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發揮各級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條例。本條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一),(二),(三),(四),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一),(二),(三),(四),(五),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一),(二),(三),(四),第二十二條,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發揮各級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協是科學技術工作者(以下簡稱科技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國家發展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科協以憲法、法律、法規為活動準則,堅持民主辦會原則,依照中國科協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和管理內部事務。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科協由其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企業事業單位科協和下一級科協組成。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科協辦事機構的設定和科協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科協要團結和聯繫科技工作者,協助落實科學技術工作者政策,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為他們提供服務。

第七條

科協要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科協應依法提供支持和幫助,並可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對有關案件的審理提供諮詢意見,推薦人民陪審員、鑑定人員。

第八條

科協應支持科技工作者合理流動、發揮專長和更新、充實科技知識。

第九條

科協可幫助科技工作者向有關部門、單位推薦發明創造和重大科技成果,申請科研項目及所需經費。

第十條

科協可組織科技工作者,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開展下列活動:

(一)

參與科技政策、法規的制定與實施,參與地方事務的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科學決策。

(二)

開展國內、國際民間學術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外科技團體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

開展科學論證、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等任務。

(四)

其他有關科技活動。

第十一條

科協應組織開展日常性、民眾性、社會性的科技普及工作,傳播科學思想、科學知識、科學方法和科技信息,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提高全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第十二條

科協應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提高科技工作者的專業技術水平。

第十三條

科協應弘揚尊重科學、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發現、舉薦科技人才。

第十四條

科協應興辦符合中國科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可興辦科技經濟實體,開展有償科技服務活動,建立相關的發展基金。

第十五條

科協經費來源:

(一)

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和補助;

(二)

政府部門的資助;

(三)

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資助、損贈;

(四)

會員繳納的會費;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市、區、縣級市科協的行政事業經費在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

第十七條

科協的經費、收入主要用於科協的事業發展和業務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科協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科協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科協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資產隸屬關係不得任意改變。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發揮科協的作用,支持、指導科協開展工作和活動,為其提供經費、設施、活動場所等必要條件;支持科技工作者依法參加各項科學技術活動,在制定科技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確定科技重大項目或者與科技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時,應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為學會、協會、研究會和本單位科協開展工作和活動創造必要條件,並保持其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貪污或挪用、剋扣、截留科協經費的;

(二)

侵占或任意調撥科協合法財產的;

(三)

科協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重大損失;

(四)

侵犯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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