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第142號
省長:袁純清
二○○九年九月八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工影響天氣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指揮和協調機制,保證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順利開展。
省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組織協調全省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農業、林業、水利、民航、環境保護等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商同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農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編制人工影響天氣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七條 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開展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屬於公益性事業。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設經費、事業經費、作業經費和科學研究以及試驗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使用。對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以及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和人員實行資質資格審批制度。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取得《陝西省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證》;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作業(指揮)人員應當取得《陝西省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資格證》。
第十條 申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2人以上取得《陝西省人工影響天氣指揮資格證》;
(三)每副火箭發射裝置有2人以上、每門高射炮有3人以上取得《陝西省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格證》;
(四)作業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規範);
(五)儲存作業設備和彈藥的庫房符合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六)有完善的作業空域申報制度、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作業設備的維護、運輸、儲存、保管等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經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核實後,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批;經審核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發給《陝西省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證》。
第十二條 申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心健康;
(二)指揮人員應當具備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三)作業人員應當具備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50周歲以下。
第十三條 申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資格的人員,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經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後,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發給《陝西省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資格證》。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取得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資格的人員名單告知同級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 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區域氣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情況,提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的布設意見,經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後,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商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確定。經確定的作業站點不得擅自變更。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所需場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五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應當按照《人工增雨防雹作業固定炮站(火箭站)建設技術規範》的要求,建設作業設備庫房、彈藥庫房、發射平台和作業值班室。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需要,編制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等作業設備採購計畫,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批准後組織採購。購置後的作業設備清單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炮彈、火箭彈等作業彈藥應當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設區的市、縣(市、區)的需求,統一購置、統一調撥。
設區的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之間不得擅自轉讓、轉借作業設備和彈藥。因作業確需調劑的,由需求單位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批准。
第十七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用彈藥的運輸應當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作業彈藥管理制度,準確掌握作業彈藥的批號、使用期限、配發和存儲數量等情況。
作業期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彈藥應當存儲在作業站點彈藥庫房。
非作業期間,作業站點禁止存放作業彈藥。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彈藥應當存放在經所在地公安機關驗收合格的專用彈藥庫房;或者由駐地軍隊、人民武裝部、公安機關協助存儲。需要由駐地軍隊、人民武裝部、公安機關協助存儲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一)已出現乾旱,預計旱情將會加重的;
(二)可能出現嚴重冰雹天氣的;
(三)發生森林、草原火災或者長期處於高森林、草原火險時段的;
(四)因水資源嚴重短缺導致生態環境惡化的;
(五)其他需要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
第二十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前,應當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並詳細記錄空域申請時間和批覆結果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相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需要聯合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協調組織實施。
利用飛機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應當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必須在批准的空域和時限內,按照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操作。
第二十三條 作業地氣象台站應當及時無償地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氣象探測資料、情報、預報以及作業過程中的天氣實況。
農業、水利、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無償地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災情、水文、火情、大氣污染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 負責指揮作業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前提前向社會公告,並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實施結束後,作業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將作業情況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效果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評價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中,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者報廢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禁止使用超過有效期或者報廢的作業彈藥。
超過有效期或者報廢的作業彈藥應當就地封存,並立即報告省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由當地公安機關進行銷毀或者處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不得損毀、移動人工影響天氣專用設備和相關設備以及進行其他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不利影響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逐級落實安全責任。作業站點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確保作業安全。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為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險。
作業期間,與作業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區域活動。
第二十九條 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發生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其他安全事故的,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進行處置,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等作業設備實行年檢制度。
年檢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統一組織,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年檢不合格的,應當立即進行檢修;經檢修仍達不到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應當予以報廢。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檔案管理制度。
人工影響天氣檔案包括作業指揮、天氣狀況、作業設備、效果評估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不及時處置的,對有關主管機構的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應當編制人工影響天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五條 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開展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屬於公益性事業。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設經費、事業經費、作業經費和科學研究以及試驗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開展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支持人工影響天氣先進技術的推廣和套用。
對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以及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指揮人員和作業人員經氣象主管機構培訓、考核合格,並符合規定的人數。
第八條 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業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規範);
(二)作業站點、裝備庫房、彈藥臨時存儲符合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三)有完善的作業空域申報制度、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作業設備的維護、運輸、儲存、保管等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經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初審後,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同意。
第十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指揮、作業的人員,經氣象主管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名單,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抄送當地公安機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與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建立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相適應穩定的作業隊伍。
第十一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遵紀守法,愛崗敬業;
(二)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心健康;
(三)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知識水平與專業技能;
(四)符合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縣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區域氣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情況,提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的布設申請,經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初審後,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商飛行管制部門確定。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所需場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遷移作業站點。作業點確需遷移的,由縣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逐級報省氣象主管機構確定。
第十三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滿足作業安全和作業效果的需要。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適時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一)已出現乾旱,預計旱情將會加重的;
(二)可能出現嚴重冰雹天氣的;
(三)發生森林、草原火災或者長期處於高森林、草原火險時段的;
(四)因水資源嚴重短缺導致生態環境惡化的;
(五)其他需要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
第十五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和個人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前,應當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並詳細記錄空域申請時間和批覆結果等內容。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批准的空域和時限內作業,經批准的作業地點、時間,不得擅自變更。在作業過程中收到停止作業的指令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
第十六條 相鄰設區的市、縣需要聯合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協調。
利用飛機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協調。
第十七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在批准的空域和時限內,按照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操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專家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效果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評價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根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需要,編制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煙爐等作業設備採購計畫,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批准後組織採購。購置後的作業設備清單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炮彈、火箭彈、煙條等作業彈藥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設區的市、縣的需求,統一購置、統一調撥。
設區的市、縣氣象主管機構之間不得擅自轉讓、轉借作業設備和彈藥。因作業確需調劑的,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批准。
第二十條 運輸、存儲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炮彈、火箭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作業期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彈藥存放在作業站點彈藥庫房配置的專用彈藥存儲櫃內。
非作業期間,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炮彈、火箭彈存儲在專用彈藥庫房內,並按照國家規定設定技術防範設施,或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當地駐軍、本級人民武裝部或公安機關協助存儲。需要調運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作業彈藥管理制度,嚴格作業彈藥出入庫檢查、登記,準確掌握作業彈藥的批號、使用期限、收存和發放數量等情況,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發生彈藥丟失、被盜、被搶等情況的,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中,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者報廢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禁止使用超過有效期或者報廢的作業彈藥。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炮彈、火箭彈過期失效或者報廢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並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第二十三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設施、裝備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的;
(二)損毀、移動人工影響天氣設備的;
(三)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附近設定垃圾場、排污口、無線電台(站)等干擾源,可能危害作業站點環境的;
(四)其他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不利影響的。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顯著位置應當設定保護或禁止標誌,標明保護要求。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安全保障體系,落實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組織有關單位制定事故應急處置和救助預案,並組織演練。
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過程中發生意外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置。
第二十五條 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等作業設備實行年檢制度。
年檢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統一組織,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年檢不合格的,立即進行檢修,經檢修仍達不到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的,予以報廢。
第二十六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檔案管理制度。
人工影響天氣檔案包括作業指揮、天氣狀況、作業設備、效果評估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縣級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不及時處置的,對有關主管機構的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 條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8日省政府發布的《陝西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報導
日前,陝西省政府公布了最新修訂的《陝西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從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 新修訂的《辦法》更加重視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機構建設,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機構的責任。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設經費、事業經費、作業經費和科學研究以及試驗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開展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支持人工影響天氣先進技術的推廣和套用;增加了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設施、裝備應當依法受到保護的條款,並明確了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的、損毀、移動人工影響天氣設備的、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附近設定垃圾場、排污口、無線電台(站)等干擾源,可能危害作業站點環境的以及其他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不利影響的等4種禁止行為。
同時,《辦法》增加了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措施;強化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人工影響天氣安全工作的監管責任。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安全保障體系,落實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組織有關單位制定事故應急處置和救助預案,並組織演練。此外,還明確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過程中發生意外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置;《辦法》還進一步規範和健全了作業彈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