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州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 地區:涼山
- 類型:管理辦法
- 部門: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涼山州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5月30日經九屆州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實行。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開發利用空中雲水資源,防禦或減輕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涼山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的氣象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防雹、增雨(雪)、消雨、消霧、森林防(滅)火、消除公共污染等目的的活動。
第三條 在涼山州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工影響天氣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納入地方科技發展規劃,有組織、有計畫地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對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機構、人員、經費
第六條 州、縣市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是本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職能部門。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應當設在本級氣象主管機構,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工作人員視人工影響天氣裝備、規模和管理需要設若干人,人員編制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
第七條 州、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預測預報和防災減災的實際需要擬定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穩定增長的財政投入機制,增加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經費投入,工作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鄉、鎮(工委)自籌的人工影響天氣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定期公示使用情況。
經州、縣市人民政府批准,為營利性部門或企業開展的人工影響天氣活動所需經費由部門或企業承擔。
因突發性公共事件或重大社會保障活動臨時開展的人工影響天氣活動,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追加經費預算。
第九條 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專項經費的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資格、管理和作業點建設
第十條 州、縣市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應當具備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資格證》。
第十一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應當選擇在氣象災害多發地帶主要影響系統的上遊方向,距離居民區方圓500米以外,視野開闊,交通、通訊方便。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由氣象主管機構根據當地氣候特點、地理條件、服務需求和災害性天氣活動規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有關規定選址,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並經省、州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空域管制部門核定,由成都空軍司令部飛行管制部門批准後方可設定。
經批准設定的作業點,其地理坐標、海拔高度、作業裝置和申報空域等實行統一編號註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變動。特殊情況確需變動的,須按前款規定重新申報審批。
第十二條 人工影響天氣高炮作業點應當建有炮台、炮庫、臨時彈藥庫、圍牆、值班室及必要的生活設施;作業點應當配備實時接收天氣雷達、衛星雲圖等氣象信息的專用設備和通訊設備,保證實時氣象資料傳輸和通訊暢通。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作業點周圍建設妨礙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不得損毀、移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設施。
第十四條 從事高炮、火箭發射裝置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名單,由各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抄送同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上崗證。應當具備以下技術能力:
(一)熟悉高炮、火箭發射裝置的結構、操作規程和安全使用要求,並能夠正確使用;
(二)能夠基本正確判斷、識別目標雲,進行合理、有效的作業;
(三)能夠按照要求完成高炮、火箭發射裝置的保養、維護和一般故障的排除。
第十六條 州、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每年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前,組織作業人員進行業務學習和訓練。
第十七條 各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作業保護用品,為作業人員辦理作業期內的人身保險。
第四章 發射裝置和彈藥管理
第十八條 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彈藥、通訊設備的管理和日常維護、使用的監督檢查。作業點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作業點基礎設施和作業裝備的保護。
第十九條 購置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高炮、炮彈、火箭發射裝置、火箭彈,應當由縣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州氣象主管機構同意後,由州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第二十條 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高炮、火箭發射裝置檔案,報州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高炮、火箭發射裝置和炮彈、火箭彈等作業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強制性標準和要求。
運輸高炮、火箭發射裝置和炮彈、火箭彈等作業設備,必須持有抵達地公安機關頒發的民用爆炸物品準運證;運輸車輛必須符合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內,每個作業點在臨時彈藥庫記憶體放的高炮炮彈不得超過200發。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結束後,剩餘炮彈應當送交各縣市專用庫房存儲。
第二十三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前,州、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高炮、火箭發射裝置進行全面檢定,經檢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每次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後,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裝備進行保養。
每年人工影響天氣活動結束後,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裝備進行全面檢修,並按照要求入庫。
第二十四條 作業裝備和作業用彈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廢:
(一)高炮、火箭發射裝置經維修仍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的;
(二)炮彈、火箭彈變形、過期、失效或者發射不成功的;
(三)火箭運載軌道變形、火箭彈箭頭鬆動、箭體異常、尾翼損壞的;
(四)啞彈。
第二十五條 作業裝備、彈藥需要報廢的,由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經州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專家鑑定確認後,按照規定統一處理。
第二十六條 跨縣市調動高炮、火箭發射裝置的,應當由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經州氣象主管機構批准。
第二十七條 禁止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於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不得轉讓或租賃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
確需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裝備的,由州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第五章 作業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內,作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遵守各項管理制度,隨時準備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二十九條 利用高炮、火箭發射裝置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向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並做好登記和錄音,嚴格按照許可時間和批准空域組織實施作業。申請的內容應當包括作業點的地名、代號、海拔高度、經緯度和作業人員代號、作業設備、作業時限等。作業完畢必須及時向飛行管制部門回復。
利用飛機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向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作業時限和飛行計畫,州、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向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下達的作業指令應包括:作業方位、仰角、發射彈藥數量、空域許可作業時間。作業點必須按作業指令進行作業,作業完畢後及時向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回復作業情況。
需進行補充作業的須按規定程式重新進行申請。
第三十一條 作業點以外方向屬城(鎮)、村莊等人口稠密區、重要設施的,應當設定禁射區。嚴禁向禁射區方向進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三十二條 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防災、減災的需要;
(二)有適宜作業的天氣條件;
(三)有飛行管制部門批准使用的臨時空域和作業時限;
(四)與飛行管制部門和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指揮中心保持通訊暢通;
(五)有符合規定的指揮、操作人員;
(六)高炮、火箭發射裝置技術狀態良好,炮彈、火箭彈符合技術標準;
(七)避開人口稠密區和重要設施;
(八)距縣市界10公里以上(單獨作業時);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三條 作業單位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過程中,接到飛行管制部門停止使用空域的指令或者發射裝置出現故障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
前款原因中止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需要繼續實施的,按照規定程式重新向縣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
發射裝置出現故障應報告當地縣市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作業人員在獲得縣市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的許可並在其指導下進行排除,或者報請縣市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處理。
第三十四條 需要跨縣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州氣象主管機構統一組織、指揮。
省內跨地區及跨省的人工影響天氣聯合作業,由州氣象主管機構報請州人民政府或省氣象主管機構商有關地市人民政府,參與單位按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統一指令開展作業。
第三十五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後,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安全檢查和效益調查,如實登記作業時間、作業方位、耗彈數量、作業前後天氣實況及作業效果等,並及時報送州氣象主管機構備案、評估。
第三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有關部門、鄉(鎮、工委)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及時向州、縣市人民政府提出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建議,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研究決定是否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一)發生森林火災或者氣象部門發布了高森林火險警報;
(二)出現大氣、水源等突發性公共污染事件;
(三)局部地區出現乾旱徵兆,氣象預報持續乾旱少雨,預計旱情將會加重;
(四)工程蓄水嚴重不足;
(五)為保障重大活動、重要集會等順利進行。
第三十七條 州、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工影響天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發生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向縣市有關部門和州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理;對重大安全事故,州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和州人民政府報告,州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處置。
第三十八條 州、縣市氣象台站應當根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需要,向作業單位及時無償提供氣象探測資料、情報、預報。
農業、水利、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需要,向作業單位及時無償提供有關災情、水文、火情等資料。
第三十九條 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每年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前,將年度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時段、範圍、注意事項及應急措施等內容進行公告。
公安、民政、消防等部門應做好配合、協調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九條、《四川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九條、《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作業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
(二)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範或者操作規程的;
(三)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於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活動的;
(四)未經批准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單位或者個人的。
第四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氣象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執行。
對氣象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氣象行政複議辦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州、縣市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管轄權的主管機構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服從指揮擅自作業的;
(二)擅離職守影響作業的;
(三)年度考核達不到技術標準的;
(四)擅自調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的。
第四十四條 在實施作業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氣象、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超越管轄許可權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處理。
因炮彈、火箭彈等的質量問題引起的作業安全事故,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會同生產企業進行事故責任認定、調查和處理,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情況應當逐級上報。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生突發性重大公共事件不及時採取措施,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特大損失,以及未按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對有關主管機構的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務院、省、州人民政府及氣象主管機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