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6-26
【生效日期】1986-06-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
(一)凡經實踐證明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生物新品種、資源新發現以引進技術設備的消化吸收、開發創新等,具有市級水平以上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稱科技成果)的。
(二)推廣、轉讓、套用科技成果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關鍵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的。
(四)科技管理和標準、計量管理以及科技情報等工作,有創造性貢獻和顯著效果的。
(五)取得自然科學理論新成果,並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較大實用價值的。
一等獎: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特別重大的,發給廣州市科技進步獎獎狀、證書和獎金三千元;
二等獎: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重大的,發給廣州市科技進步獎獎狀、證書和獎金二千元;
三等獎: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大的,發給廣州市科技進步獎獎狀、證書和獎金一千元;
四等獎:具有一定經濟效益或顯著社會效益的,發給廣州市科技進步獎獎狀、證書和獎金五百元。
(一)科技進步獎申報書;
(二)主要完成者登記表;
(三)技術鑑定(評審)證書或其他證明檔案;
(四)研究實驗報告及其他必須附送的技術檔案;
(五)主管單位財務部門核准的經濟效益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
(六)成果套用或投產時間的證明;
(七)科技檔案主管部門出具的歸檔情況證明。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進步項目,可由主持單位或參與項目研究的單位上報;如其中某個單項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也可按行政隸屬關係單獨上報。
科技進步獎的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項目組所得獎金不得少於獎金總額的70%。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獲獎項目,由主持單位領取獎金,並召集所有完成單位共同商定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