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貴陽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在1995.12.18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12.18
  • 實施時間:1995.12.18
第一條 為獎勵在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發揮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加速我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和《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貴陽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市科技進步獎);
(一)闡明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律的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和科學價值,並得到同行專家公認或者社會公用的;
(二)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科學技術成果,具有國際、國內、省內、市內先進水平,經實踐證明有明顯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推廣、轉讓、套用已有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五)在引進、消化、吸收、套用國外先進技術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成果;
(六)在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信息等科學技術基礎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成果;
(七)在為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軟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經實踐證明具有明顯綜合社會經濟效益的成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貴陽市市屬單位工作的集體或者個人完成並實施的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在貴陽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集體或者個人完成並在我市實施套用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四條 市科技進步獎按成果的科學技術水平、對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大小、實際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等獎四個等級,並授予證書、獎狀和獎金。
市科技進步獎的獎金數額,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提出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第五條 對我市現代化建設有特殊貢獻的重大科學技術進步成果,可以授予特等獎,其獎金數額高於一等獎。
第六條 市科技進步獎的獎勵經費從市長基金中撥給。
第七條 市科技進步獎評審和獎勵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 設立市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組。評審委員會每年組建一次,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根據當年申報項目所涉及專業的情況,提出名單報市政府審定。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
第九條 市科技進步獎的申報、評審程式是:
(一)一個單位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成果,由各區科學技術委員會或者市各主管部門、行業歸口部門進行初審合格後,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成果,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上報,其申報、初審程式按上述規定辦理。
(二)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對初審合格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並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三)專業組負責對申報項目提出初評意見,然後交評審委員會進行總評。評審委員會依據評審標準評出獲獎成果和授獎等級。
第十條 經市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出的獎勵成果,在《貴陽晚報》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無異議的,即行授獎;如有異議,由有關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裁定。
第十一條 市科技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市科技進步獎的獎金,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貢獻的應當給予重獎,不得搞平均主義。
第十三條 獲獎的市科學技術進步成果,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他人成果的,經查明屬實,應當撤消獎勵,退回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者處分。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專業組成員及工作人員必須積極履行職責,遵守有關規定,如發現營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機密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者,應當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者處分。
第十五條 已經申報本市其他市級獎勵的科技成果,不得申報市科技進步獎。
第十六條 區級科技進步獎的獎勵辦法由各區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發布的《貴陽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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