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鎮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清鎮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清鎮市人民政府頒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鎮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章數:五章
  • 條數:二十三條
  • 目的: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
實施目標,具體條例,

實施目標

清鎮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關於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的一部工作條例。

具體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加速我市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貴州省、貴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清鎮市科學技術獎。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審和獎勵一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為本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公民、組織。科學技術獎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原則。
第四條  清鎮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實行公開、公平、 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預。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清鎮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為全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權威機構。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組,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每兩年組建一次,組成人員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實行公示和異議制度。
第二章  設定和條件
第八條  清鎮市科學技術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或組織:
(一)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技術、裝備及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
(二)在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實現科學技術成果產業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在引進、消化、吸收、推廣先進適用科學技術成果或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完成軟科學研究,經套用為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第九條  清鎮市科學技術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個等級。獎勵項目總數原則上不超過10項。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條  清鎮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由下列單位或專家推薦:
(一)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市直機關各部門;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或專家。
第十一條  推薦的項目應當經過科學技術成果評價和科學技術成果登記,由推薦單位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並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推薦的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按學科、專業進行分類,分別組織不同專業組對推薦的項目進行初評,提出初評意見,呈送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對參評的項目和人選做出認定,根據評審標準,評出獲獎成果和授獎等級建議。
第十四條  獲獎成果在清鎮媒體以及適當的地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如對公布成果有異議,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提出簽署真實姓名或加蓋印章的異議材料和有關的書面證明材料。由項目推薦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後,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裁定。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全部資料後,自公布之日起6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有異議的項目未經處理不得授獎。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最終審核獲獎項目和人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清鎮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及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特等獎5萬元,一等獎10000元,二等獎8000元,三等獎5000元。
第十六條  清鎮市科學技術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評獎工作經費由市財政按年度撥給。
第十七條  清鎮市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專業技術職務。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清鎮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查實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收回證書,追回獎金。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清鎮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人民政府通報批評,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參與清鎮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科學技術成果已經獲得本市以上其他獎勵的,不再重複發放獎金。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清鎮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本辦法各項指標解釋
――“產品”,指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
――“工藝”指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國家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
――“材料”指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
――“系統”指產品、工藝術和材料的技術綜合。
――“工程”指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和科學技術工程等。
―― “重大技術發明”,應具備下列條件: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具有先進性及創造性;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 “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套用推廣。
―― “引進、消化、吸收、改進、推廣先進適用科學技術成果”,是指在引進、吸收、推廣先進適用科學技術成果活動中,取得具有較大市場價值的設備、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套用推廣。
―― “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是指在標準、計量、科學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套用推廣。
―― “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是指該項技術成熟,經實施套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能提供完整有效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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