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涼山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地點:涼山州
  • 頒布並實施: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
  • 通過會議: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涼山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九屆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等科技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公民,充分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學技術獎勵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自主創新、支撐引領未來、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涼山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活動的公民或組織。
第四條 維護科學技術獎的客觀、公正、權威性。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涼山州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學技術獎的設定及獎勵
第六條 州人民政府設立涼山州科學技術獎。涼山州科學技術獎包括涼山州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涼山州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科技進步考核優秀獎。州級各部門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七條 涼山州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授予下列公民或組織:
(一)在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有創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對推動涼山州科學技術進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貢獻和取得巨大經濟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中對推動涼山經濟、社會及生態又好又快發展並取得巨大經濟效益的。
第八條 涼山州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公民或組織:
(一)在自然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中取得有創造性的研究成果和專利技術的;
(二)在運用高新技術改造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中屬於本行業領先,並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行動、計畫、項目等方面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和突出貢獻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性重點項目中,有重大技術創新並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運用現代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推進決策科學化、服務社會化建設中有突出和積極貢獻的。
第九條 涼山州科技進步考核優秀獎授予獲得國家和省科技進步先進縣的縣市人民政府。
第十條 涼山州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涼山州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科技進步考核優秀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涼山州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不分等級,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2名,可以空缺,每人獎金10萬元。涼山州科技進步考核優秀獎,每次獎勵縣市不超過3個,各獎3萬元。
涼山州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獎金分別為5萬元、3萬元、1萬元。
第十一條 涼山州科學技術進步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一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9人,單位不超過5個;二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7人,單位不超過5個;三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單位不超過5個。
第三章 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二條 涼山州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各縣、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州級有關部門;
(三)中央、省在我州的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州部隊;
(五)經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推薦條件的其他單位。
(六)涼山州科學技術進步考核優秀獎由州科技進步考核領導小組按有關規定考核後推薦。
(七)涼山州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的候選人,還可以由三名以上同一行業科學技術專家聯名推薦。
第十三條 涼山州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項目,必須是在規定期限通過鑑定,在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完成成果登記。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推薦:
(一)已獲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
(二)已推薦省以上獎勵尚未審批的項目,當年不得推薦;
(三)已獲得我州歷屆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
(四)有爭議尚未妥善解決的項目;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准之前。
第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設立涼山州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州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州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州科學技術局),負責獎勵的日常組織和管理工作。
州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和學者組成州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評選委員會和州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分別負責州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和州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選和評審。對評選出的一等獎項目州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另外聘請有關權威專家和學者進行現場答辯。
第十六條 涼山州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原則和評審標準由州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制定。
第十七條 經州評選、評審委員會初評出的人員、項目,
由州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在全州範圍內予以公告,徵求異議。異議期為30天。
第十八條 對徵得的異議,由州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 室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州評選、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九條 州評選、評審委員會對申報參評的科學技術成果作出認定結論,向州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建議。州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州評選、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定。
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州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 州科學技術獎的決定進行審核,報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涼山州科學技術獎由州人民政府授獎並頒發證書及獎金。涼山州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由州財政列支。
第二十一條 涼山州科學傑出貢獻獎獲得者的事跡載入 涼山州志。涼山州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員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評聘專業技術職稱、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是指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或自籌資金,面向社會設立的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應積極支持、正確引導、規範管理,保證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序運作。
第二十四條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應當建立科學、民主、客觀、公正的評審程式,實行公開授獎制度。
第二十五條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應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登記,經批准的發給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的《四川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
第二十六條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不得向受獎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收回證書,追回獎金。
第二十八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參與州科學技術獎評選、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選、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未經登記的社會力量,擅自設立科學技術獎的, 由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華僑、外國人或州外的公民和組織,在我州進行技術開發、推廣套用等活動,對推動我州科學技術進步作出重大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獎勵。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設立本級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涼山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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