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是根據《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令第170號),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研究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

印發通知

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令第170號),我廳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並已於2022年12月16日第7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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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全文

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設定、提名、受理、評審、授予等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圍繞穩定、發展、生態、強邊,鼓勵科技創新、團結協作和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科教興藏、人才強藏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者組織。
第五條 提名單位或提名人提名的自治區科學技術獎項目或人選必須是在西藏自治區轄區內開展研究、開發、推廣套用的科學技術項目或人選,或者由我區為第一完成單位(第一完成人)與國內外組織或個人合作研究開發的科學技術項目。
第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建議,按照專業和學科領域設立若干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評審委員會),依照《辦法》及本細則規定,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二章 獎項設定
第七條 根據《辦法》第十條規定,特等獎在一等獎中產生,不作為單獨的獎勵等級。特等獎每次獎勵原則上不超過1項,可以空缺。
第八條 《辦法》第十一條“項目獎總數原則上不超過20項,一等獎、二等獎比例原則上為1∶2。”是指項目獎分為一等獎和二等獎,項目獎總數原則上不超過20項。特等獎在一等獎中產生並占一等獎的名額,一等獎、二等獎比例原則上為1∶2。
第三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九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實際逐步量化評審指標,規範評審程式,切實保證評審的客觀、公正、科學。
第十條 傑出貢獻獎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一)《辦法》第十二條“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取得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選人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成就或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起該學科或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在國內外相應領域、學科內產生重大影響,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為我區科學技術發展作出了傑出貢獻。
(二)《辦法》第十二條“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
效益或者對國家安全做出重大貢獻的”,是指候選人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或重大科技創新,引起領域技術的突破性發展,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為我區經濟、社會、生態環境或者對國家安全做出了重大貢獻。
(三)《辦法》第十二條“為促進西藏與外國或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以及在科技援藏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是指候選人在促進西藏與國內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以及在科技援藏工作中做出了重大貢獻,推動了我區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一條 一、二等獎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一)《辦法》第十三條(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有重大科學發現或做出重大創新的”,是指科學發現、科學理論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重大創新。
闡述的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有重大科學發現或方法創新,取得了高水平學術價值或重大實用價值的理論成果,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可推薦為一等獎。
闡述的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有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或方法創新,取得了特別高學術水平或實用價值的理論成果,有力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可推薦為特等獎。
闡述的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有較大科學發現或方法創新,取得了較高學術水平或較大實用價值的理論成果,較好推動了本
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可推薦為二等獎。
(二)《辦法》第十三條(二)“面向經濟主戰場,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其中“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國家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器件”是指為工礦企業配備的各種機電設施;“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做出重大技術發明”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擁有發明專利,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其主要性能、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等方面優於同類技術,實施後有良好的經濟、社會、生態環境效益。
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主要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區內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產生了重大的經濟、社會、生態環境效益,可推薦為一等獎。
屬國內外首創的特別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創,主要技術上有特別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外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有力推動了區內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產生了特別重大的經濟、社會、生態環境效益,可推薦為特等獎。
屬國內外首創的較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很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區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
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顯著推動作用,產生了明顯的經濟、社會、生態環境效益,可推薦為二等獎。
(三)《辦法》第十三條(三) “面向國家、自治區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完成和套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是指在科研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重大實用價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藥品、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設計、能源及資源新發現及其推廣套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取得顯著經濟、社會、生態環境效益。
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成為行業共性技術或關鍵技術,成果轉化程度很高,對行業技術進步、提高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社會、生態環境效益的,可推薦為一等獎。
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特別重大創新,技術難度極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外領先水平,成為行業共性技術或關鍵技術,成果轉化程度特別高,對行業技術進步、提高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作出了特別突出貢獻並取得了特別重大經濟、社會、生態環境效益的,可推薦為特等獎。
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區內領先水平,成果
轉化程度高,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提高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方面作出了較大貢獻並取得較大經濟、社會、生態環境效益,可推薦為二等獎。
第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或研究制定總體技術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徵和規律,並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獨立完成技術發明中部分或全部創造性技術內容;
(四)在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套用或高新技術產業化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
(五)解決科學發現中的疑難問題或科技創新中的關鍵技術;
(六)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三條 對同一項目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按其貢獻大小排序,在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提名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參加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十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科技創新過程中提供平台、設備和人員等實施條件,對成果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各級政府部門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單位。
第四章 提名
第十五條 獎勵辦公室負責提名項目(人選)的提名組織、受理、形式審查工作。會同有關單位和個人處理異議。
第十六條 區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事業)的項目(人選)由主管部門提名;非公有制企業和機構的項目(人選)由所在市(地區)人民政府(行署)提名或由區(中)直相關部門提名;區外完成單位項目(人選)可以由區內合作單位所屬主管部門提名。
第十七條 自治區直屬單位、全區性學術組織可以直接向獎勵辦公室提名本單位、本學術組織所在專業領域的項目(人選)。
第十八條 第一完成單位為部隊的項目(人選)由駐藏旅以上部隊提名。
第十九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傑出貢獻獎獲得者以及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每人每次可以向獎勵辦公室提名1項(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人選)。
提名人應提名本人所從事學科或專業領域的項目(人選)。當提名項目(人選)出現異議時,提名人有責任協助處理,由2名及以上專家同時提名的,排在第一的專家作為責任提名專家有責
任協助處理。獎勵辦公室進行項目(人選)公示時同時公布提名人姓名。
提名專家、傑出貢獻獎提名人選不能作為當年度提名項目的完成人。
第二十條 提名單位、提名人提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候選項目(人選)時,應當徵得候選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或候選人的同意,並通過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系統填寫由獎勵辦公室製作的提名書,提供必要的證明和評價材料。提名單位、提名人應當嚴格把關,擇優提名,提名書應當完整、真實,文字描述準確、客觀。
第二十一條 提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項目的主要論文應當發表2年以上。套用開發類項目應當完成整體技術套用2年以上。
列入國家或省部級計畫、專項、基金支持的項目,應當在項目整體驗收通過後提名。
第二十二條 凡是存在智慧財產權、項目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提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三條 直接關係到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項目,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行政審批的,在未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之前,不得提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四條 已經確定密級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名或申報獎勵,不得提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五條 經過評定未授獎的項目,在之後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重新提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六條 只接受一等獎的提名項目,在報送提名材料的同時,以提名單位或提名人名義提供該項目只接受一等獎的正式函件。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成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獎勵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監督委員會成員由專家、學者和政府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監督委員會人選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報獎勵委員會批准。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 通過獎勵辦公室形式審查的項目(人選)應當在自治區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30日。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提名項目(人選)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異議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
第二十九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寫明聯繫電話和通訊地址;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由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三十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是涉及候
選人科學技術貢獻評價或候選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以及提名書填寫內容不實等問題所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第三十一條 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異議內容及其證明材料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應予受理。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不得將異議材料直接交專業評審委員會或其委員個人。
第三十二條 實質性異議的處理由獎勵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提名單位或提名人協助。提名單位或提名人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必要時,獎勵辦公室組織提名單位、提名人和有關專家對異議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的處理由提名單位或提名人負責協調,並提出處理意見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
提名單位或提名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該項目(人選)不提交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三十三條 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三十四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向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其處理意見,交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核、裁決,並將審核、裁決意見告知異議方和提名單位、提名專家。
第六章 評審
第三十五條 獎勵辦公室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提名材料提交各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對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不提交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並退回提名材料。
第三十六條 各專業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1人,委員若干人和秘書1-2人。
專業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獎勵辦公室提名,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因故不能參加的評審委員會委員,由獎勵辦公室主任指定符合評審委員會委員條件的其他專家代替。獎勵辦公室主任指定的專家數不得超過該專業評審委員會總人數的五分之一。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由獎勵辦公室指派1-2名秘書負責會務和聯絡工作。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秘書不是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參與投票評審。
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中區外委員數量應不少於半數(含半數)。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與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候選項目、項目完成人有利害關係的專家或工作人員,由本人或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提出申請,經專
業評審委員會決定,報獎勵辦公室核准迴避。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初評由專業評審委員會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以定性、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產生書面初評意見,以實名投票方式表決產生初評結果。
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可生效。
(二)根據專業評審委員會初評意見,獎勵辦公室可以根據專業評審委員會的意見,要求部分項目完成人在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會議上答辯;專業評審委員會推薦傑出貢獻獎候選人選,專業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向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闡述推薦理由並答辯。
(三)獎勵辦公室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部分委員和相關領域專家對一等獎候選項目進行現場考察。
(四)專業評審委員會建議授予傑出貢獻獎的人選必須獲得本專業評審委員會90%及以上到會委員同意;建議授予特等獎的項目必須獲本專業評審委員會80%及以上到會委員同意;建議授予一等獎的項目必須獲本專業評審委員會70%及以上到會委員同意;建議授予二等獎的項目必須獲本專業評審委員會60%及以上到會委員同意。
第三十九條 根據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的意見,可以召開專業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聯席會議對
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進行綜合平衡和初步審定。
第四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會議形式對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或專業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聯席會議意見進行審定,以實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傑出貢獻獎獲獎人選、獲獎項目和獎勵等級方案。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審定會議必須有半數及以上委員到會,表決結果方可生效。
授予傑出貢獻獎的人選必須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90%及以上到會委員同意;建議授予特等獎的項目必須獲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80%及以上到會委員同意;建議授予一等獎的項目必須獲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70%及以上到會委員同意;建議授予二等獎的項目必須獲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60%及以上到會委員同意。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傑出貢獻獎每次授予人數僅限1人,可以空缺。
一等獎(含特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的人數不得超過30人,主要完成單位不得超過15個;二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的人數不得超過20人,主要完成單位不得超過10個。
第七章 授獎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勵委員會審定的獲獎人選、獲獎等級進行審核,按程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表彰決定、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
第四十三條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科學技術獎勵,如無正當理由,獲獎人、獲獎單位不得提出放棄獎勵。若獲獎人、獲獎單位有證據證明獲獎人、獲獎項目存在影響獲獎的重要缺陷,經所有完成單位和全部完成人申請,提名單位或提名人同意,獎勵辦公室審核,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裁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撤銷,並在自治區主要媒體上發布撤銷公告。
撤銷的獲獎人選、獲獎項目5年內不得再次提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及未盡事宜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2015年頒布的《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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