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人工影響天氣管理實施細則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1月11日印發臨夏州人工影響天氣管理實施細則,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州人工影響天氣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1日
  • 發布單位: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空中雲水資源,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 規範和加強全域全季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服務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甘肅省氣象條例》和《甘肅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臨夏州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本細則中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防霜等目的的活動,在服務農業生產、支持防災減災救災、助力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三條 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和完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指揮和協調機制;臨夏州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掛靠臨夏州氣象局,具體負責全州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辦公室,由縣(市)人民政府配備專職人員不少於三人,履行防災減災及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管理職責;根據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需要,積極引進和培養高層次人才,加強科技合作與交流,加強專業技術和管理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基層作業人員聘用等管理制度和激勵制度,加強作業人員的聘用、培訓和管理,優先考慮聘任復轉軍人,保障作業人員工資待遇不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的相關工作。氣象部門要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統一管理和指導,制定科學有效的作業方案,充分利用飛機、火箭、高炮、焰彈等設施實施人工增雨(雪)或防雹作業;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要加強監管和協調;發改、財政部門要保障有關工程建設和業務經費;科技部門要優先支持人工影響天氣科研工作。
第六條 人工影響天氣為公益性社會保障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人工影響天氣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規劃的落實力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納入防災減災目標任務考核。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在防災減災、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雲水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研究。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對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本級發改、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事業發展規劃和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組織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人工影響天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發生突發事件,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按照預案進行處置,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地點,由州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氣候特點、地理條件、交通、通訊、人口密度等情況和縣(市)人民政府意見,依照有關規定提出布局規劃,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飛行管制部門確定。
經確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地點不得擅自變動,確需變動的,應當按程式重新確定。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施負有保護責任。
第十二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符合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
第十三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培訓標準對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應當掌握相關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後,方可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四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且身體健康,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經省氣象主管機構培訓,熟練掌握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業務規範、安全規定和操作技能,並經考核合格。
第十五條 利用火箭、高炮、焰彈發射裝置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名單,由所在地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抄送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實施作業:
(一)適當的天氣條件和作業時機;
(二)飛行管制部門的批准;
(三)指揮系統健全,通訊系統暢通;
(四)作業人員到位;
(五)作業裝置符合國家強制性安全技術標準。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避開人口稠密區,嚴格執行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
第十七條 適合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天氣條件形成時,由當地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決定實施相應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利用火箭、高炮、焰彈等發射裝置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當地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或州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向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利用飛機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州級人民政府協調省級主管機構向飛行管制部門申請作業空域和時限。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時,必須確保在飛行管制部門批准的作業空域和作業時限內進行,並做好空域批准地點、時限和作業起始時間等記錄。
第十八條 作業所在地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作業的具體情況,提前公告作業的地點和時間。
第十九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
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各級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的基礎設施標準化建設,按照有關標準組織建設炮庫、炮彈庫、作業平台、車載火箭用房、作業值班室,配備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設施和防護裝備。
第二十二條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應當為實施作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相關保險,為作業點辦理人影作業安全生產責任相關保險。
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引發有關權益糾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調查,並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州級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省氣象主管機構的總體規劃,結合本州需求科學合理地規劃、布設人工影響天氣相關設施和裝置。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火箭、高炮、焰彈發射裝置、人工增雨(雪)火箭彈、炮彈、焰彈,由州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協調上級主管部門統一採購。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購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
第二十四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不得用於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禁止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和個人。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等專用設備,由州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根據省氣象主管機構的組織安排進行年檢;年檢不合格的,應當立即進行檢修,經檢修仍達不到規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按程式予以報廢。
禁止使用不合格、超過有效期的設備進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二十六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對作業時段、方位、高度、工具、彈藥種類和用量、作業空域的批覆和執行情況如實記錄,並與其他相關資料一併及時歸檔保存。
第二十七條 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環境規定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作業場地,不得損毀移動人工影響天氣設備,不得進行可能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不利影響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人工影響天氣專用設備的運輸、存儲、使用和維護,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人工增雨炮彈、火箭彈需要調運時,由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現場的人工增雨炮彈、火箭彈的安全管理由作業單位負責,防止丟失、被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不具備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條件的單位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臨夏州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快速發展,作業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斷提升,在服務農業生產、支持防災減災救災、助力生態文明建設和保障重大活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21年11月11日臨夏州人民政府辦公印發了《臨夏州人工影響天氣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指導全州人影工作高質量發展和規範管理。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7號),明確提出“十四五”時期人工影響天氣發展目標和2035年遠景目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高度重視,是推進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指導性檔案。為深入貫徹落實國辦發〔2020〕47號檔案精神,推進甘肅省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高質量發展,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甘肅省政府辦公廳出台《推進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臨夏州自1996年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以來, 2013年1月臨夏州人民政府辦公印發了《臨夏州人工影響天氣管理實施細則》,有力地促進了全州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發展,在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障農業生產、經濟建設、生態建設、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全州各地對人工影響天氣需求的不斷增長、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各級黨委、政府也對提高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水平和服務效益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原人工影響天氣的管理制度已不能滿足當前的管理需求,有必要進行修訂。
  二、主要內容
  我州《實施細則》共4章31條。
  第一章總則,闡明立法依據,規定職權範圍,設定組織機構,明確工作職責。
  第二章組織實施,規定了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應急預案編制,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設定及作業人員基本條件和技能要求,按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三章安全管理,從人工影響天氣的組織管理、裝備彈藥、作業實施、人員管理等全流程對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明確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對《實施細則》執法機構、管理範圍和本細則有效期進行了規定。
  三、關鍵字詮釋
  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用飛機、高炮、火箭、地面發生器等運載工具將適當催化劑引入雲霧中,或用其它技術手段進行人工影響天氣的行為。
  人工防雹:用高炮、火箭、地面發生器等向雲中適當部位播撒適量的催化劑,抑制或消弱冰雹危害的科學技術措施。
  人工增雨(雪):對具有人工增雨(雪)催化條件的雲,採用科學方法,在適當的時機,將適當的催化劑引入雲中有效部位,達到人工增加雨(雪)目的的科學技術措施。
  作業點:有固定建(構)築物、設備、觀測儀器、作業裝備、作業平台,於地面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地點。
  作業公告: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實施前,對作業時段、影響範圍等信息向社會進行公告。
  裝備年檢:按照技術規範,每年對人工影響天氣所使用的作業裝備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維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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