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管理辦法(1998年7月1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2號發布施行,根據2008年4月1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53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促進和保障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管理辦法
  • 關鍵字:新疆、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管理辦法(2008修正)
環保氣象
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53號
新疆自治區政府
2008-4-10

法規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工影響天氣”(以下簡稱人影),是指運用先進科學技術方法,對局部大氣的物理過程實施人工影響,達到增雨(雪)、防雹(霜)、消霧等特定目的的氣象適用技術。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影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自治區人民政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從事人影科學研究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自治區境內進行人影活動的,依法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第四條 人影工作堅持“統一、科學、規範、效能和服務”的原則。
人影工作應當依靠科技進步,堅持以防災減災為宗旨,以服務農業為重點,加強基礎業務建設和科學試驗,加強作業設計和效果評估,並結合作業推進人影科學試驗研究。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人影機構(下稱自治區人影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全區的人影工作,根據自治區有關規定,依照本辦法行使自治區人民政府對人影工作的管理職能,接受自治區農村工作主管機構、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管理、監督。
州(地)、市、縣級人影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行署)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影工作,接受上一級人影機構的業務指導以及同級農村工作主管機構、氣象主管機構和財政部門的管理、監督。
第六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參照本辦法負責管理兵團系統的人影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影工作的領導,並積極協調解決開展人影工作所涉及的問題。
各級人影機構和其他有關管理機構應當密切合作,增強服務觀念,提高辦事效率,保障人影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八條 開展人影作業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事業經費,以及地方性補貼等專項費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
根據有關部門、單位的特定要求實施的人影作業,其所需資金,由該受益部門、單位承擔。
第九條 要求設立人影工作作業點的,應當向作業區(點)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人影機構提出書面報告,列明擬開展作業的區域、相應技術和設備條件等內容,報自治區人影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飛行管制等部門確定。
第十條 人影工作應當根據當地天氣、氣候的自然區劃實施單獨作業或跨行政區域的聯合作業。進行單獨作業的,由作業區(點)的人影機構組織實施;進行聯合作業的,由所在區(點)的人影機構組成聯合指揮小組,實行統一布局、統一指揮。
第十一條 申請飛機進行人工增雨(雪)作業的,應當按照人影機構的要求編報計畫,由自治區人影主管機構匯總後,按有關規、定統一申辦租用飛機的手續。
第十二條 實施人工增雨(雪)作業的飛機起降的機場,應當根據作業單位提交的作業計畫,在空域調配、飛機起降和地勤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和配合,保障人工增雨(雪)作業不失時機。作業單位應當在批准的空域內飛行作業,並遵守空中交通管制規定。
第十三條 人影作業點應當具備炮庫、彈藥庫和必要的工作、生活設施。炮庫、彈藥庫等與居民區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0米。
第十四條 實施地對空人影作業的,作業前應當向自治區人影主管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列明作業點位置、作業起止時間以及作業使用的工具等內容,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報經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實施作業的作業點位置不得任意挪動。確需挪動的,須按規定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五條 實施對空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作業空域。空域控制機關應當在申請作業的時間內予以批覆;作業單位應當按批覆的時間、範圍實施對空作業。
實施對空作業的,應當具備完善的通訊設施。
第十六條 實施人影作業所需的高炮、人工降雨彈、火箭發射器、火箭彈等危險品物資,由自治區人影主管機構或其指定單位統一購置,計畫供應。其他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購置或轉讓。
第十七條 人影作業所需危險品物資的存儲、使用和運輸,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申辦審批手續。
人影工作所需的作業工具和雷達、電台等儀器設備及頻率,由使用單位編列計畫,報自治區人影主管機構統一申辦有關手續,並由自治區人影主管機構或其委託的單位對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定、審驗或標定。
第十八條 每次人影作業結束後,應當將作業時間、作業部位、作業劑量、作業前後天氣實況以及作業效果等情況如實登記。作業季節結束後,作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工作總結和效果評估,並報上一級人影主管機構。
第十九條 實施人影作業的單位,應當辦理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保險。
第二十條 自治區人影主管機構負責制定自治區人影科學試驗、基礎業務建設的總體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影科學試驗和基礎業務建設的領導,重視人影關鍵技術的研究,對批准實施的項目及時提供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開展人影作業和科學試驗的地區,應當加強人影基礎業務建設,建立與作業和試驗相適應的人影業務技術網路和作業指揮系統。
各級人影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搞好區域性聯合科學試驗、作業和人影業務技術系統的聯網建設。
人影業務技術網路和作業指揮系統的建設,應當與氣象業務技術網路建設互相依託,協調發展,充分發揮現有技術裝備的整體效益。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方面的規定,加強對人影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人影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對人影探測有不利影響的活動,不得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人影探測設施。
第二十三條 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人影作業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和信道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干擾。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人影主管機構應當綜合運用法規、調控、監督、規劃和技術指導等手段,加強人影工作的行業管理,按照統一技術標準、統一技術設施、統一操作規範的要求,指導各地、各部門進行人影基礎業務建設以及區域性人影業務技術網路和作業指揮系統建設,並對各地、各部門執行人影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十五條 高炮、火箭和雷達操作崗位實行上崗資格證制度。操作人員上崗前須進行崗位技術培訓,經自治區人影主管機構考核,取得上崗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六條 使用通過人影作業取得的技術資料及其成果的,應當經州(地)、市級以上人影主管機構同意。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上一級人影機構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由本單位或上級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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