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遵義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時間:2007年1月13日
  • 性質:獎勵辦法
  • 類型:遵義市科學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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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號《遵義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遵義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13日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慕德貴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遵戰略和人才強市戰略,貫徹落實“深入合作,加強創新,轉化套用,跨越發展”的科技發展方針,充分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遵義市科學技術獎勵是指由遵義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授予在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的獎勵。
第三條 遵義市科學技術獎勵設定以下類別:
(一)遵義市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遵義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遵義市優秀髮明專利獎;
(四)遵義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套用獎;
(五)遵義市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四條 遵義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遵義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遵義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六條 遵義市人民政府設立遵義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遵義市科學技術獎勵的評審工作。
第七條 遵義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實行公示和異議制度。
第八條 社會組織或個人設立面向全市或市內跨縣域的科學技術獎勵,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遵義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社會組織或個人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勵,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授獎條件
第九條 遵義市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套用中取得特別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二)對本市科學技術發展做出重大貢獻或在學科領域中取得重大突破,在省內外、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
第十條 遵義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組織:
(一)在工程建設、資源開發利用、產品、工藝、材料、技術、裝備等方面的關鍵共性技術或系統集成中有重大創新,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技術開發項目的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中有重大創新,實現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在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或推廣先進適用科學技術成果以及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或有創新方法的;
(五)在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性基礎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取得明顯社會效益的;
(六)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的關鍵技術、系統集成或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 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第十一條 遵義市優秀髮明專利獎授予將發明專利轉化套用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公民、組織。
第十二條 遵義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套用獎授予將重大先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推廣套用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公民、組織。
第十三條 遵義市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市外自然人、組織:
(一)促進本市與外地及外國在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
(二)同本市公民或組織合作研究、開發,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向本市公民或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第三章 獎項的推薦和評審
第十四條 遵義市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推薦:
(一)遵義市所轄縣、區(市)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
(二)遵義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
(三)中央、省駐遵單位;
(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五條 推薦單位(人)應當按照統一格式填寫推薦書,並應提供真實、準確、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六條 涉及國防和國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項目,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推薦。
第十七條 遵義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學科(專業)評審組或者遵義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所組織(委託)的具有評審資格的同行專家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獎項進行初評。遵義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審定。
第十八條 遵義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評審組、評審專家或評審委員會成員與被評審或審定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或項目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九條 遵義市科學技術獎勵每年評審一次。獲獎人選、獎勵類別及等次等評審結果由遵義市科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遵義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章 授 獎
第二十條 遵義市最高科學技術獎每次獎勵項數不超過2項,由遵義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每項獎金為200000元。
第二十一條 遵義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次獎勵總數不超過 25項,其中,一等獎總數不超過4項,二等獎總數不超過8項,由遵義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及獎金。每項獎金分別為:一等獎50000元,二等獎30000元,三等獎20000元。
第二十二條 遵義市優秀髮明專利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項目不超過3項,由遵義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每項獎金為30000元。
第二十三條 遵義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套用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項目不超過3項,由遵義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每項獎金為30000元。
第二十四條 遵義市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不設獎金,由遵義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第二十五條 遵義市科學技術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入當年預算。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遵義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由遵義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查實後報遵義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榮譽證書,並視情節輕重 ,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遵義市科學技術獎的,由遵義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社會組織或人個人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全市或市內跨縣域的科學技術獎勵的,由遵義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取締;經登記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勵,在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遵義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遵義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遵義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遵義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16日發布的《遵義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遵義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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