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科學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事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甘南州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按照“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創新驅動,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甘南州科技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科學、民主的評審制度。
第四條甘南州人民政府設立州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專家、學者和政府職能部門有關人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州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
州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根據項目類別分別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
州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管理人員等5人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州科技進步獎評審和異議處理的監督工作。
州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由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獎勵範圍
第五條州科技進步獎授予在下列方面為我州科技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
(一)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取得重大科學發現,具有較高科學水平和科學價值的;
(二)在技術發明、技術創造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並在本州得到實施套用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研發出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經實施套用,明顯優於同類技術產品和經濟指標的;
(四)在轉化、推廣科學技術成果並使之產業化的項目中,對本州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
(六)在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中,對提高全民科學素養、營造創新環境、弘揚創新精神產生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經實施套用三年以上,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甘南州科技進步獎中涉及企業技術創新的獎項,重點獎勵企業自主創新和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合作項目。
第三章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六條州科技進步獎候選項目由下列部門推薦:
(一)縣(市)人民政府;
(二)州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在甘南的中央或省屬單位;
(四)全州性學術團體;
(五)經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推薦資格的其他單位。
第七條各推薦部門應當擇優推薦候選項目,並在推薦單位和被推薦單位分別公示。推薦單位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評價材料。
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推薦項目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參加推薦項目不得超過2項;未直接參與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政府部門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得作為州科技進步獎被推薦人推薦。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項目,不得推薦評審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和已經確定密級的;
(二)存在智慧財產權爭議的;
(三)不利於人體健康、社會安全和有損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應當取得行政審批但未獲批准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申報的項目。
第九條州科技進步獎原則上每兩年評審一次,若評審項目不夠,可由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決定評審年限,報州政府審核備案。州科技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3個等級。
第十條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被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提交相應的專業評審組。
各專業評審組按照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進行評審,並向州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提出獲獎項目及等級的評審建議。
州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評審組建議,實名投票確定獲獎項目及等級。
第十一條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州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的授獎建議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事項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異議及時處理,由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
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公示後的授獎建議報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對獲得州科技進步獎的單位和個人由州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三條州科技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獎金分別為4萬元、2萬元、1萬元。
州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和評審經費由州財政列支。州科技進步獎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州科技進步獎的,經查明屬實,由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並公告。有過錯的完成人5年內不得申報州科技進步獎。
第十五條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申報州科技進步獎的,由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參與評審活動的州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取消其評審資格,由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參與評審活動的其他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同時廢止《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州政發〔2002〕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