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 設定和條件
  •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予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本市科學技術事業發展,促進科教興市,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順市人民政府設立“安順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條 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尊重創造的方針,評獎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授予工作,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實行公示和異議制度,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組成人選由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組織管理工作。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為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獎勵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組織: (一)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技術、裝備及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 (二)在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實現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在引進、消化、吸收、推廣先進適用科學技術成果或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其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工程達到省內領先水平,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五)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或有創新方法的; (六)在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前款第(四)項重大工程類的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僅授予組織。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 對作出重大科學發現或者技術發明的個人,對在完成具有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可以授予特等獎。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推薦: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三)經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或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一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應按限額擇優的原則推薦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推薦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推薦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學科、專業進行分類,分別組織同行專家組參照《科學技術評價辦法》有關要求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各專家組作出認定科學技術成果的結論,並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根據各專家組的建議,作出獲獎人選及獎勵等級的決議。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並實行異議制度。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獲獎人選及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及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特等獎10萬元,一等獎2萬元,二等獎1萬元,三等獎5000元。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六條 申請人剽竊、假冒、侵占他人的發明、發現或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查實後報人民政府批准撤銷獎勵,並追回獎金和榮譽證書。
第十七條 推薦的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原安署通字(1993)31號《安順地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安署發(1994)33號《安順地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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