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十四條政策

《涼山州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十四條政策》由中共涼山州委辦公室、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州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十四條政策
  • 發布單位:中共涼山州委辦公室、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中共涼山州委辦公室 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涼山州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十四條政策》的通知
涼委辦發〔2018〕20號
各縣(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門:
《涼山州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十四條政策》已經州委、州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涼山州委辦公室
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24日

檔案全文

涼山州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十四條政策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十六條政策》,深化全州科技體制改革,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加快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促進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現結合我州實際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高層次人才引進力度
對來涼山州創新創業的高層次人才,符合《涼山州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引進穩定培養辦法(試行)》(涼組通〔2017〕85號)規定條件的,可給予個人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安家補助,並在崗位激勵、項目和平台建設等方面給予持續支持。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可破格參加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和評審。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科研成果、創新創業業績顯著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可直接聘為特聘研究員,不納入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管理,享受相應崗位待遇。
與引進高層次人才條件、層次相當的州內現有科技人員,在崗位激勵、項目和平台建設等方面可參照執行涼山州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政策。取得研究員資格的可按規定聘為專業技術特崗,不納入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管理,相應待遇由財政直接給予解決。允許引進的外籍創新創業人才依託在涼企事業單位,領銜實施州級科技計畫項目、創辦科技型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等,並享受州內科研活動同等政策支持。
二、完善創新創業人才引進配套服務
建立黨政領導幹部直接聯繫人才機制,支持各縣(市)和重點園區建立創新創業服務平台,為引進人才提供專業化服務,優先安排就診醫療、子女入學和住房保障等。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不受住所、居住年限、年齡等條件限制,選擇在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戶。
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業單位和產業園區可利用單位自用存量用地,建設不超過單位總建築面積15%的公共租賃住房(單位租賃房)等配套服務設施,符合相關政策的,可採用劃撥方式供地。引進的產業發展急需緊缺人才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不受繳納社會保險時間限制。支持用人單位通過提供房貸貼息、房租補貼等形式解決人才住房問題。
三、擴大企事業單位引進創新創業人才自主權
事業單位按管理許可權,經專項審批後,可設定特設崗位引進高層次人才,不受崗位總量、崗位等級、結構比例限制。用人單位在編制內按程式辦理用編入編手續,不受用編進人計畫限制;已滿編超編的,可按程式申請使用人才專項事業編制,辦理入編手續,待自然減員後,改為占用用人單位編制,具體根據州人才專項事業編制管理辦法執行。
支持州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院衛生機構和國有企業等企事業單位依託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建立契約管理、議價薪酬、異地工作等用人模式,改革薪酬分配製度,探索年薪制、協定工資制及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措施。採用年薪制、協定工資制、項目工資等方式引進高層次人才,所需薪酬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
四、加大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支持力度
不斷擴大創新創業專項資金規模,帶動社會資本共同加大對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的投入。完善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的投貸聯動模式,緩解人才創業初期融資難題。
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融資給予無需擔保抵押的平價貸款。鼓勵縣(市)財政設立人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風險投資進入人才科技創新領域,形成的項目增值收益可按一定比例用於獎勵基金管理團隊和風險投資其他參與人。
對州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科技人員在涼創辦科技型企業,按規定給予財政資金補貼和獎勵,加大州級科技計畫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和涼山州創新創業專項資金對新註冊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及新建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持力度。
五、鼓勵科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的科技人員,依法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並按規定獲得報酬或獎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科技人員離崗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離崗期限以3年為一期,最多不超過兩期,每期須與所在單位簽訂離崗創新創業協定。科技人員離崗期內保留原單位人事關係,崗位等級聘用時間和工作年限連續計算,薪級工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升與原單位其他人員享有同等機會。離崗創業科技人員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創新創業情況為主。科技人員離崗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期間,根據本人自願,可選擇在原單位繼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或將參保關係轉移至新單位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不重複參保。對選擇在原單位參保的,單位繳納部分由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本人承擔。原單位及新單位均應依法為其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職業傷害經認定為工傷的,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財政部門不核減離崗創業科技人員正常經費,可由原單位自主統籌安排使用。科技人員在離崗期間或離崗期滿後要求回原單位工作的,由原單位按不低於原聘用崗位等級聘用,超崗聘用的逐步消化。期滿後不回原單位工作的,應按有關規定與原單位解除聘用關係。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自主設立流動崗位,自主聘請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和其他符合條件人員兼職,所聘人員的兼職經歷和在企業受聘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歷,可作為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條件。
六、約定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和轉化收益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和國有科技型企業等企事業單位應當深化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試點。單位依照科技成果轉化有關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規定對科技人員(團隊)實施獎勵的,可與科技人員(團隊)事前約定權屬比例。未約定的按照《四川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相關內容執行。
鼓勵單位與發明人約定發明創造的智慧財產權歸屬,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單位可以與發明人約定由雙方共同申請和享有專利或相關智慧財產權。職務發明通過單位自行實施轉化、轉讓、許可他人實施、專利出資入股等方式獲得收益的,應當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定比例的報酬。鼓勵單位與發明人事前約定支付報酬比例,未約定的按照《專利法》相關內容執行。
七、允許擔任領導職務科技人員獲得成果轉化獎勵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及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獲得股權獎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依法獲得現金、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單位應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辦法,明確科技成果定價方式、收益激勵對象、激勵方式、獎勵比例和科技成果收益獎勵等內容,其中協定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同時應當明確並公開異議處理程式和辦法。管理辦法的制定應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意見,在單位內進行公示,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並報主管部門審定後實施。
八、落實科技成果轉化風險免責政策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自主決定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事項。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或通過協定定價並按規定在本單位公示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採取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發生投資虧損的,單位主管部門及財政、科技等相關部門在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評價中,經依法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的,不納入單位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範圍。
九、擴大對科技人員的薪酬分配自主權
在主管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基礎上,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自行制定分配辦法,自主進行內部分配。科技人員因承擔科技計畫項目、科技成果轉化、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和專利創造、專利運營實施、政府及社會組織科技進步獎勵等獲得的勞務費用、轉化收益、資助獎勵等特殊報酬支出,由主管部門專項據實核增,計入當年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不作為績效工資總額基數,核增情況送同級人社、財政部門備案。國有企業以上費用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不受個人年薪限制。
十、自主規範管理橫向項目經費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承接州內外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委託的非財政撥款性質的科研項目經費(簡稱橫向項目經費),在扣除單位管理費和科研項目材料、燃料、動力、儀器設備運行維護及折舊等相關間接成本費用後,剩餘經費由科技人員(團隊)在保證完成契約任務的前提下,根據工作內容和契約約定合理自主安排。項目結題驗收後,結餘經費可全部用於獎勵科技人員。單位管理費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超過實收橫向項目經費的10%,相關間接費用按成本據實結算。單位對科技人員(團隊)勞務報酬的支出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十一、改進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許可權。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改進預算編制方法,實行部門預算批覆前項目資金預撥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可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向主管部門提出預撥申請,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後,統一實施預撥,保證科研人員及時使用項目資金。下放預算調劑許可權,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合併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和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並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州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經費不設定勞務費比例限制。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從勞務費中獲得報酬,支出標準應控制在1萬元/人月以內,項目負責人勞務所得不得超過項目勞務費支出總額的50%。勞務費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研發人員實際貢獻大小確定。
取消間接費中績效支出比例限制,用於人員激勵的績效支出占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比例,最高可提高到20%;軟科學研究項目和軟體開發類項目最高可提高到40%。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會議次數、天數、人數及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等,由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
改進結轉結餘資金留用處理方式。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用於科技創新活動。事後補助與獎勵性後補助項目不再限定具體用途。
改進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政府採購管理。具備自行組織採購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可自行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財政部門要簡化政府採購項目預算調劑和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流程。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切實做好設備採購的監督管理,做到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發生的費用可在科研項目經費中列支。科研人員職稱不作為申報科研項目的限制性條件。
強化法人責任,規範資金管理。項目承擔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省和我州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致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範,營造更好的科研環境。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餘資金使用等管理許可權;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範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餘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況。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並上報項目主管部門,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核查確認,按照有關程式停撥或收回經費。
十二、完善科技人員職稱評定和崗位聘用
科技人員職稱評審與考核中,主持研發的科技成果技術轉讓成交額、承擔橫向科研項目獲得的經費、創辦企業所繳納的稅收和創業所得捐贈給原單位的資金等視同縱向項目經費,發明專利轉化套用情況與論文指標要求同等對待。
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創辦領辦科技型企業的科技人員參加職稱評審,不受原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比例限制,不將論文作為評價的限制性條件;職稱外語和計算機套用能力根據實際自主確定,不作統一要求;取得的業績成果均作為評定或聘用的重要依據。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科研人員在(離)崗創新創業的業績成果,作為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條件。對貢獻突出的科技人員,可按規定破格評定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在核定的崗位總量內,對優秀團隊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聘用給予傾斜。
十三、支持未上市國有科技型企業開展股權和分紅激勵
滿足財政部、科技部、國務院國資委印發的《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號)中關於採用股權出售或股權獎勵方式開展股權激勵相關條件的企業,可按不超過近3年稅後利潤累計形成的淨資產增值額的15%,以股權獎勵方式獎勵在本企業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術人員。單個獲得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必須以不低於1:1的比例購買企業股權,且獲得的股權獎勵按激勵實施時的評估價值折算,累計不超過300萬元。
推動未上市國有科技型企業採取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權期權等方式對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激勵,在不改變國有控股地位情況下,持股比例上限按大型、中型和小微型企業分別放寬至5%、10%和30%,且單個激勵對象獲得的激勵股權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支持國有企業提高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或轉讓收益分紅比例,試行獎勵支出和學科帶頭人、核心研發人員薪酬在企業工資總額外單列。
十四、推進中央、省在涼單位執行激勵政策
中央、省在涼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國有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可參照執行涼山州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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