學技術進行獎勵辦法
(穗府(1992)108號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

條例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會),負責市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評審,並負責申報國家級、省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初審和上報工作。市評審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條 具備以上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
(一)凡經實踐證明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生物新品種、資源新發現以及引進技術設備的消化吸收、開發創新等,具有市級水平以上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稱科技成果)的;
(二)推廣、轉讓、套用科技成果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關鍵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的;
(四)從事科技管理、標準計量管理、科技情報等工作,有創造性貢獻和顯著效果的;
(五)取得自然科學理論新成果,並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較大實用價值的。
第四條 市級科技進步獎分下列四個等級:
(一)具有創造性,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經濟和社會效益特別重大的項目,授予廣州市科技進步獎特等獎,發給獎狀、證書和獎金五萬至十萬元。
(二)具有創造性,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經濟和社會效益重大的項目,授予廣州市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發給獎狀、證書和獎金二萬至三萬元。
(三)具有創造性,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經濟和社會效益較大的項目,授予廣州市科技進步獎二等獎,發給獎狀、證書和獎金六千至一萬元。
(四)具有國內先進水平,市內領先,有改進性,有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授予廣州市科技進步獎三等獎,發給獎狀、證書和獎金三千至五千元。
第五條 申報科技進步獎,由各區、縣(含番禺市)、局(總公司)或歸口業務主管部門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項目及下列資料報送市評審會:
(一)科技進步獎申報書;
(二)技術鑑定(評審)證書或其他證明檔案;
(三)研究實驗報告及其他必須附送的技術檔案;
(四)主管單位財務部門核准的經濟效益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
(五)成果套用或投產時間的證明;
(六)科技檔案主管部門出具的歸檔情況證明。
第六條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進步項目,可由主持單位或參與項目研究的單位上報,如其中某個單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也可按行政隸屬關係單獨上報。
第七條 經批准的市級科技進步獎項目,應在授獎前公布,並同時抄送科技進步基金會獎勵管理委員會。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有異議的,可由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市評審會裁決。
第八條 科技進步獎獎狀發給完成項目的單位,證書只發給對該項目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員。
第九條 獲科技進步獎證書的人員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或評定技術職稱的依據之一。
第十條 市科技進步獎獎金,在市科技經費和市科技進步基金中資助解決。
第十一條 重複獲省或國家科技進步獎的項目,獎金高於市獎勵金額的,只發給差額部分,不重複發放。
第十二條 科技進步獎的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項目組所得獎金不得少於獎金總額的75%。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獲獎項目,由主持單位領取獎金,並由所有完成單位共同商定分配。
第十三條 對獲得科技進步獎的單位免徵工資調節稅;對獲得科技進步獎的個人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四條 獲科技進步獎的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經查明屬實,應撤銷其獎勵,退回獎狀、證書和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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