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

1989年3月2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科委
  • 頒布時間:1989.04.03
  • 實施時間:1989.04.03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科學技術(以下簡稱科技)成果管理,健全科技成果鑑定制度,保證科技成果質量,推動經濟建設及科學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包括:
(一)闡明自然界的物質形態、結構、特徵和運動規律,具有新見解和學術價值,並對科技發展具有指導意義或有實際套用價值的科學理論成果,包括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和部分套用理論研究成果。
(二)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套用技術研究成果,包括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設計、新產品、新材料、生物和礦產新品種等。
(三)推動管理現代化和決策科學化,促進科技、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和基礎工作的成果。
第三條 科技成果鑑定,是指通過一定的形式,對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技管理所取得的結果及其全過程進行科學審查,對其具有的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等方面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四條 完成國家各級各類科技計畫取得的科技成果,申報各級各類科技獎勵的科技成果,以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鑑定的科技成果,必須通過鑑定確認;其它科技成果,可通過科技交流和市場機制評價鑑別,獲得社會公認,一般可以不組織鑑定。
第五條 科技成果鑑定的組織管理:
(一)省科委歸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鑑定工作:各地、州(市)科委、省政府各工作部門科技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科技成果鑑定工作。跨地、州(市)部門的科技成果,可聯合組織鑑定或申請省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組織鑑定。
(二)軍用科技成果的鑑定,由省國防科工委負責組織管理。
第六條 申請鑑定的科技成果,按不同類別,必須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一)基礎理論和套用理論研究成果,必須在國際或全國性學術會議上宣讀或學術刊物上發表半年以上,具有自己的獨特見解,或在理論、套用上具有突破性進展,對本學科的發展具有推動意義。
(二)套用技術研究成果,必須達到科技計畫任務書(或契約書、協定書、技術標準等)所規定的要求,其技術經濟性能(工藝、方法、產品等)先進,已穩定連續套用三個月以上,取得明顯的社會經濟效益。其中消化吸收引進成果和推廣套用成果,必須對原技術有較大的改進或創新,取得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高技術研究中的階段性成果,必須能獨立套用或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各類專業技術成果的鑑定條件,應當符合國家相應部(委、局)的有關規定。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必須有系統的、完整的研究資料和數據,經整體分析,提出具有實用價值的理論、觀點、方法、意見等,獲得相關部門及專家承認或經實踐證明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經濟發展有明顯促進作用。
第七條 科技成果鑑定時,必須提供齊全完整的學術或技術資料,並符合科技檔案管理要求。
(一)理論性成果的學術資料主要包括:學術論文、國內外學術情況對照材料、有關專利、情報部門提供的科技文獻檢索資料、在國內外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上發表情況、論文被引用情況證明等。
(二)套用技術研究成果的主要技術資料包括:計畫任務書或技術契約書、研究報告、技術經濟指標測試報告、實際套用情況報告、設計圖表、技術質量標準、國內外同類技術情況對比材料、有關專利、情報部門提供的科技文獻檢索資料、社會經濟效益分析報告等。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的學術技術資料主要包括:計畫任務書或契約書、綜合研究報告、專題研究報告、課題論證報告、調研報告及有關背景材料、國內外同類研究情況對比材料、套用情況報告等。
第八條 申請科技成果鑑定,必須填報《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申請書》,由項目完成單位按第五條的規定申報,附一套齊全完整的技術或學術資料,經審查符合鑑定條件方可組織鑑定。
第九條 科技成果可採取下列形式鑑定:
(一)通訊鑑定:不需考察現場和實物測試,主要依據論著、研究報告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鑑定的科技成果,可由計畫下達部門(或業務主管、行業歸口部門)採用通訊形式組織鑑定。組織鑑定單位匯總專家意見,提出書面鑑定意見。鑑定證書後附全部專家書面意見複印件。
(二)檢測鑑定:經技術經濟指標的測試可確定其先進性、適用性、成熟性的科技成果,可由組織鑑定單位委託專業檢測機構,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有關技術指標進行測試,並提出書面鑑定意見。
(三)驗收鑑定:按照計畫任務書(或契約書)的要求,由下達(或委託)任務的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提出書面評價意見。
(四)認可鑑定:經一年以上生產套用考驗,技術(或工藝)成熟,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科技成果,由生產套用單位出具證明,寫明套用時間、規模、效益分析等,並加蓋公章,由主要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簽名蓋章後,經業務主管(或行業歸口)部門審查認可,提出書面評價意見。
(五)會議鑑定:需召開會議集中討論做出鑑定結論的科技成果,可採取會議鑑定。
本條五種鑑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科技成果一經鑑定,必須填寫《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或《科學技術成果視同鑑定證書》,由組織鑑定單位或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審批,對合格的科技成果頒發鑑定證書。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同通過鑑定,填寫《科學技術成果視同鑑定證書》,由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審批蓋章後生效:
(一)經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新品種,出具新品種審定證書的;
(二)經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成果,出具發明專利證書及實施單位證明的;
(三)經省醫藥管理部門批准生產的新藥品(劑),出具批文及生產單位證明的。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鑑定前,必須由項目完成單位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科技管理機構組織預審。設有科技成果預審員的部門,應先由預審員進行審查;未設預審員的部門,可由業務主管部門科技管理機構和項目完成單位共同委託一名同行專家進行審查後,再決定有關鑑定事宜。
第十二條 會議鑑定:
(一)通過預審並批准組織鑑定的科技成果,組織鑑定單位應提前一個月將其全套技術(學術)資料傳送邀請參加的單位和人員,通知會議時間、地點、日程安排等,並按第七條的規定備齊主要技術(學術)資料。
(二)確定參加鑑定會的單位和人員的原則:
1.同行學者、專家占70%以上,其餘為科技管理、經濟管理、科技情報專家和任務委託單位、生產套用單位的代表;
2.參加鑑定會的單位和人員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與鑑定內容無關的人員,不得參加鑑定會。成果管理機構可派人指導與監督。
(三)組織鑑定單位應負責組織成立鑑定委員會(或鑑定小組),協商確定負責人。鑑定會由鑑定委員會負責人主持。
(四)鑑定委員會一般由五至十三人組成。成員應具有該行業或相關行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被鑑定項目的研究人員、技術顧問不得為鑑定委員會成員,成果完成單位的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
(五)鑑定委員會通過的鑑定意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鑑定委員會負責人應在鑑定意見上籤字,全體成員在鑑定書上籤字。
第十三條 科技成果鑑定內容:
(一)理論研究成果:審查資料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評價項目研究目的和意義;審查論點論據是否明確,數據是否準確可靠;與國內外同類研究比較,評價學術價值達到的實際水平;指出缺點和提出建議等。
(二)套用技術研究成果:審查技術資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和正確性;審查試驗研究方案、分析測試方法、實驗數據處理、研究推斷結論的科學性;審查工藝流程、設備選型、產品質量、環保措施、能源與材料的消耗等方面技術經濟的合理性;與國內外同類技術(工藝、方法、產品、品種等)進行分析對比,說明該技術的關鍵、難度和創造性,綜合評價技術水平;評價實用價值,套用範圍和推廣套用前景;核定已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提出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等。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審查資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評價項目的目的和意義;審查研究方法、採用或建立的模型的科學性和研究結論推斷的正確性;與國內外同類研究對比,評價項目達到的科技水平;評價的實際套用價值及已獲得的套用效果;提出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等。
第十四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個人對鑑定結論持有異議,有權進行答辯,或要求再行測試、鑑定,但必須服從鑑定委員會最後作出的鑑定結論。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科技成果”,一經查明,有關單位應撤銷成果鑑定結論,收回鑑定證書,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組織鑑定單位和鑑定委員會,必須對鑑定的科技成果承擔責任。因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的,應追究主要人員的責任。
參加科技成果鑑定的人員,對科技成果技術秘密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七條 科技成果鑑定所需經費,由完成單位(或個人)負責,一般從課題費內支出。對應邀參加科技成果鑑定的專家,可根據具體情況發給諮詢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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