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發布日期:1993-08-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3-08-09
【發布單位】83005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海口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1993年8月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獎勵在推動本市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以加強本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和《海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屬單位或集體、個人,“三資”企業和境外個人,在本市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凡具有市級水平、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併在市科學技術局登記的,可以申請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設計、資源新發現和生物新品種等),有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套用國內外的科學技術成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工程設計、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對引進技術、設備的消化吸收與開發創新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五)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專利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六)自然科學基礎理論成果,經同行專家評議確認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實用價值的。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實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按照授獎項目的科學技術水平、技術難度、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對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大小,分為四等:
獎勵等級 榮譽獎 獎金
一等獎 獎狀、證書 20000元
二等獎 獎狀、證書 10000元
三等獎 獎狀、證書 5000元
四等獎 獎狀、證書 2000元
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發給完成項目的單位(或項目主持單位),證書發給對該項目做出貢獻的主要人員。
第四條對本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項目,由市科學技術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獎,其獎金額高於一等獎。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支付。
第六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會)負責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工作,並負責申報國家級、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初審和申報工作。市評審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一般兩年進行一次,具體申報時間由市科學技術局具體安排。
申報請獎的項目,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科學技術進步獎申請報告書;
(二)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或其他視同鑑定的證明材料;
(三)研究試驗報告或調查考察報告、學術論文等;
(四)科技成果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分析報告;
(五)科技成果推廣套用情況及用戶使用意見書;
(六)科技成果歸檔證明書;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不能申報市科技進步獎:
(一)未經鑑定的;
(二)已獲省級、國家級獎勵的;
(三)在申報前有爭議而未解決的;
第九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審批程式:
(一)申報科學技術進步獎由項目完成單位(或主持單位)、集體和個人申請,經市主管局、區政府審查後上報市評審會。
(二)市評審會評定的市級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在授獎前應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有異議的,由有關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市評審會裁決;無異議的,報市政府審批授獎。
第十條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貢獻大的應當給予重獎,不得搞平均主義。其項目研究人員所得的獎金不得低於獎金額的70%,不得把獎金分配給與完成該成果無關人員。獎金分配由項目或課題負責人主持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技術職稱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獲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經查明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應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三條各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報市科學技術局備案。各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項目最高等級獎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市級的二等獎標準。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市府[1987]27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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