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意在為獎勵本省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發揮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訂本辦法。本辦法獎勵的範圍只限於自然科學領域。包括: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成果;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的成果;科學技術管理、科學技術情報、標準、計量以及科學技術基礎等工作的成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6-09-03
  • 生效日期:1986-09-03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1986]69號
【發布日期】1986-09-03
【生效日期】1986-09-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1986年9月3日黔府〔1986〕69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獎勵本省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發揮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獎勵的範圍只限於自然科學領域。包括: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成果;
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的成果;
科學技術管理、科學技術情報、標準、計量以及科學技術基礎等工作的成果。
第三條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以下簡稱省科技進步獎):
(一)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成果:屬國內先進水平,對科學技術的發展或生產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並取得同行或同學科專家的公認,或為社會公用者;
(二)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
技術水平達到省內先進,並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
(三)在推廣、套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
(四)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資源開發利用、傳統工藝復興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
(五)在科學技術管理、科學技術情報、標準、計量及科學技術基礎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
第四條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四等:
一等獎 授予貴州省科技進步獎獎狀和榮譽證書,發給獎金五千元;
二等獎 授予貴州省科技進步獎獎狀和榮譽證書,發給獎金三千元;
三等獎 授予貴州省科技進步獎獎狀和榮譽證書,發給獎金一千元;
四等獎 授予貴州省科技進步獎獎狀和榮譽證書,發給獎金五百元。
第五條省科技進步獎每年獎勵一次,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組織評審和辦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省科技進步獎的申報、審批程式:
(一)省內各單位(或個人)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國務院各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在黔單位(或個人)取得的並在我省實際套用的科學技術成果,我省委託國務院各部門在黔單位和委託外省(市)完成的項目或與我省合作項目所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均可申請貴州省科技進步獎。
(二)請獎項目,按行政隸屬關係或任務來源、行業歸口逐級審查、申報。
省政府各委、辦、廳、局所屬單位(含雙重領導單位)請獎項目,直接向有關主管委、辦、廳、局申報。
各地(州、市)所屬單位的請獎項目,報地(州市)主管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向地(州、市)主管部門審報。
縣(市)所屬基層單位的請獎項目,報縣級主管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向縣科委申報,縣科委審查符合條件的,向地(州、市)科委申報。
高等院校的請獎項目,向省教育委員會申報。
醫學院校的請獎項目,也可向省衛生廳申報。
國務院各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在黔單位(或個人)的請獎項目,向所在地(州、市)科委或政府有關、辦、廳、局申報。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申報。
(三)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和各地(州、市)科委,應根據本辦法的獎勵範圍和條件,對收到的請獎項目進行認真審查,符合條件的,報送省科委辦理成果登記手續。
省科委定時傳送成果登記公報,自公報之日起一個月內,無爭議的項目,由省科委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提交省科委專業組或有關委、辦、廳、局進行初評。
初評入選的項目,由省科委根據項目涉及的專業、行業,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當年省科學進步獎評審委員會,進行總評,評出授獎項目和獎勵等級。
(四)經省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定的獎勵項目和等級,由省科委審核批准,並在貴州日報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在一個月內無爭議的項目,報省政府授獎。如有異議,由申請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省科委裁決。
第七條省科技進步獎的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入預算。
第八條省科技進步獎的獎金,應按項目參加者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義。
第九條省科技進步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和確定專業技術職務等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對於重複獲獎的項目,只按高一級的獎金數額補發差額部分。
第十一條獲獎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撤銷其獎勵,追回獎狀、證書、獎金,並給予必要的處分;
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一九八0年頒發的《貴州省科學技術成果獎勵試行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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