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勵試行辦法

《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勵試行辦法》是一部廣東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12月10日發布,1989年12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勵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903
  • 發布日期:1989-12-10
  • 生效日期:1989-12-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2-10
【生效日期】1989-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勵試行辦法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日廣東省農業委員會頒發)
第一條為進一步調動廣大農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大力推廣、普及先進農業技術,促進農、林、牧、漁生產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基層第一線直接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農業技術推廣獎:
(一)積極引進推廣動植物優良品種,在生產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推廣農、林、牧、漁,單項或綜合增產技術措施,獲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的;
(三)推廣套用新技術對農、林、牧、漁產品進行綜合利用,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產值,成績顯著的;
(四)開展農業技術承包,獲得得大面積增產,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五)積極開展農業技術培訓、指導、諮詢,在普及農業技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對農業新技術試驗、示範有所改進、創新,並在生產套用上取得顯著效果的;
(七)在推廣農業技術的組織管理和建設中,取得顯著成效的。
第三條省級農業技術推廣獎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獎勵分為三等,分別發給獎狀或榮譽證書和獎金。一等獎獎金為五千元,二等獎獎金為三千元,三等獎獎金為二千元。具體評獎標準由省農業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下發執行。
在農業技術推廣和普及工作中做出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可授予特等獎,其獎金可高於一等獎。
第四條省級農業技術推廣獎獎勵所需經費,每年在省農業發展基金中撥給。
第五條省設農業技術推廣獎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級農業技術推廣獎的審定、批准和授予工作。省農業技術推廣獎評審委員會由農林牧漁業專家和有關領導組成,其日常工作由省農業委員會負責。
農、林、牧、漁各廳局分別成立農業技術推廣獎評審組,受理本行業的申報項目,經評審後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評審委員會審批。
第六條省級農業技術推廣獎申報程式:
(一)省直所屬單位凡符合條件評獎的,可施行業分別向農、林、牧、漁主管廳、局申報;
(二)各市直屬單位符合條件評獎的,可先送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審查合格的向省對口廳局申報,並報市農委備案;
(三)縣以下單位符合條件評獎的,經縣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報市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再向省對口廳局申報,並報縣農委備案;
(四)中央駐粵單位和其他單位,亦按上述程式向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申報。
省農、林、牧、漁主管廳局根據本辦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的評獎標準,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簽署意見後報省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七條省級農業技術推廣獎每年評審一次,向省申報截止期為當年五月一日,以郵戳為準,過期不再受理。
第八條凡已獲得國家各種獎勵以及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實質內容相同的項目,不得再申報農業技術推廣獎。
第九條自獲獎項目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為異議期。在此期間無異議的,即行授獎;有異議的,由各廳局評審組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評審委員會裁決。
第十條獲省級農業技術推廣獎的項目同時又獲得得其他科技獎勵的,可按最高獎金額補領差額,但不得重複領取獎金。
第十一條獲省級農業技術推廣獎的事跡記入獲獎人業務考績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聘任技術職務的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申請省級農業技術推廣獎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填報各種表格。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降低標準評獎。不準以任何籍口私分獎金。如發現與事實不符而獲獎的,則取消其受獎資格,追回獎狀、證書和獎金,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省農業委員會可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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