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
【發布日期】1994-03-29
【生效日期】1994-03-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9號)
《江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已經1994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吳官正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獎勵在推動我省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獎勵範圍主要是自然科學套用技術領域和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及套用基礎研究領域。
第三條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套用於我省社會主義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設計、生物新品種等),屬於國內或省內首創,本行業先進,經過實踐證明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套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引進、消化、吸收、開發、套用國外先進技術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五)在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科學技術檔案等為社會公益服務的技術基礎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明顯效果的。
(六)在為各級各類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軟科學研究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經過實踐證明取得顯著綜合社會經濟效益的。
(七)闡明自然的現象、特徵或規律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成果,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具有較大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的。
申報上述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規定鑑定(評審),並經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登記。
第四條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按其所獎項目的科學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對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授予獎狀、證書,並發給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10000元、5000元、2500元。
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可以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經濟發展情況,提高獎金數額。
第五條對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獎,頒發獎盃、證書、獎金,其獎金數額至少高於一等獎的2倍,對項目主要完成者給予重獎。
第六條設立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授予工作和推薦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為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報程式如下:
(一)一個單位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按行政隸屬關係申報,由省直有關部門或地區、設區的市科委進行初審,合格的,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由第一完成單位按其行政隸屬關係申報,如其中某個單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也可單獨申報,其申報程式同前款。
(二)全省性學術團體可向省直有關部門推薦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經初審合格的,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三)省內國防科學技術工業系統完成的,並為我省經濟建設做出貢獻的民用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可向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申報,經初審合格的,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駐贛單位或外省、市單位完成的,並為我省經濟建設做出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以及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直屬單位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可向所在地區、設區的市科委申報,經初審合格的,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第八條經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審、批准的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授獎前應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個月內,如有異議,根據異議的性質,由初審單位或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行業評審組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裁決;無異議的,即行授獎。
第九條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評定技術職稱、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如獲獎項目經過上一級評審委員會提高了獎勵等級,其獎金只補發差額部分。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按照完成者的貢獻,合理分配。
第十一條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在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的科學技術獎勵基金中支付。
第十二條各地區、設區的市可以設立本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其獎勵條件、獎勵等級、獎金數額、評審組織和審批程式,由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獎金來源從當地財政經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推薦和評審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應當客觀、公正,對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對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應當撤銷其獎勵,收回獎狀、證書、獎金,並由申報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並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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