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梧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是由梧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5年3月12日發布並實施的政策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梧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適用地區:梧州市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充分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市科學技術事業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市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應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緊密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加速科教興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 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是市政府授予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或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輔助服務工作的單位或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工作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單位、候選人。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我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和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的推薦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委員會(下稱獎勵委員會),負責管理與指導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工作,審定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獲獎項目及獲獎公民、組織。
獎勵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專家評審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工作。
獎勵委員會設立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下稱獎勵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獎勵辦公室掛靠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獎勵委員會委員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並頒發聘書。
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面向社會設立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根據科技部制定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規定,到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有關登記的具體辦法按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的辦法執行。
第八條 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範圍:
(一)技術開發類成果;
(二)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類成果;
(三)重大工程項目類成果;
(四)社會公益類成果;
(五)基礎理論研究類成果(包括基礎理論研究和套用基礎理論研究)。
第九條 經過技術鑑定或學術評價,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請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在實施以產品創新為核心的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推廣套用已有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中,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從事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並經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對推動學科發展有重要意義或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依據獎勵項目科學技術水平高低、創新程度,對推動科技進步(學科發展)和取得經濟社會效益大小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3個獎勵等級。
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授予我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縣(市、區)政府;
(二)市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符合有關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十三條 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推薦程式按行政隸屬關係或任務來源逐級申報推薦。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項目第一完成單位負責組織聯合申報。
第十四條 中央、自治區駐梧直屬單位或市外的單位完成並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科技成果,符合條件的,由項目完成單位或項目實施受益單位直接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按項目所屬行業向市有關部門申報推薦。
第十五條 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實行限額推薦。
推薦的項目應經過市科學技術成果登記;
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不能重複推薦;
推薦部門應根據相關方面的科學技術專家對其科技成果的評價結論擇優推薦,並提出推薦等級的建議。
第十六條 推薦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時,應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並將提供的評價材料和證明材料報送獎勵辦公室。
第十七條 獎勵辦公室負責推薦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八條 獎勵辦公室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和組織初評。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推薦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對形式審查合格者,由獎勵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初評,提出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獎勵委員會根據初評匯總結果,以會議形式作出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獎勵委員會作出的評審決議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准授獎。
第二十條 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實行異議制度。
評審決議應在公開發行的刊物或公眾媒體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審決議有異議的,均可以書面形式向獎勵辦公室提出,超過30日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我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每年獎勵項目1項,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空缺。
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30項。
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單項授獎單位和授獎人員實行數量限額。
第二十二條 我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獎勵金額50萬元,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10萬元、二等獎6萬元、三等獎2萬元。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時提出各獎項金額、名額的修改意見,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 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和獎勵工作經費在市本級財政預算中專項列支。
第二十四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參與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活動的專家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法沒收其所收取的費用,並依法處以所收取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消登記。
第二十八條 獲得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有關規定,擇優向自治區推薦。
第二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獎勵活動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度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工作適用本辦法。
市政府2006年發布的《梧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梧政發〔2006〕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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