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7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3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接受境外非政府組織和個人贈款援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1.17
- 實施時間:2002.01.17
內容,審批表,
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個人贈款、援助項目的管理,規範贈款援助、受贈受援行為,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非政府組織、個人(以下簡稱援助人)贈款、援助(以下簡稱援助),是指境外非政府組織、個人自願無償為我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扶貧、社會福利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工農業生產提供資金、物資和技術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受贈、受援單位(以下簡稱受援單位),是指接受贈款、援助的企業、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接受承辦贈款、援助以及接受項目合作的單位。
第三條援助人援助項目,應當由援助人與受援單位充分協商,共同確定援助的方式、數額和受援對象。援助人提供援助,應當向受援單位提供援助組織、負責人及個人情況、詳細住址、資金來源等情況。
受援單位接受贈款、援助後,應向援助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並將援助財產登記造冊。
第四條援助項目違反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可能損害國家安全和我區社會穩定,有附加條件及自治區認為不能接受的,不得接受。
在受援項目的選址、受援領域的確定上,受援單位應堅持原則,保證受援項目正確實施。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個人援助項目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受援單位的主管部門對受援項目的使用和管理,負有協調和監督的責任。
第六條接受援助前,應由援助人向受援單位提出援助意向書。地(市)受援單位接受援助,由受援單位呈報地區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審核。自治區受援單位接受援助,由受援單位報自治區主管部門審核。經受援單位主管部門或地(市)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查,由外事辦公室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申報、審批援助項目,必須填寫自治區外事辦公室統一印製的《受援項目申報審批表》。
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臨時接受捐贈的,應由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向援助人出具有效憑證,並補辦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主管部門自接到受援單位申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審查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特殊情況除外。
第八條受援單位對受援項目應建立帳目,年終由地(市)和受援單位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自治區政府外事辦公室備案,同時抄送自治區計委、財政廳、審計廳。
自治區外事辦公室應做好受援項目材料的歸檔、保管工作,年終將受援項目情況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九條援助的進口物資由自治區外事辦公室審批。援助屬於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含關稅配額、機電產品特定招標)和配額管理物資的,按照國家規定,由自治區外經貿廳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條對援助物資受援單位應按照援助意向書或協定規定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條援助項目的使用,應履行援助意向書或協定規定的義務,保證實現援助的目的,並向援助人反饋其援助項目的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援助興建的工程項目,必須符合城鄉建設規劃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講求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所需規劃用地,經自治區涉外建設項目審查辦公室審查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援助興建的工程項目,受援單位應按基建程式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施工。工程竣工後,必須經當地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等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投入使用後,受援單位應加強管理,充分發揮其效益。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非政府組織和個人贈款、援助項目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單位糾正,並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外事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審批表
申報部門:
上級主管 部 門:
填表時間:年月日
西藏自治區外事辦公室
填表須知
1、表內各項內容務請準確、工整、詳細填寫。
2、填表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向自治區外事辦公室諮詢。聯繫電話:0891-6335171、6334857
3、提交該表時,請與請示件一併提交。
項目主管單位、受援(贈)單位及項目情況
項目主管
單位名稱
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
通 訊 地 址
受 援 單 位
名 稱
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
通 訊 地 址
項 目 名 稱
項目實施地
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
項 目 性 質非 政 府個人
組織捐贈
項 目 領 域教衛扶社科其
育生貧科技他
協 議 資 金受 援 方援助方
配套資金投入資金
協定年限
備註
境外合作組織情況
序號
境 外 合 作
組 織 性 質
業 務 范 圍
境外合
作組織
及個人
名稱
簽約
時間
和期限
境 外 組 織
負 責人
國外地址
電話
在華辦事
處負責
人、地址、
電話
申 報
單 位蓋章
意 見負責人簽字)年月日
主管
部門
或
地(市) 蓋章
意見(負責人簽名)年月日
外事
辦公室
意見年月日
審批
意見年月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