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我市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充分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市科技進步,加速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學技術獎勵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和鼓勵創新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套用、軟科學研究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科學技術獎勵的推薦、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五條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我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獎項設定和獎勵範圍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攀枝花市科學技術獎。攀枝花市科學技術獎包括攀枝花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和攀枝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市級各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七條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不分等級。攀枝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獎勵等級。
第八條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每三年評選一次,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2人,可以空缺。
第九條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當年評審當年獎勵,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的55%。
每個獎勵項目的授獎單位及授獎人數實行限額。一等獎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授獎人數不超過9人;二等獎授獎單位不超過4個,授獎人數不超過7人;三等獎授獎單位不超過3個,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
第十條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學技術領域有創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對推動攀枝花市科學技術進步做出突出的、特殊貢獻的人員;
(二)在加速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產生了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直接實施者。
第十一條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在加速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有重大技術發明的;
(三)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有重大科學發現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的重大技術發明,是指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具有先進性和創新性,經實施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發明。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是指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具有重大科學價值,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的發現。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要求
第十三條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的申報條件:
(一)候選人應該在科學技術前沿直接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
(二)候選人為獲得國家科技獎勵、省科技進步二等獎或攀枝花市科技進步一等獎的主研人員,以其成果的先進性、創新性為基本條件,經濟或社會效益等為比較標準;
(三)獲得國家科技獎勵、省科技進步二等獎或攀枝花市科技進步一等獎的科技開發轉化項目的主要組織者或實施者。以其項目在市內取得重大的經濟社會效益,對推動產業發展起到了帶頭、示範作用,企業或產品有發展前景,經濟效益巨大為基本條件;
(四)在科研活動中取得的研究、開發成果對攀枝花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顯著的推動作用;
(五)成果的價值在本學科或行業被同行引用、套用,對推動學科和行業的發展具有顯著的指導作用;
(六)組織新技術、新產品研究與套用,具備較高的決策、管理水平,並對管理運行機制有創新,取得巨大成績;
(七)有良好的學術和職業道德,有很強的事業心和敬業精神,刻苦鑽研,在培養人才方面成績突出。
第十四條 申報攀枝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必須經過市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鑑定或評審,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成果登記,且應在鑑定或評審後兩年內申報。同一項目最多只能申報兩次。
屬於套用技術成果項目的,還必須套用一年以上,證明其功能可靠和實際效果,並經使用單位出具證明。
第十五條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報除應符合第十四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一)裝備和工藝流程的項目必須完成工業性試驗;
(二)農業科技成果必須按有關規定完成區域性試驗和生產性試驗或套用一定生產周期;
(三)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須達到批量生產規模,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推廣套用已有的科技成果,推廣措施得力,對原有技術做出了創造性貢獻,取得很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社會發展成果,要有獨到的創新點,套用前景廣闊,實施後取得顯著效果或顯著社會效益;
(六)軟科學項目,其主要研究內容、觀點和措施必須被使用部門接受或採納,並套用於決策或管理實踐一年以上,效果明顯;
(七)套用基礎研究,必須在所研究的領域付諸實踐一年以上,成效顯著;
(八)科學理論成果必須是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一年以上;
(九)專利項目必須已經實施並取得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十)在科技合作和引進國外智力中引進新技術、新品種,解決重大技術難題獲得成功的;
(十一)標準、計量、藥物、食品、壓力容器等必須是國家法定認可的審查機構批准實施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攀枝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已獲市級以上科技獎勵的項目;
(二)已申報省級以上科技獎勵尚未審批的,當年不得申報;
(三)有爭議尚未妥善解決的項目。
第十七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人員和資金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除軟科學項目外,各級政府部門不得作為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單位。
第十八條 申報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的項目,主研人員和主研單位及主要協作單位應按實際貢獻大小和獎勵範圍確定,依照對本項目貢獻的大小順序排列,並與鑑定證書一致。
第十九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應提供的材料:
(一)《攀枝花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推薦書》;
(二)專家聯合推薦書;
(三)科學技術成果獲獎證書複印件;
(四)申報人在科學技術成果中作用的說明材料;
(五)申報人所擁有科學技術成果在經濟、社會中發生作用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申報市科技進步獎應提供的材料:
(一)《攀枝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
(二)科技成果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評審)證書;
(四)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申請表(或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審申請表);
(五)科研計畫任務書或科技項目契約書;
(六)智慧財產權證書或發表的專著、論文等證明;
(七)社會經濟效益分析報告;
(八)成果套用於生產實踐證明材料;
(九)國家、省、市科技行政部門認可的具有科學技術查新職能資格的單位出具的查新報告;
(十)用戶證明(或報告)。
第四章 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二十一條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縣(區)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三)在攀枝花的中央或省屬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學會;
(四)經市科學技術局認定的符合推薦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攀枝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勵的日常組織和管理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領導、專家、學者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和學者組成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評選委員會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分別負責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選和評審。
第二十三條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定每年的評審方案,報獎勵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單位和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評審並退回推薦材料。
第二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評選委員會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的市科學技術獎進行評選和評審,根據評審出的獎勵結果,提出獎勵意見;獎勵意見經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後,在全市範圍內予以公告,廣泛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時間為30天。
第二十六條 公告期滿,對有異議的項目,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局對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市科學技術獎獎勵意見進行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授獎,並頒發獎勵證書及獎金。攀枝花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二十九條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獎勵標準為20萬元,但獲得國家科技獎勵二等獎以上、取得巨大社會經濟效益、貢獻特別突出的科技開發及產業化項目的主要組織者或實施者,不受該額度的限制。
第三十條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標準為:
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獎金5萬元;
市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獎金3萬元;
市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獎金1萬元。
第三十一條 獎金按貢獻大小進行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員和參加人員獎金總額不得低於90%,其中,獲證書的主要完成人員獎金總額不得低於60%,對項目做出直接貢獻的其他人員獎金總額不超過10%。獎金分配方案經單位審查蓋章並報市科學技術局備案後領取發放。各單位不得將獎金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獲得者的事跡可載入攀枝花市志。
攀枝花市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員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和評定市級以上專家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是指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或自籌資金,面向社會設立的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應當積極支持、正確引導、規範管理,保證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序運作。
第三十五條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應當建立科學、民主、客觀、公正的評審程式,實行公開授獎制度。
第三十六條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應向市科學技術局申請登記,經批准的發給由市科學技術局統一製作的《攀枝花市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不得向授獎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收回證書,追回獎金。
第三十九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選、評審活動的人員和有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保守秘密,在評選、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市外的單位、個人,與我市進行合作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套用活動,對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做出重大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獎勵。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12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攀枝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3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