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測繪成果管理辦法》在1999.01.21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1.21
  • 實施時間:1999.01.21
1998年12月3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陸地(含水域)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地面攝影測繪底片和磁帶;
(三)各種類型的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和其他有關專題地圖等)和地圖集(冊);
(四)各種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五)國界線、行政區劃界線和地籍測繪的數據與圖件;
(六)陸地、水下地形測量數據和圖件;
(七)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
(八)其他有關地理數據和圖件。
第三條 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自治區內基礎測繪成果和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收集、儲存和提供使用。
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調撥給我區的軍事測繪成果,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加強測繪成果管理基礎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測繪成果。
第五條 測繪成果應當根據公開(公開使用、公開出版)和未公開(內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條 測繪成果保密等級分絕密、機密、秘密;不夠密級但又不宜公開的測繪成果可定為“內部資料”。
第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決定。
專業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由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確定,並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保密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規定進行管理。保密測繪成果確需公開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解密處理。銷毀保密測繪成果應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准,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並向提供測繪成果的管理機構備案。
各測繪成果管理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對保密測繪成果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保密檢查。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有關部門和區內測繪單位,當年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應當在第二年的第一季度之前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目錄或副本一式兩份。
第九條 區外測繪單位和軍隊測繪單位承擔我區民用測繪任務,其測繪成果應當移交委託單位、委託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的目錄或副本。
第十條 外國的組織、個人經國務院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在我區單獨或與我區有關部門合作測繪的成果,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八條辦理。
第十一條 需要使用我區測繪成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手續。
(一)區外需要使用我區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當持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公函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測繪成果手續;
(二)區外需要使用我區專業測繪成果的單位,按專業測繪成果所屬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凡從事經營性測繪任務的單位,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應持《測繪資格證書》按測繪業務範圍經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方可有償提供使用;
(四)軍事部門需要使用政府部門測繪成果的,由西藏軍區測繪管理部門通過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辦理。
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需要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通過西藏軍區測繪主管部門統一辦理。各測繪成果使用單位應當於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將所使用測繪成果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報提供測繪成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區內外測繪單位在我區進行測繪的測繪成果,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驗收和質量監督,質量合格方能提供使用。
各專業部門完成的只限於本部門使用的專業測繪成果,由專業主管部門負責檢驗。
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提供。測繪成果的收費標準,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測繪成果屬於智慧財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四條 測繪成果不得擅自複製、轉讓或者轉借。確需複製、轉讓或者轉借的測繪成果,應當經提供測繪成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複製保密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原密級管理。
第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及單位對外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應當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各送審單位對外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的具體辦法,按自治區有關保密規定,並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執行。
第十六條 對測繪成果管理做出重大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或者獎勵。
第十七條 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並負責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取消相應的測繪資格。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的單位按以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果收費標準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擅自提價收取測繪成果費用的,由物價管理部門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金額3至5倍的罰款;
(二)測繪成果管理混亂、發生測繪成果泄密事故的,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追究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三)對未經提供測繪成果部門批准或委託單位同意,擅自複製、轉讓或者轉借測繪成果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延遲履行匯交測繪成果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扣繳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該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履行報批手續,擅自對外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或者擅自攜帶未公開測繪成果出境的;
(二)測繪成果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致使測繪成果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擅自提供未公開測繪成果的;
(三)測繪成果丟失或者泄密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對造成測繪成果丟失或者泄密事故不查處的單位負責人。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事項未作處理的單位,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暫停提供使用測繪成果。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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