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習水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關於實施科教興習戰略,充分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的一部工作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地點:習水縣
  • 條數:22
  • 類型:工作條例
  • 發文單位:習水縣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科教興習戰略,充分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遵義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給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學技術獎是指由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動我縣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團體所獲得的獎勵。
第三條 縣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創新,積極引進先進適用技術,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緊密結合,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產業化、商品化。
第四條 縣科學技術獎勵評定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實行迴避、公示和異議制度。
第五條 縣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縣科學技術獎勵的組織和國家、省、市科學技術獎勵的推薦工作。有關部門和各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部門、本鎮鄉科學技術獎勵的推薦工作。
第二章 設定和條件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縣科學技術獎,評選表彰縣科技工作先進集體、先進科技工作者、農村科技致富帶頭人。
縣科學技術獎分為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合作獎和優秀髮明專利獎。
第七條 縣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組織、團體: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新技術新品種引進、產品深加工等方面連續二年使企業或民眾獲得效益500萬元以上的。
(二)在主持或參與縣的重大項目實施和重點工程建設中,取得一定科技成果,並對經濟、社會、生態有良好影響的。
(三)運用科學技術在產品、工藝、材料、科技示範中效果明顯,或有較好帶頭致富作用的。
(四)在科技推廣套用中,有節能減排降耗和污染治理效果,保護生態環境,能提高人的生存質量和工作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
(五)在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能堅持自主創新、創辦或領辦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民營科技企業,提供就業200人以上,且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
第八條 縣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縣內外公民、組織、團體。
(一)同本縣公民、團體或科技工作者合作引進投資開發項目,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並取得經濟效益1000萬元以上,生態和社會效益良好的。
(二)在我縣開發項目技術含量較高,解決社會人員100人以上就業且產生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第九條 縣優秀髮明專利獎授予取得國家發明專利證書和專利權的科技工作者,該發明專利對經濟、社會、生態有較好的促進作用,能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管理
第十條 縣科學技術獎由在習企事業單位或科技工作者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縣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縣科學技術評審小組評審,經縣科學技術領導小組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在推薦時應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並提供真實、可靠的項目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 縣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選一次。同時,評選縣科技工作先進集體、先進科技工作者、農村科技致富帶頭人各若干名。
第十三條 縣科學技術進步獎設特等獎1名、一等獎2名、二等獎4名、三等獎6名;獎勵特等獎1.5萬元、一等獎1萬元、二等獎8千元、三等獎6千元。
縣科學技術合作獎,不設等次,每屆評獎項目不超過兩項,每項設獎金1萬元。
縣優秀髮明專利獎不分等次,每屆評選不超過兩項,每項設獎金2000元。
推薦項目經評審不具備獲獎條件時獎項可以空缺。縣人民政府對獲獎獎項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十四條 習水縣科學技術獎勵經費由縣財政列入當年預算。
第十五條 縣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制定年度科技項目實施計畫,加強項目的跟蹤管理,組織或參與項目的驗收評估工作,實行項目備案制度。
第十六條 縣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度對科技人員實施科技工作考核,評定優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載入個人科技工作檔案,作為評定技術職稱和評先選優的依據。
第十七條 縣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度對農村科技致富帶頭人所辦項目、示範基地等實施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晉升職稱和評先獎勵的依據。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八條 竊取、假冒他人科技成果,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縣科學技術獎勵的,由縣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查實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撤銷獎勵,並收回獎金和榮譽證書。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縣科學技術獎的,取消其該項目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人員,依照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在縣科學技術獎勵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縣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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