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回族自治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14年10月16日,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55號公布《臨夏回族自治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獎勵範圍,推薦、評審和授予,法律責任,附則5章24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4月17日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19號令發布的《臨夏回族自治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回族自治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發布機關: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號: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55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成文時期:2014年10月16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16日
檔案內容,辦法全文,

檔案內容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55號
《臨夏回族自治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州長 馬學禮
2014年10月16日

辦法全文

臨夏回族自治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我州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科學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事業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夏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獎勵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臨夏州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分以下三類:
(一)臨夏州科技功臣獎;
(二)臨夏州科技進步獎;
(三)臨夏州企業科技創新獎。
第四條 臨夏州科學技術獎勵按照“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創新驅動,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臨夏州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科學、民主的評審制度。
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由專家和政府職能部門有關人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州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州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州科技局,負責全州科學技術獎勵日常工作。
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州人民政府批准。
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根據獎勵類別分別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管理人員組成科技功臣獎評審委員會、科技進步獎行業評審委員會、企業科技創新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臨夏州科學技術獎的初評工作。其中,企業科技創新獎評審委員會中來自企業方面的委員不少於50%。
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管理人員等5人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臨夏州科學技術獎評審和異議處理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六條 臨夏州科技功臣獎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及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做出突出貢獻,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
(二)在某一學科領域取得重大技術創新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貢獻,曾獲得國家級獎勵或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及以上獎勵的主要完成人(前兩名)。
第七條 臨夏州科技進步獎授予在下列方面為我州科技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
(一)在自然科學的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要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2、具有重要科學價值;
3、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認可。
(二)在技術發明、技術創造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並在本州得到實施套用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創造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要技術發明、技術創造,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2、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3、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4、經實施套用兩年以上,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
(三)在研究開發、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項目,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和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1、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研發出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經實施套用,明顯優於同類技術產品和經濟指標的;
2、在轉化、推廣科學技術成果並使之形成規模化的項目中,對本州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3、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
4、在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中,對提高全民科學素養、營造創新環境、弘揚創新精神起到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貢獻的;
5、經實施套用兩年以上,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
臨夏州科技進步獎評選中屬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的項目,應優先考慮。
臨夏州科技進步獎中涉及企業技術創新的成果,重點獎勵企業自主創新和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合作項目。
第八條 臨夏州企業科技創新獎授予在技術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技進步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和企業家。
(一)臨夏州企業科技創新獎授予下列企業:
1、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通過產學研合作、開發出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新技術,或者開發出技術含量高、具有廣闊市場前景的新產品,或者採用先進的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及現代科學管理方式,顯著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生產的產品具有省內著名商標,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2、擁有獨立的技術研發機構、穩定的研發團隊和固定的研發場地,有持續的研發活動,有技術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二)臨夏州企業科技創新獎授予下列企業家:
1、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度創新或企業體制改革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2、組織領導能力強,企業經濟效益在全省或全州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企業投資規模、銷售收入和企業利潤等各項經濟指標逐年提高。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九條 臨夏州科技功臣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授予人數1名,且不重複授予同一公民,可以空缺。
第十條 臨夏州科技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每年評選一次,每次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20項,授獎比例為一等獎10%,二等獎30%,三等獎60%。
第十一條 臨夏州企業科技創新獎每年評選一次,每次授予一家企業、一名企業家,可以空缺。
第十二條 臨夏州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縣、市人民政府;
(二)州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中央、省屬在臨有關單位;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臨夏軍分區有關部門;
(五)甘肅省科技功臣、臨夏州科技功臣以及正高級職稱的專家;
(六)經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推薦資格的其他組織。
第十三條 臨夏州科學技術獎採取限額推薦。各推薦單位(人)應當對候選人、候選項目、候選企業、候選企業家擇優推薦,並在推薦單位(人)和候選人所在單位、候選項目完成單位分別進行公示,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推薦材料。
項目的前三名完成人,每年只能申報1項;每人每年申報項目不超過2項;未直接參與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不得作為臨夏州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完成人推薦。
第十四條 科學技術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一)涉及國防、國家安全或已經確定密級的;
(二)在智慧財產權以及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的;
(三)不利於公民健康、社會安全或有損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應當取得行政審批但未獲批准的;
(五)主要技術內容已獲得國家、省部、市(州)廳級或者軍隊科學技術獎勵的。
第十五條 獎勵辦公室對臨夏州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候選企業、候選企業家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提交相應的評審委員會。各評審委員會按照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進行評審。
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根據科技功臣獎評審委員會和科技進步獎行業評審委員會、企業科技創新獎評審委員會的初評結果,實名投票產生授獎人選、授獎項目、授獎企業和企業家及獎勵等級。
第十六條 臨夏州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候選項目完成人、候選企業負責人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應當迴避。
第十七條 臨夏州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科學技術獎勵的評審結果及時向社會公示,公示期30日。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事項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在監督委員會監督下,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異議及時處理。
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公示後的擬授獎人選(項目)、授獎企業(企業家)、獎勵種類及等級的結果,報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臨夏州科技功臣獎獲得者由州人民政府授予“臨夏回族自治州科技功臣”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臨夏州科技進步獎、臨夏州企業科技創新獎由州人民政府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 臨夏州科技功臣獎獎金為20萬元。臨夏州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獎金為4萬元、二等獎獎金為2萬元、三等獎獎金為1萬元。臨夏州企業科技創新獎企業獎金為4萬元、企業家獎金為2萬元。
臨夏州科學技術獎勵年度評審工作專項經費和獎金共70萬元,由州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臨夏州科學技術獎的,經查明屬實,由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牌、證書和獎金。直接責任人五年內不得申報臨夏州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協助他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申報臨夏州科學技術獎的,由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二十二條 參與評審活動的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終評)和各評審委員會(初評)的委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取消其評審資格,由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參與評審活動的其他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7年4月17日州人民政府第19號令發布的《臨夏回族自治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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