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西藏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西藏自治區為規範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機制,提高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效率,保證項目管理的公開、公正和科學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西藏自治區
為貫徹落實《西藏自治區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根據《關於國家科技計畫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見》和《國家科技支撐計畫管理暫行辦法》等要求,為規範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機制,提高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效率,保證項目管理的公開、公正和科學,在廣泛徵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訂了《西藏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機制,提高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效率,保證項目管理的公開、公正和科學,根據《關於國家科技計畫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見》和《國家科技支撐計畫》《管理暫行辦法》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是指根據全區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自治區級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調控、引導,由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具備條件的單位承擔,在一定時限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項目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目的,著力解決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關鍵、共性科技問題,實現科技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條 項目管理實行依法管理、規範許可權、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精簡高效的原則,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科技計畫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以自治區財政投入為主的各類自治區科技計畫的項目立項、實施管理項目驗收和專家諮詢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五條 項目立項程式一般包括發布項目指南、項目申請、專家論證、下達計畫、簽訂任務書五個基本環節。
發布項目指南指自治區科技廳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在充分調研和徵集科技需要的基礎上,發布重點支持的優先領域以及需要集中力量重點攻關的重大項目需求,並明確項目申報條件、時間、渠道、方式等。
項目申請指項目申請者根據指南要求或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的需求,按要求提交項目申請資料。
專家諮詢論證指自治區科技廳對符合諮詢論證要求的申報項目進行專家諮詢、評審和論證。
下達計畫指自治區科技廳參考專家論證意見擇優確定立項項目。
簽訂任務書指列入科技計畫的項目,自治區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以任務書方式明確項目任務、達到的目標和各方責權利。
第六條 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分重大、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
重大重點項目由自治區科技廳採用項目徵集、凝練設計的方式明確主要研究目標和內容,採取擇優委託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按“項目——課題”進行管理。課題是為實現項目總目標而安排的項目中的部分或階段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是對項目的有機分解。自治區重大、重點項目原則實行項目首席科學家負責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一般項目由申報單位根據自治區科技廳發布的項目指南,自主申報的項目,原則上在項目下不設課題。
鼓勵項目負責人和項目首席科學家根據需要,打破單位、所有制界限擇優選擇承擔單位,跨部門、跨單位擇優聘用課題組成員。
第七條 項目指南和優先領域已明確項目目標和任務,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依據《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所申報項目對申請者法人資格、從事行業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與項目相關的領域具有一定技術優勢和工作基礎;
(三)具有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隊伍、經濟能力和相關研究條件;
(四)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第九條 項目按申請單位的屬地關係或行政隸屬關係向其科技主管部門逐級申報和推薦。科技主管部門包括各地(市)科技局、區直有關單位科技管理部門、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等。中央駐藏單位可直接向自治區科技廳申報。
項目申報由自治區科技廳受理或委託有關中介機構受理。
第十條 項目申請者根據自治區科技廳發布的項目指南和申報須知,填寫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項目申報書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僅限重點、重大項目)
申請項目應符合我區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國家和我區產業發展政策;符合我區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的總體部署和安排;符合有關計畫項目指南的要求。
第十一條 申報項目按下列程式組織遴選:
(一)自治區科技廳業務管理部門負責項目初審,篩選提出初審推薦項目建議,通過採取諮詢、評審等方式,提出擬立項目建議後,送廳計畫綜合管理部門;
(二)自治區科技廳計畫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項目匯審,統籌提出年度項目立項綜合議案;廳財務管理部門對初步確定的項目進行經費預算的評審,並提出初步的經費支持力度。
(三)廳長辦公會議審定(審議)立項綜合議案和經費支持力度。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
1、經查新機構查新,國內已有類似科研成果的;
2、已通過國家、自治區立項支持過此類項目的;
3、已經實踐證明,現有條件不可能實現或無法實現的;
4、違背科學規律或無科學意義、價值的;
5、申報單位有兩項以上未按時結題項目的;
6、不符合申報格式或年度申報指南要求的;
7、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第十三條 下達正式計畫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正式計畫下達之日起一個月內與自治區科技廳簽訂項目任務書,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任務書的項目,將取消立項計畫。
按“項目一課題”進行管理的重點、重大項目,實行項目首席科學家負責制的項目,自治區科技廳和項目首席科學家簽訂項目任務書,由自治區科技廳和項目首席科學家共同確定課題及課題承擔單位後,項目首席科學家和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未實行首席科學家負責制的重點、重大項目。由自治區科技廳和項目組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由自治區科技廳和項目組織單位共同確定課題及課題承擔單位後,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課題任務書須報自治區科技廳核准、備案。
一般項目,由自治區科技廳直接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十四條 列入年度科技計畫的項目在自治區科技廳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實行備選項目制度。在遴選項目的過程中:除正式立項項目外,儲備一批備選項目進入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儲備庫,通過多種渠道進行支持。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自治區科技科技項目的實施管理由自洽區科技廳、項目首席科學家、項目組織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分別進行管理。項目實施管理中各方的基本職責是:
(一)自治區科技廳
1.確定項目組織實施的管理機構和管理模式;
2.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審查年度執行報告、經費預決算報告;
3.組織協調並處理項目執行中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對項目進行中期檢查和評估;
4.組織項目結題、驗收工作;
5.不定期地公布科技計畫項目的執行情況。
(二)項目首席科學家
1.統籌協調課題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2.定期檢查、交流項目課題年度執行情況,主持解決項目課題實施中的問題;
3.督促課題負責人按時完成項目課題目標和任務,確保課題按期結題;
4.監督課題經費的使用情況。
(三)項目組織部門
1.落實項目匹配經費;
2.定期檢查、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協調項目首席科學家或項目承擔單位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
3.做好項目的統計分析工作;
4.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時做好結題工作。
(四)項目(課題)承擔單位
1.落實項目匹配經費和保障條件;
2.協助自治區科技廳或項目首席科學家對項目送行檢查或評估,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和困難;
3.督促項目負責人按時完成項目目標和任務,確徠本單位項目按期結題;
4.負責項目經費、科研成果、智慧財產權、國有資產等管理
第十七條 在研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首席科學家或項目負責人在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區科技廳提交本年度項目執行的情況報告。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及不可抗拒的因素雅等對項目
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必須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 項目執行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終止:
(一)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觀原因,項目無法繼續執行的;
(二)組織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項目無法正常執行或預期目標不能實現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不按項目任務書執行、挪用科技經費、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依據項目中期檢查評估結果,按規定應予終止的。
項目終止後,項目承擔單位或首席科學家應當就已開展工作、經費支出等情況向自治區科技廳提交書面總結報結餘的或被挪用的自治區級財政資助經費應及時退回自治區科技廳。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年限最多不超過3年。分期撥款項目,應進行中期檢查和評估。項目檢查、評估意見作為撥付後續項目經費的重要依據。對執行情況不好的項目,將暫緩撥款,並要求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的,應作撤銷項目處理。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管理按照《自治區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項目結題及問效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以任務書規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一)項目任務書規定的研究開發內容和技術經經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項目智慧財產權(包括技術標準)的獲得、保護和管理情況;
(三)項目經費使用的合理性、規範性;
(四)項目驗收材料的完備性、規範性.
(五)項目組人員履職情況和人才培養情況;
(六)項目執行的總體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在任務書規定的完成時間之後的兩個月內完成,並按下列程式進行:
1.項目承擔單位在任務書規定能完成時間之前,向科技廳業務處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相關驗收資料,包括項目驗收申請表、項目執行情況自評估報告和項目經費決算報告,項目經費超過30萬元以上的項目還必須出具審計報告。
2.科技廳業務處對驗收資料進行審核,計財處審核項目的經費使用情況後,報分管廳領導批覆驗收申請,並確定驗收組人員、驗收時間及方式,其中重大、重點項目須報廳主要領導審批。
3.科技廳業務處組織驗收組對項目進行驗收,由驗收組給出驗收結論和意見。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組應由熟悉了解專業技術、經濟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從科技諮詢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並實行迴避制。項目驗收組一般不少於5—7人的單數專家,組成項目驗收專家組進行項目的驗收工作,驗收專家組中至少應有2名財務專家參加。
第二十四條 驗收組對照項目任務書的考核目標。對項目提出“通過驗收”或“需要複議”或“不通過驗收”的建議,報自治區科技廳審定。
項目目標和任務已按任務書規定完成90%以上,經費使用合理,為“通過驗收”。
由於提供的驗收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目標和任務完成程度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的,為“需要複議”。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1.目標、任務完成程度不到90%;
2.預定成果未實現或無科學價值;
3.提供驗收的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4.擅自改變任務書約定的目標和內容。
第二十五條 需複議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在30日內提出複議申請,由自治區科技廳組織複議;未通過驗收的:項目負責人應在限期內進行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後再次驗收。
項目再次驗收仍未通過的或以總結形式結題的(創新基金、星火、平台建設項目除外),其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三年內不得申請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項目科技檔案管理制度,自治區科技廳業務管理部門應將已驗收(或終止)項目的相關文檔整理歸檔,並及時按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項目文檔包括:
(一)項目任務書;
(二)項目驗收申請書和項目驗收證書;
(三)其他驗收材料。
第二十七條 建立項目信用管理制度,對科技計畫項目組織過程中的有關機構、項目首席科學家、主要:承擔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諮詢、評審專家等進行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並將其信息作為相關工作的決策依據。
第二十八條 項目的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歸屬按任務書約定執行。成果的保密、登記、獎勵按有關規定、辦法執行。自治區科技廳撥款購置的大型儀器設備納入自治區科研設備大型精密儀器共享網。項目各方責任人應做好項目資料的歸檔工作。
第二十九條 加強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的宣傳。實施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的承擔單位,必須在項目實施地以顯著的方式標明項目的名稱、負責人、實施內容、經費投入、完成期限等內容,形成的論文、專著、產品和技術宣傳推廣必須標註“自治區科技計畫資助項目”字樣及項目編號,做標明和標註的在項目評估或驗收時不予認可。
第三十條 探索建立對項目成果的後評價機制項露驗收
一年後,由自治區科技廳聘請有關專家對其成果套用狀況和效益進行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列入該項目信用檔案。
第三十一條 項目管理應當引入專家諮詢機制,充分發揮專家諮詢參謀作用,提高項目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公正社會參與程度。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在項目的諮詢論證、立項審查、招標投標、評估、中期檢查、項目驗收等環節應組織專家進行諮詢活動。專家諮詢意見應作為科技管理與決策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科技廳根據科技計畫特點確定諮詢專家條件、構成,諮詢專家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能夠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諮詢意見;
(二)熟悉諮詢項目所在領域或行業的科技經濟發展狀況,了解科技活動的特點與規律,在本領域或行業內具有輕高的權威性。
諮詢專家的群體組成應具有代表性和互補性。人數、年齡和知識構成應具有相對合理性。專家群體應熟悉相關領域或行業的發展狀況,掌握技術經濟、市場、產業政策等方面情況,並具有一定綜合分析判斷能力。
第三十四條 專家在諮詢活動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1.了解諮詢活動目的、諮詢意見使用範圍;
2.對不適宜的諮詢內容向自治區科技廳申明或要求退出;
3.認為諮詢所依據的信息不充分要求補充相關資料;
4.獨立發表諮詢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十五條 諮詢專家在為項目進行諮詢的過程中,必須遵守以下規範。
(一)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負責任的意見,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應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時按質地完成諮詢任務;
(二)應維護諮詢對象的智慧財產權和技術秘密,應妥善保存諮詢材料並在諮詢活動結束後按要求將其全部退還管理者,不得複製與諮詢有關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擴散諮詢有關情況;
(三)當諮詢事項與專家有利益關係時,必須主動向管理者申明並迴避;
(四)在諮詢期間,未經組織者允許,諮詢專家個人不得就諮詢事項與諮詢對象及相關人員進行接觸。更不得以各種方式收取諮詢對象的報酬和費用。
第三十六條 在諮詢活動中若諮詢專家存在違規行為,自治區科技廳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記錄其信譽度、專家意見無效直至公開取消專家諮詢資格等方式處理;觸犯法律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違規罰則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科技廳項目管理及其它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自治區科技廳紀檢部門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1.對項目的重大情況隱匿不報,玩忽職守,嚴重的失職的;
2.與項目申請者、承擔者或評估人員、評審專家串通,編造虛假報告、意見的;
3.組織管理不力或私自干預項目的正常進行造成不良後果的;
4.索取或收受賄賂的;
5.其他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自治區科技廳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用,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立項資格、終止項目、追回已撥經費、直至一定時限內取消申請、承擔項目的資格等措施。構成違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請求司法機構: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1.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立項或驗收的;
2.不履行項目任務書或不遵守有關管理辦法,造成項目無法正常進行的;
3.違規挪用,侵吞項目經費的;
4.向項目管理人員、評估人員、評審專家饋贈或者許諾饋贈錢物或給予其他好處的;
5.其他妨礙項目正常進行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自治區科技廳視情節輕重,採取記錄不良信用、警告、通報批評、取消申報項目資格等措施。構成違紀的,建議其上級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或請求司法機關追究的法律責任。
1.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立項或驗收的;
2.不按約定提供項目匹配資金和保障條件,造成項目無法正常突施的;
3.項目監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關科研成果、智慧財產權、國有資產等管理職責並造成嚴重後果和損失的;
4.違規挪用,侵吞項目經費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4年制定的 《自治區科技三項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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