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23年2月27日,西藏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西藏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過程和主要內容。《條例》在財稅支持、融資促進、創業扶持、創新支持、市場開拓、服務措施、權益保護、監督檢查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於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財稅支持
第三章 融資促進
第四章 創業扶持
第五章 創新支持
第六章 市場開拓
第七章 服務措施
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應當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統籌自治區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完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區)人民政府明確相應的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企業促進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嚴格落實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加強對中小企業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以及稅務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徵集與評價體系,建立完善企業信用檔案,依託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納稅服務平台等,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
第七條 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財產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遵守國家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準、智慧財產權、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行業規範,規範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二章 財稅支持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逐步擴大資金規模、完善支持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第九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引導和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創業創新、技術改造、市場開拓等。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規範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業發展的科技、商務等其他專項資金,應當向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傾斜,重點扶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經營創新、服務創新以及循環經濟、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等。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以及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社會公布並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財政獎勵、稅收優惠等政策,依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緩徵、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費辦理程式,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章 融資促進
第十二條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制定的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政策,採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提升金融服務水平;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推進普惠金融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和服務,單列普惠型小型微型企業信貸計畫,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授信制度。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內部考核激勵機制,落實授信盡職免責制度。對市場前景好、經營誠信但暫時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給予信貸支持。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簡化中小企業貸款流程,在財務諮詢、信貸、結算、投資管理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高效、公平、便捷的服務。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中小企業信貸激勵機制,運用風險補償、擔保費補貼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產品,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三方會商機制,研究、協調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促進產業和金融合作,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政策性信用擔保體系,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建設,通過風險補償、資本注入等方式,加大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為中小企業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擔保服務。引導社會資本參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類社會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重點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穩步提高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規模和占比。
第十六條 支持金融機構擴大擔保融資範圍,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智慧財產權、租賃權、股權、訂單、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各級人民政府採購主體和大型企業應當及時確認與中小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支持中小企業利用應收賬款融資。
第十七條 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上市掛牌、發行債券、股權融資等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直接融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培育中小企業上市資源,引導證券、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機構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掛牌、發行債券、實施股權融資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章 創業扶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創業扶持政策措施,堅持創業帶動就業,支持創辦各類中小企業,建立完善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創業服務體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眾創空間、孵化基地等創業創新載體建設,在用地、場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稅費、給予資金扶持,降低小型微型企業初創成本,提高入駐企業孵化成功率。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設施,為中小企業獲得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便利;支持通過先租賃後出讓、租賃與出讓相結合等方式,保障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載體和成長型、創新型中小企業用地;支持利用閒置的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和物流設施等,為中小企業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生產經營場所。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對涉及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解讀和宣傳,並通過政府網站、公共服務平台、宣傳資料、培訓講座等形式,為創業人員免費提供市場監管、財稅、金融、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諮詢和公共信息服務。
鼓勵高等院校、職業教育院校等對學生開展創業培訓,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自治區創業扶持政策,並進行創業指導。
第二十二條 高等院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和失業人員、殘疾人員等創辦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
高等院校畢業生、農牧民等創辦小型微型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創業補貼。
第二十三條 鼓勵中小企業參與鄉村振興建設。
第五章 創新支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按照市場需求,推進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商業模式等創新;引導中小企業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培育具有成長性的生態環保型、科技創新型、資源節約型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依法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方法。
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科技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技術服務和支撐,支持各類創新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研發設計與套用、質量標準、實驗試驗、檢驗檢測、技術轉讓、技術培訓等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企業技術、產品升級。
第二十六條 鼓勵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和產品,規範內部智慧財產權管理,提升保護和運用智慧財產權的意識和能力;鼓勵中小企業投保智慧財產權保險;減輕中小企業申請和維持智慧財產權費用等負擔。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實施節能環保、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技術改造和創新。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予以補助;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及其科技創新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無償資助或者資本金投入;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實施科技創新項目貸款提供擔保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擔保獎勵或者風險補償。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加強與中小企業產學研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支持本單位的科研人員以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業從事研發活動,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大型企業將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向中小企業開放共享。
第六章 市場開拓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融通發展,組織開展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的項目、技術、供需等交流活動,引導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配套協作和協同創新,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大型企業的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有關中小企業政府採購的優惠政策。
政府採購向中小企業預留的採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政府採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採購部門應當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採購信息,實現採購預算、採購過程、採購結果全過程信息公開,為中小企業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展覽展銷活動,為中小企業搭建展示、交易、合作、交流的平台,幫助中小企業建立供需對接渠道,提高市場開拓能力。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諮詢、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性貿易措施、產品認證、產業損害預警風險提示等方面為中小企業產品和服務出口提供指導和幫助,推動中小企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七章 服務措施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簡政放權、放管結合,主動服務中小企業,簡化企業申報審批手續,推行網上審批和服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實行公平統一的市場監管制度,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質量。
鼓勵社會力量建立和完善各種類型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促進綜合服務機構和專業服務機構共同發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跨部門的政策信息網際網路發布平台,及時匯集涉及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創業創新、財政稅收、融資服務、市場、勞動用工、社會保障、權益保護等各類政府服務信息,並編制惠企政策清單和涉企公共服務清單,為中小企業提供便捷無償服務。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準確提供信息。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有計畫地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管理諮詢專家庫,為中小企業提供智力支撐。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建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隊伍,為中小企業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幫扶紓困和風險應對機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或者影響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做好對中小企業的幫扶紓困和風險應對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受突發事件影響造成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應當及時採取稅費減免、房租減免補貼、就業保障、融資支持、提供法律服務等措施為中小企業紓困。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與輔導、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諮詢、信息諮詢、信用服務、市場行銷、項目開發、投資融資、財會稅務、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法律諮詢等服務。
第三十九條 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反映中小企業的訴求和建議,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開拓市場等提供服務。
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政企溝通聯繫機制,聽取中小企業及其行業組織對政府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督促改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受理中小企業的投訴、舉報,並在規定時間內予以調查、處理、反饋。
第四十一條 制定與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以及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並充分聽取中小企業及其行業組織的意見,保障其在制度建設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建設,保持政策的連續和穩定。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中小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中小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四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其在交易中的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審計監管、績效考核中查處和糾正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依法開展管理工作,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鑑定等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中小企業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中小企業贊助捐贈、訂購書籍報刊和音像製品、加入社團、購買指定產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不得向中小企業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不得對中小企業執行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擅自對中小企業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公開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並實行動態調整,規範對中小企業的收費行為。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有法律、法規依據,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同一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應當合併進行;不同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併完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合併或者聯合檢查。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效果的企業評價、社會評價和資金使用動態評估,並將評價和評估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下列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利用職權非法占有或者無償使用中小企業財產的;
(三)對中小企業投訴、舉報的事項拖延、推諉或者不予調查、處理、反饋的;
(四)違法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
(五)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鑑定等活動的;
(六)強制中小企業贊助捐贈、訂購書籍報刊和音像製品、加入社團、購買指定產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的;
(七)違法向中小企業收費、罰款、攤派財物的;
(八)截留、擠占、挪用、侵占、貪污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
(九)其他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在突出財稅政策支持方面,《條例》明確強化財稅政策助企紓困、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明確專項資金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以及稅務部門應向社會公布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行政事業收費減免、財政獎勵、稅收優惠等政策,依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緩徵、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
在突出破解融資難題方面,《條例》對促進中小企業融資服務作了具體規定: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調整信貸結構和創新信貸產品,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引導銀行業機構單列普惠型小型微型企業信貸計畫,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授信制度,對市場前景好、經營誠信但暫時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給予信貸支持;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三方會商協調機制,研究、協調和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促進產業和金融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重點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應收賬款、智慧財產權、租賃權、股權、訂單、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上市掛牌、發行債券、股權融資等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直接融資。
在突出創業創新支持方面,《條例》對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發展作了具體規定。一是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眾創空間、孵化基地等創業創新載體建設,在用地、場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稅費、給予資金扶持;支持通過先租賃後出讓、租賃與出讓相結合等方式,保障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載體和成長型、創新型中小企業用地;支持利用閒置的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和物流設施等,為中小企業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生產經營場所。二是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按照市場需求,推進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商業模式等創新;引導中小企業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三是鼓勵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和產品;支持中小企業實施節能環保、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技術改造和創新。四是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加強與中小企業產學研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大型企業將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向中小企業開放共享。
在突出企業權益保護方面,《條例》對拖欠款項、涉企檢查、守信踐諾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中小企業贊助捐贈、訂購書籍報刊和音像製品、加入社團、購買指定產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建立和公開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規範對中小企業的收費行為;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有法律、法規依據,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中小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為使《條例》實施到位,我區將突出政府職能定位,在引導、規範、保障方面發揮作用,營造中小企業良好發展環境。同時,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廳將以多種形式宣傳《條例》,加緊研究出台《條例》細則,確保《條例》實施不打折、不卡殼、不虛化,真正為促進全區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