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是為獎勵本省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6-09-03
  • 生效日期:1986-09-03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1986]69號
【發布日期】1986-09-03
【生效日期】1986-09-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1986年9月3日黔府〔1986〕69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獎勵本省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發揮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獎勵的範圍只限於自然科學領域。包括: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成果;
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的成果;
科學技術管理、科學技術情報、標準、計量以及科學技術基礎等工作的成果。
第三條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以下簡稱省科技進步獎):
(一)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成果:屬國內先進水平,對科學技術的發展或生產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並取得同行或同學科專家的公認,或為社會公用者;
(二)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
技術水平達到省內先進,並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
(三)在推廣、套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
(四)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資源開發利用、傳統工藝復興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
(五)在科學技術管理、科學技術情報、標準、計量及科學技術基礎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
第四條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四等:
一等獎 授予貴州省科技進步獎獎狀和榮譽證書,發給獎金五千元;
二等獎 授予貴州省科技進步獎獎狀和榮譽證書,發給獎金三千元;
三等獎 授予貴州省科技進步獎獎狀和榮譽證書,發給獎金一千元;
四等獎 授予貴州省科技進步獎獎狀和榮譽證書,發給獎金五百元。
第五條省科技進步獎每年獎勵一次,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組織評審和辦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省科技進步獎的申報、審批程式:
(一)省內各單位(或個人)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國務院各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在黔單位(或個人)取得的並在我省實際套用的科學技術成果,我省委託國務院各部門在黔單位和委託外省(市)完成的項目或與我省合作項目所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均可申請貴州省科技進步獎。
(二)請獎項目,按行政隸屬關係或任務來源、行業歸口逐級審查、申報。
省政府各委、辦、廳、局所屬單位(含雙重領導單位)請獎項目,直接向有關主管委、辦、廳、局申報。
各地(州、市)所屬單位的請獎項目,報地(州市)主管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向地(州、市)主管部門審報。
縣(市)所屬基層單位的請獎項目,報縣級主管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向縣科委申報,縣科委審查符合條件的,向地(州、市)科委申報。
高等院校的請獎項目,向省教育委員會申報。
醫學院校的請獎項目,也可向省衛生廳申報。
國務院各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在黔單位(或個人)的請獎項目,向所在地(州、市)科委或政府有關、辦、廳、局申報。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申報。
(三)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和各地(州、市)科委,應根據本辦法的獎勵範圍和條件,對收到的請獎項目進行認真審查,符合條件的,報送省科委辦理成果登記手續。
省科委定時傳送成果登記公報,自公報之日起一個月內,無爭議的項目,由省科委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提交省科委專業組或有關委、辦、廳、局進行初評。
初評入選的項目,由省科委根據項目涉及的專業、行業,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當年省科學進步獎評審委員會,進行總評,評出授獎項目和獎勵等級。
(四)經省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定的獎勵項目和等級,由省科委審核批准,並在貴州日報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在一個月內無爭議的項目,報省政府授獎。如有異議,由申請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省科委裁決。
第七條省科技進步獎的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入預算。
第八條省科技進步獎的獎金,應按項目參加者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義。
第九條省科技進步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和確定專業技術職務等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對於重複獲獎的項目,只按高一級的獎金數額補發差額部分。
第十一條獲獎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撤銷其獎勵,追回獎狀、證書、獎金,並給予必要的處分;
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一九八0年頒發的《貴州省科學技術成果獎勵試行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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