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號
《廣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14年4月14日市政府第14屆11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20日
辦法
廣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獎勵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以及為本市科學技術進步與自主創新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第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開展科學技術獎勵,但不得違反國家相關規定。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
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獎項設定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每年頒發一次。市科學技術獎包括科學技術市長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兩類。
科學技術市長獎不設定等級。
科學技術進步獎包括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技術開發類、社會公益類和重大工程類,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級別。
第七條 每年科學技術市長獎不超過3項,科學技術進步獎不超過100項。
第八條 科學技術市長獎授予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較大突破、在科學技術發展中作出卓越貢獻或者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出巨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九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以下方面作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一)自然科學類:在自然科學項目中,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作出重大科學發現的。
(二)技術發明類:在套用基礎研究項目中,運用科學知識作出產品、工藝、方法、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
(三)技術開發類:在技術開發項目與技術改造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社會公益類:在社會公益項目中,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或者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在實施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等軟科學研究項目中,其結果已為有關部門的決策所採納和套用,並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重大工程類:在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先進以上水平且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
第三章 推薦、評審與授予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推薦由下列途徑之一產生:
(一)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人民團體推薦。
(三)國家駐穗單位,省、市企事業單位推薦。
(四)三家以上同行企業推薦。
(五)兩名以上科技專家推薦。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委員由有關專家、學者、行政部門領導組成,其中專家、學者的比例不低於80%。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各學科(專業)範圍內市科學技術獎的初評工作。
第十三條 各學科(專業)評審組實施初評,並將獲獎人(組織)、項目及獎勵等級等初評結果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評審,提出評審結果。
評審委員會及學科(專業)評審組的成員如與參加評選科學技術獎的個人和組織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制度。評審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示擬獎人與擬獎項目,公示期為30日。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評審結果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市長獎由市長簽署證書。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十七條 科學技術市長獎每名獎金數額為120萬元。科學技術進步獎每項獎金數額為一等獎30萬元、二等獎20萬元、三等獎10萬元。
市科學技術獎有關推薦、評審、授獎等獎勵經費在科技經費中統籌安排,列入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部門預算。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用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取消5年內申請市科學技術獎勵的資格。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5年內不得申報市各類科技項目,並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資格,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依法處理;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另設科學技術方面的獎項,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廣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政府令〔2001〕第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