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有效地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陝西省氣象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工影響天氣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活動。
第四條 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確保全全,有效應對,依靠科學規範運作的原則。
第五條 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按照作業規模和影響範圍,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由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
財政、公安、農業、林業、水利、民政、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第六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效果進行評估。
各級人民政府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成立由有關部門組成的人工影響天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工作所需的人員應當列入地方事業編制,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作業地氣象台站應及時無償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所需的氣象探測資料、情報和預報,做好災害性、關鍵性、轉折性天氣和增雨防雹氣象服務,為防災減災提供準確及時的氣象信息。
農業、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要及時無償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和科研所需的災情、水文、火情等資料。
第九條 各級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要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檔案,做到檔案完整準確,確保檔案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必須取得《陝西省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證》。資質申請單位應為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人工影響天氣機構,申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的單位要提交申請材料,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核實,對符合《陝西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第十條的上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批發證。未獲取資質證的不得擅自開展人工影響天氣活動。
第十一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的作業(指揮)人員必須取得《陝西省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資格證》。申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資格的人員,應向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經設區的市或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培訓,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考核合格後,上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批發證。未取得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取得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格的人員名單,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抄送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的作業人員必須參加人身意外保險。
第十二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前,由縣(市、區)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統一向空域管理部門履行空域申請手續,並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必須在批准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內,嚴格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並接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的指揮、管理和監督,確保作業安全。
第十四條 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區域氣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情況,提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的布設意見,經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後上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批。經確定的作業站點不得擅自變更。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所需場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五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應當按照《人工增雨防雹作業固定炮站(火箭站)建設技術規範》的要求,建設作業設備庫房、彈藥庫房、發射平台和作業值班室。並達到《陝西省人影固定作業點安全等級評定辦法》規定的III級以上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不得損毀、移動人工影響天氣專用設備和相關設備,不得進行其他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不利影響的活動。
第十六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專用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標準和要求。專用設備的購置、配發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專用設備年檢由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七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炮彈、火箭彈的使用管理,應嚴格遵守陝西省人影辦《人工增雨防雹炮彈、火箭彈安全管理規定》。
長途拉運炮(箭)彈時,必須持有當地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裝載炮(箭)彈車輛一律不準進入鬧市區,不論在彈藥庫還是炮站(點),必須實行人彈、彈架分離。
非作業期間,作業站點禁止存放彈藥。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彈藥應當存放在經所在地公安機關驗收合格的專用彈藥庫房,或者由駐地軍隊、公安機關協助存儲,需要由駐地軍隊、公安機關協助存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嚴禁使用、保存過期炮(箭)彈,出現過期或者報廢的彈藥應當就地封存,並立即報告省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由當地公安機關進行銷毀或者處理。
第十八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在作業前檢查落實,作業中發生安全事故,應當立即組織救援,並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或者個人;
(二)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於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
(三)使用年檢不合格、超過有效期或者報廢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需要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的,應當報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批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作業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範或者操作規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
(三)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未經批准,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的;
(五)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於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對有關主管機構的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2008年12月25日施行的《鹹陽市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管理辦法》同時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