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縣工業和科學技術局

普安縣工業和科學技術局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黔西南州及所轄縣(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廳字〔2019〕1號)、《中共普安縣委 普安縣人民政府關於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普黨發〔2019〕3號)、《中共普安縣委辦公室 普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普安縣工業和科學技術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普委辦字〔2019〕51號)檔案,普安縣工業和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縣工科局)為正科級機構,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加掛普安縣商務局、普安縣大數據發展管理局牌子。

普安縣工業和科學技術局(普安縣商務局、普安縣大數據發展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州委、縣委關於工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工科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安縣工業和科學技術局
  • 辦公地址:貴州省普安縣盤水街道勞動街126號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局長:李修富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承擔推進新型工業化的職責,貫徹工業強縣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並協調解決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推進工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融合發展。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年度節能計畫,指導相關行業節能改造,參與相關行業、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督管理和節能目標評價考核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領域節能監察年度計畫;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工業領域節能監察和執法工作;推進工業領域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工作;組織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和綜合利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指導工業綠色發展。
(三)組織企業申報省工業發展、信息化、大數據產業專項資金,按照規定許可權備案縣級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的重大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及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和安排縣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大數據發展資金。
(四)負責全縣工業、商業及煤炭行業各類經濟指標的統計工作;研究經濟形勢和行業發展動向並提出建議;協調解決行業經濟運行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五)承擔推進工業化與信息化融合發展的職責,協調解決推進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工業化與信息化融合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協調工業企業信息化發展和信息化套用,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
(六)貫徹執行特色產業規劃,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特色產業的政策法規,研究和制定符合本縣實際的實施措施;承擔全縣特色產業的管理職責,研究並制定協調解決特色產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特色產業建設、生產等,扶持縣域地方特色產業企業,指導特色產業企業多元化經營。負責特色產業的經濟指導、綜合協調、統計工作。指導抓好特色產業的節能降耗、減排、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使用工作。
(七)貫徹執行促進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開展好對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綜合協調服務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黃金行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全縣黃金生產秩序的治理整頓,依法制止和打擊破壞黃金資源活動及非法開採活動;負責全縣黃金資源的統一規劃、立項、設計、技術引進等協調服務和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對全縣黃金行業的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產品銷售等進行監督管理;引導全縣黃金行業推廣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的利用。
(九)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鹽業管理經營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全縣鹽業管理長期規劃;負責全縣食鹽儲備。
(十)負責全縣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對全縣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部分進行監管;研究擬訂國有企業改革的方案,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併破產計畫,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方案;組織協調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重組中的重大問題。
(十一)牽頭擬訂全縣科技創新驅動發展政策措施以及科技發展、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
(十二)統籌推進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指導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進重大科技決策諮詢制度建設。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和科技園區建設。
(十三)牽頭建立統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協調管理縣級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並監督實施。
(十四)擬訂基礎研究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擬訂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監督實施,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十五)負責縣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的監督實施;統籌協調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和成果套用示範。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科技促進各類企業以及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企業和農村科技進步,參與科技副鄉鎮(街道)長選派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各行業科技管理工作,做好督促、檢查和服務工作。
(十六)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點任務並監督實施。
(十七)牽頭開展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推進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
(十八)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組織開展科技評價機制改革,開展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指導全縣科技保密工作。
(十九)擬訂科技對外交流與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指導相關部門和地方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二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畫,推動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
(二十一)編制全縣商務流通企業發展計畫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商務流通企業經營並完成各項計畫任務;協調解決商務流通企業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負責流通企業的安全管理及參與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流通企業的統計工作;指導商務流通企業進行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負責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負責全縣加油(氣)站的規劃建設及行業日常管理工作,開展成品油行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反恐防恐工作;負責全縣可再生資源、廢舊汽車拆改及回收利用,貫徹執行汽車(新車、二手車)流通政策的實施,按有關規定對汽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推進商務系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二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和經濟合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的工作指示;制訂本縣發展對外貿易、促進利用外資和經濟合作的具體措施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全縣商品進出口和加工貿易;審核報批各類對外經濟貿易企業;審核報批生產企業的外貿經營權。
(二十三)指導和管理全縣利用外資工作;組織對外招商談判等工作;負責報批利用外資項目的契約、章程;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涉外事項;管理引進技術和設備進口工作,指導和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管理對外勞務合作,承包工程,境外投資;負責接受和管理國際援助;負責審查報批境外經貿機構;指導外經貿企業技術改造、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指導本縣服務貿易領域的對外開放,研究推廣各種新的貿易方式;指導協調出口對外廣告宣傳工作;對授權外貿企業的國有資產實行監督管理;指導外經貿企業的規模經營和現代企業制度改組;負責組織有關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調查研究、信息交流及對外宣傳工作;負責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和外經貿發展資金的管理,負責外經貿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二十四)結合部門職責,做好意識形態、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等工作;做好“放管服”改革和權責清單等相關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五)貫徹落實能源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督促煤炭、電力、油氣等能源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標準化;承擔煤炭生產企業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承擔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組織開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和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指導能源行業安全。
(二十六)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十七)職責調整
1.將原縣工業貿易和科學技術局糧食管理職責、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局。
2.將原縣工業貿易和科學技術局反壟斷相關職責和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劃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3.將原縣工業貿易和科學技術局防震減災職責劃入縣應急管理局。
4.將原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工科局。
5.將原縣工業貿易和科學技術局所屬事業單位調整為縣工業和科學技術局管理。
6.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收回機關,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十八)職能轉變
1.圍繞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科教興黔和人才強省戰略,加強、最佳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加大科技投入,深入推進科技計畫管理改革,建立公開統一的科技管理平台,減少科技計畫項目重複、分散、封閉、低效和資源配置“碎片化”的現象。實行科研項目決策、執行、監督“三分離”,政府部門編制科技計畫項目指南,逐步委託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具體工作。對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事項不再進行審核,重在加強規劃布局和績效評價。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政策,統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2.深入實施“工業強縣”發展戰略,以改革創新為動力,發展壯大特色優勢產業,著力提升工業發展質量,努力構建具有普安縣特色的現代工業體系。一是立足資源優勢,在增加投資基礎上調整產業結構,促進轉型升級。二是堅持節約化、綠色化、集約化,紮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力發展實體經濟。三是狠抓政策落實,為我縣民營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四是推動大數據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加快推進石材、新能源、大數據等產業發展。

內設機構

一、商務股
1.編制全縣商務流通企業發展計畫和規劃;指導商務流通企業經營並完成各項計畫任務;協調解決商務流通企業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負責流通企業的安全管理及參與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流通企業的統計工作;指導商務流通企業進行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負責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負責全縣加油(氣)站的規劃建設及行業日常管理工作,開展成品油行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反恐防恐工作;負責全縣可再生資源、廢舊汽車拆改及回收利用,貫徹執行汽車(新車、二手車)流通政策的實施,按有關規定對汽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推進商務系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和經濟合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的工作指示;根據本縣實際制訂發展對外貿易、促進利用外資和經濟合作的具體措施和實施辦法。指導、協調對外經貿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對外貿易、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全縣利用外資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根據本縣實際提出利用外資的規模、方向和產業導向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全縣外經貿巨觀運行情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巨觀調控建議。指導管理全縣商品進出口和加工貿易;在授權範圍內,報批各類對外經濟貿易企業;審核報批生產企業的外貿經營權。指導和管理全縣利用外資工作;組織對外招商、談判等工作;負責審批或報批利用外資項目的契約、章程,發放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歸口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涉外事項;管理引進技術和設備進口工作,指導和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
3.歸口管理對外勞務合作,承包工程,境外投資;負責接受和管理國際援助;負責審查、報批、管理境外經貿機構。指導外經貿企業技術改造、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指導本縣服務貿易領域的對外開放,研究推廣各種新的貿易方式;指導協調出口貨源、出口商品的包裝、儲運和對外廣告宣傳工作;對政府授權的市屬外貿企業的國有資產實行監督管理;指導外經貿企業的規模經營和現代企業制度改組。負責組織有關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調查研究、信息交流及對外宣傳工作。負責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和市外經貿發展資金的管理,負責外經貿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二、科技股
1.承擔推進創新體系建設,擬訂科技創新政策措施,提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發展改革與布局的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科研機構創新績效管理。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科技型企業培育的規劃和政策。承擔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作,指導自主創新示範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建設。組織開展產業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點任務並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提出相關產業領域平台、基地規劃布局並組織實施。承擔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承擔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相關工作,協調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議。承擔縣級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協調管理工作,實施科技報告制度。組織實施科技計畫項目受理、評審、立項等工作。承擔工業科技與信息化、大數據相關工作以及部門政務數據管理和套用工作。
2.擬訂科技促進農業農村發展、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的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科技、社會發展科技相關產業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點任務並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提出農業農村科技、社會發展科技相關產業領域平台、基地規劃布局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科技進步和縣域創新驅動發展工作,推動科技扶貧工作和農村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促進生物技術發展與產業化,推動綠色技術創新,開展科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統籌縣際間、行業(領域)間的科技合作與交流。
3.承擔技術轉移體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科技類智慧財產權創造的相關政策措施建議,推動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承擔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科技評估管理相關工作,提出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議並監督實施,開展科技評估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科研誠信建設工作。承擔科技獎勵工作。
4.承擔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組織起草相關法規草案和規章並開展普法宣傳。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的規劃、政策。承擔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關工作。承擔涉港澳台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
5.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科技促進各類企業以及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企業和農村科技進步,參與科技副鄉(鎮)長選派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各鄉(鎮)、各部門各行業科技管理工作,做好督促、檢查和服務工作。
三、工業股
1.承擔推進新型工業化的職責,貫徹工業強縣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並協調解決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推進工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融合發展。
2.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年度節能計畫,指導相關行業節能改造,參與相關行業、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督管理和節能目標評價考核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領域節能監察年度計畫;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工業領域節能監察和執法工作;推進工業領域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工作;組織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和綜合利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指導工業綠色發展。
3.組織企業申報省工業發展、信息化、大數據產業專項資金,按照規定許可權備案縣級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的重大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及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和安排縣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大數據發展資金。
4.負責全縣工業、商業及煤炭行業各類經濟指標的統計工作;研究經濟形勢和行業發展動向並提出建議;協調解決行業經濟運行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5.承擔推進工業化與信息化融合發展的職責,協調解決推進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工業化與信息化融合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協調工業企業信息化發展和信息化套用,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
6.貫徹執行特色產業規劃,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特色產業的政策法規,研究和制訂符合本縣實際的實施措施;承擔全縣特色產業的管理職責,研究並制訂協調解決特色產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特色產業建設、生產等,扶持縣域地方特色產業企業,指導特色產業企業多元化經營。負責特色產業的經濟指導、綜合協調、統計工作。指導抓好特色產業的節能降耗、減排、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使用工作。
7.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黃金行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全縣黃金生產秩序的治理整頓,依法制止和打擊破壞黃金資源活動及非法開採活動;負責全縣黃金資源的統一規劃、立項、設計、技術引進等協調服務和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對全縣黃金行業的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產品銷售等進行監督管理;引導全縣黃金行業推廣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的利用。
8.貫徹執行促進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開展好對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綜合協調服務工作。
9.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鹽業管理經營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全縣鹽業管理長期規劃;負責全縣食鹽儲備。
10.負責全縣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對全縣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部分進行監管;研究擬訂國有企業改革的方案,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併破產計畫,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方案;組織協調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重組中的重大問題。
11.貫徹落實能源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督促煤炭、電力、油氣等能源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標準化;承擔煤炭生產企業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承擔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組織開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和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指導能源行業安全。
四、綜合股(法規股)
1.綜合協調機關日常事務。負責公文、會務、機要、檔案、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保密、政務公開、資產管理、信訪、議提案辦理、接待、督辦、印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績效考核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宣傳思想、意識形態、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落實日常工作;擬定局機關相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項業務資金、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核算、清產核資等工作;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工作;承辦局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2.負責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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