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05年9月18日自治區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經2014年9月19日自治區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日自治區政府頒布的《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第67號令)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發布機關:西藏自治區政府
  • 通過時間:2014年9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4年12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自治區主席 向巴平措
二○○五年十月一日
《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14年9月1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洛桑江村
2014年10月15日

辦法全文

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我區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我區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受理、評審、授予等各項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促進科學技術創新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體現科技對經濟、社會、生態文明建設的支撐和引領作用。
第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獎勵委員會成員由專家、學者和政府職能部門有關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二)審定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三)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受理、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協調和裁定;
(四)對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研究解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頒發證書。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專業範圍內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的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二)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作;
(三)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本學科、專業領域國內外的科學技術發展動態;
(四)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第九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異議處理等工作應當接受自治區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獎項和推薦
第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分為傑出貢獻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獎勵一次。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0項。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比例原則上為1∶2∶3。
第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授予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中取得特別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或者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產生重大影響的公民。每次評獎,傑出貢獻獎僅限1人,可以空缺。
第十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候選項目:
(一)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有重大科學發現或者做出重大創新的;
(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裝備及系統等方面做出技術發明、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具有較大市場實用價值的;
(三)在技術開發項目中,通過科學技術創新,推動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在組織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其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工程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先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
(五)在引進、吸收、推廣套用先進適用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
(六)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經實踐檢驗創造顯著效益的。
第十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候選項目可以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向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推薦:
(一)拉薩市人民政府、各行署;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三)駐藏師以上部隊、中直單位;
(四)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推薦資格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非公有制企業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候選項目可由前款所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第十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實行限額推薦。推薦時,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 (一)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和已經確定密級的;
(二)存在智慧財產權爭議的;
(三)不利於人體健康、社會安全和有損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應當取得行政審批但未獲批准的;
(五)主要技術內容已獲得國家、省部級或者軍隊科學技術獎勵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申報的項目。
第十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推薦上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並將受理的項目在自治區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30日。
第十八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如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及推薦材料的真實性持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推薦單位、有關專家對異議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報自治區獎勵委員會審核、裁定。異議自公示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自公示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公示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後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推薦。異議未解決前不得再推薦。
第三章 評審和獎勵
第二十條 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形式審查後,提交各評審委員會評審。各評審委員會按照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進行評審,並向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獎勵等級的建議。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保密和迴避制度。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專家學者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保密,與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參評項目、項目完成人有利害關係的,經評審委員會決定,應當迴避。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人選、獎勵等級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規則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報請自治區主席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自治區科學技術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獎金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商自治區財政主管部門擬定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獎金可根據經濟發展、財政收入和工作需要的增加適時調整。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自治區財政列支。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獲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中存在違紀違規問題的,可以向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七條 剽竊、假冒他人的發明、發現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查實後,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並公開通報,當事人在5年內不得申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涉及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取消其次年的推薦資格;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參與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相關工作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專家由自治區獎勵委員會取消其評審資格,工作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的《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第67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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