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業技術推廣獎勵試行辦法

《廣州市農業技術推廣獎勵試行辦法》是為了有利於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迅速推廣普及,充分調動廣大農業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促進我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的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農業技術推廣獎勵試行辦法
  • 地點:廣州市
  • 實施時間:頒布之日實施
  • 屬性: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有利於農業科學技術成果迅速推廣普及,充分調動廣大農業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促進我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直接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報農業技術推廣獎:
(一)引進或推廣動植物優良品種,在生產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推廣農、林、牧、漁等單項或綜合的增產技術措施,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的;
(三)推廣套用新技術對農、林、牧、漁產品進行綜合利用,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在農、林、牧、漁業新技術試驗、示範中有所改進和創新,並在生產套用上取得顯著效果的;
(五)開展技術承包,促使農、林、牧、漁業大面積增產,效果顯著的;
(六)積極開展農業技術培訓、指導,在普及農業技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從事推廣農業技術工作,在組織管理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第三條廣州市農業技術推廣獎分為三等,分別發給獎狀或榮譽證書和獎金。一等獎獎金為三千元,二等獎獎金為二千元,三等獎獎金為一千元,具體評獎標準由市農業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和普及工作中做出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報請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授予特等獎,獎金可略高於一等獎。
第四條廣州市農業技術推廣獎獎勵所需經費,從廣州市農業發展基金中撥付。
第五條設立廣州市農業技術推廣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全市農業技術推廣獎的審定、批准和授予工作。市農業技術推廣獎評審委員會由農、林、牧、漁業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其日常工作由市農業委員會負責。
市屬農、林、畜牧、水產各局(總公司)分別成立農業技術推廣獎評審組,受理本行業的申報項目。
第六條廣州市農業技術推廣獎申報程式:
(一)市直屬單位凡符合條件評獎的,可按行業分別向農、林、畜牧、水產主管局(總公司)申報;
(二)縣(區)以下單位(和個人)凡符合條件評獎的,經縣(區)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向市對口局(總公司)申報,並報縣(區)農委備案。
市農、林、畜牧、水產主管局(總公司)根據本辦法及評獎標準等有關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簽署意見後報市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七條廣州市農業技術推廣獎每年評審一次,向市申報截止日期為每年十二月一日,以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凡已獲得國家級各種獎勵以及部、省、市科技進步獎,其實質內容相同的項目,不得再申報廣州市農業技術推廣獎。
獲廣州市農業技術推廣獎的項目,同時又獲得其他科技獎勵的,可按最高獎金額補領差額,不得重複領取獎金。
第九條獲獎項目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為異議期。在此期間無異議的,按規定給予授獎;有異議的,由各局(總公司)評審組提出處理意見,報市評審委員會裁決。
第十條獲廣州市農業技術推廣獎的事跡可記入獲獎者的業務考績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聘任技術職務的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申請廣州市農業技術推廣獎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填報各種表格或資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降低評獎標準。不準以任何藉口私分獎金。如發現與事實不符而獲得獎勵的,則取消其受獎資格,追回獎狀、證書和獎金,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市農業委員會可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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