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

2003年7月26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在貴州省內實行的專利保護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3-07-26
法規信息,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法規信息

【實施時間】2003-09-01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

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

(2003年7月26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規條款修改案》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專利保護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事業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促進專利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全省的專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第五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將其發明創造成果向國內外申請專利。
鼓勵省外和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我省實施專利技術。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在專利保護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專利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專利工作的研究,對行業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給予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項目立項、評審、成果鑑定、獎勵以及科技成果轉化等科技管理工作中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專利資助資金,用於資助本行政區域內單位或者個人的專利申請。
第九條 申請國家立項或者資助的重大科技項目,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報告。
提倡單位或者個人在科技項目立項前進行專利檢索。
第十條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與發明創造有關的人員對該發明創造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一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和支付報酬。
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被授予專利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付獎金和報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或者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其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授權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生的經濟效益,可以作為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契約,並在契約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舉辦專利技術或者專利產品的展覽會、展示會、推廣會、交易會、招標投標會、拍賣會等會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開展中介服務,不得出具虛假的專利檢索、專利資產評估、專利信息諮詢等報告;不得泄露當事人的技術秘密;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六條 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加強專利資產管理,防止專利資產流失。
第十七條 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一)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的;
(三)變更或者終止前需要對其專利資產作價的;
(四)以國有專利資產與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合資、合作實施或者許可實施的;
(五)引進專利技術或者設備的;
(六)其他涉及國有專利資產需要評估的。
專利資產評估由依法設立的專利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報告除按照有關規定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外,應當報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三章 專利執法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實施他人專利,不得假冒他人專利,不得以非專利產品、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提供條件。
第十九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非法實施他人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
系人可以請求市、州、地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下列專利糾紛,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也可以根據仲裁協定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五)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糾紛;
(六)其他專利糾紛。
前款第(四)項所列的專利糾紛,專利權人請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二十一條 市、州、地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專利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二)查閱、複製、登記保存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契約、圖紙、賬簿等原始憑證;
(三)現場檢查、勘驗、攝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設施。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明顯轉移、隱匿、銷毀涉案物品的行為,導致涉案證據可能滅失時,可以封存或者暫扣其涉案物品。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不得擅自轉移、毀損、變賣已封存或者暫扣的物品。
當事人或者證人在接受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時,不得提供虛假情況。
第二十三條 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處理終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期限的,延長後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並且應當報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批准。中止處理期間,不計算在處理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利執法工作中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就專門技術性問題進行諮詢、鑑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州、地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市、州、地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可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由市、州、地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製造侵權產品或者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專用模具和專用工具並予以公告;故意侵犯專利權的,沒收侵權產品,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州、地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州、地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明知對方是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行為,而為其提供資金、場所、運輸工具、生產設備等便利 條件的,由市、州、地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或者阻撓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當事人擅自轉移、毀損、變賣已封存或者暫扣的物品的,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以封存或者暫扣物品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封存或者暫扣物品價值難以計算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州、地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在專利執法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索取、收受賄賂的;
(三)行使封存或者暫扣職權不當,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四)包庇、放縱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泄露當事人的技術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搞好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前介入了條例(草案)的前期調研和修改工作,組織召開了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議,廣泛徵求有關方面對文本草案的意見,並於4月29日召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審議認為,自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以來,我省專利工作取得了較大發展,專利申請數逐年遞增,截止2002年,全省專利申請總量已達1萬餘件,專利實施率在20%以上。專利技術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現。但是,我省專利工作與全國先進地區相比還有較大差距,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專利保護面臨新的形勢。為了全面貫徹專利法律制度,大力提升區域經濟的綜合競爭力,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加快富民興黔步伐,制定專利保護條例十分必要。條例(草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也符合我省實際情況,建議常委會給予審議,並提出如下審議意見:
1、第一條“……有關法律、法規……”在“法規”之前加“行政”二字,以區別於地方性法規。
2、第六條第一款有行業和企業限定,使其指導的面太窄,建議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專利工作的研究和指導”。
3、第七條第(一)項中“及時依法”,有強制之意,為尊重個人意願,建議刪除。“……其所有的……,”容易產生歧義,建議在“……其所有的”前加“歸”一字。
4、專利的重點在於實施,建議在第八條“……專利申請”之後加“和實施”三字。
5、為避免重複研究,造成人財物的浪費,所有國家立項和資助的項目都應進行檢索。為此,建議將第九條修改為“國家立項或者資助的科技項目,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報告。”同時,將“鼓勵……”一句單列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
6、第十一條“……形式支付。”前增加“合法”二字。
7、第十二條中“職稱評聘和晉升”提法不夠準確,修改為“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8、第十六條第二款“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一句中,在“機構”後面加“及其”二字。
9、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六)項中“國有專利”一詞因前提已有國有資產限定,建議刪去“國有專利”中的“國有”二字。
10、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刪去“可以”二字。第二款第(二)項中刪去“明顯”二字。
11、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公告”,前加上“予”一字。
此外,建議對個別條款的文字表述作進一步技術性處理。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貴州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制定該條例對於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我省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到市(州、地)、部分縣和省直有關部門、科研機構及企業徵求意見。法制委員會還組織調研組分別到市(州、地)和部分縣、市召開座談會,直接聽取意見,6月25日、26日分別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和管理相對人參加的論證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6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並對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進一步加強對專利的保護,鼓勵發明創造,促進我省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為了明確表述《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將第二條中“與專利有關”幾字修改為:“與專利保護有關”。
2、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委員們的意見,將第七條調整為第五條,並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省外和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我省實施專利技術。”原第五條、第六條序號作相應調整。
3、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委員們的意見,將第九條修改為兩款:“申請國家立項或者資助的重大科技項目,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報告。
“提倡單位或者個人在科技項目立項前進行專利檢索。”
4、鑒於國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者支付報酬的方式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刪去第十一條中關於支付報酬方式的內容。
5、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職稱評聘和晉升”修改為:“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此外,為了鼓勵和支持中小學生的發明創造,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鼓勵中小學生將其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對獲得專利權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6、為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契約,並在契約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
7、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在第十六條第二款中 “專利信息諮詢等報告”後增加 “不得泄露當事人的技術秘密”一句。
8、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以國有專利資產與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合資、合作實施或者許可實施的”。
9、根據我省縣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實際情況和委員們的意見,將第二十一條調整為第二十條,並修改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非法實施他人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市、州、地級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將法律責任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一併修改為:“市、州、地級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10、將原第二十條調整為第二十一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對下列專利糾紛,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也可以根據仲裁協定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市、州、地級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專利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二)查閱、複製、登記保存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契約、圖紙、帳簿等原始憑證;
“(三)現場檢查、勘驗、攝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設施。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明顯轉移、隱匿、銷毀涉案物品的行為,導致涉案證據可能滅失時,可以封存或者暫扣其涉案物品。”
12、將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合併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並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不得擅自轉移、毀損、變賣已封存或者暫扣的物品。”
13、為表述準確,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處理終結,有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處理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應當報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批准。中止處理期間,不計算在處理期限內。”
14、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三條中的“非法財物”,並在第二十七條中“尚不構成犯罪的”前增加“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一句。
15、因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範的內容不同,相對應的法律責任也不相同,因此,將原第三十條修改為兩條: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州、地級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並可以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州、地級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下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16、根據委員們的意見,為了明確專利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將原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在專利執法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索取、收受賄賂的;
“(三)行使封存或者暫扣職權不當,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四)包庇、放縱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泄露當事人的技術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各組對《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上次會議審議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大會表決。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對有關條文的修改
1、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單位或者個人將其發明創造成果向國內外申請專利。”
2、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
3、刪去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獨立、客觀、公正、誠信地”幾字。
4、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修改為:“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並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幾字。
5、有委員提出“市、州、地級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表述不夠準確,鑒於“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在立法技術規範上均簡稱為:“市、州、地”,因此將其修改為:“市、州、地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6、將第二十六條中“有關人員”修改為:“有關專業人員”;並刪去“技術諮詢”中“技術”二字。
7、條例施行日期明確為:“2003年9月1日”。
二、未作改動的說明
有委員提出,法律責任一章中罰款數額的幅度大,不利於操作,容易造成執法隨意性。考慮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實際執行中將作具體規定細化罰款數額,因此,未作改動。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我國包括專利在內的智慧財產權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智慧財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並列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大支柱,構成了約束所有成員方的主要內容。中國入世後,要全面履行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中承擔的義務,這對我國的專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適應國際國內形勢的變化,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專利法律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0年8月25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國務院也相應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專利法》和《實施細則》確立了我國現階段實行司法和行政“兩條途徑、協調運作”的專利保護雙重機制,並對地方專利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自1985年實施《專利法》以來,我省的專利工作取得了較大的發展。截止至2002年,全省專利申請總量為10034件。其中,職務發明2284件, 占申請總量的22.76%,非職務發明7750件,占申請總量的77.24%。2002年,我省專利申請量為1256件,同比增長32.2%,增幅位於西部第二。其中,發明專利申請350件,同比增長96.6%;實用新型專利申請544件,同比增長6.2%;外觀設計專利申請362件,同比增長39.2%。據不完全統計,我省專利實施率在20%以上。通過開展國家級、省級的企業、城市專利試點工作,專利技術對我省經濟的貢獻正日益顯現。儘管我省的專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但與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以及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面臨的形勢還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社會整體專利意識還比較淡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專利工作的重視有待加強,企事業單位運用專利法律制度促進科技創新增強企業競爭力的能力較弱。二是專利保護的力度不夠,尤其是專利行政保護缺乏相應的手段、措施和程式規範,對專利侵權等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不力,導致專利侵權等專利違法行為屢禁不止,挫傷了科技人員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同時也擾亂了我省的市場經濟秩序,阻礙了專利技術的實施。三是專利管理措施不到位,主要表現在: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方面政策不足;缺乏有效措施確保職務發明人“一獎兩酬”的兌現;對專利中介機構、專利市場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國有專利資產的管理制度尚未完善。為了全面貫徹專利法律制度,大力提升區域性經濟的綜合競爭力,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的依據及過程
《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是:《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代理條例》等。2001年,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和《實施細則》草擬了《條例(草案)》初稿。2002年,省人大、省政府將《條例(草案)》列入立法調研計畫後,省政府法制辦和省知識產權局成立了《條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組。起草小組成員深入到遵義、畢節等地進行調研和到四川學習立法經驗,對《條例(草案)》初稿進行了多次的討論和修改,並將修改後的稿子徵求了全省各地、州、市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計委、經貿委、新聞出版局、工商局、高法院、檢察院等有關部門以及部分企業的意見。同時,省政府法制辦向九個地、州、市政府(行署)及部分縣政府以及省直有關部門發出徵求意見函,多次召開諮詢論證會,廣泛徵求意見。對各地各單位提出的意見,起草小組進行了認真研究,採納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經反覆論證,多次修改,數易其稿,形成了該《條例(草案)》,經2003年4月17日省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分四章三十七條。第一章“總則”共五條,第二章“專利管理”共十三條,第三章“專利執法”共八條,第四章“法律責任”共十條,第五章“附則”一條。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各級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職責許可權
《專利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對省級以下的部門未作規定。《實施細則》規定:“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地、州和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從事專利管理工作也末作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我省在機構改革中,除設區的市設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外,各地、州和部分區(縣)相應地設立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其餘未設立專門的專利管理工作部門的區(縣),也明確由科技部門負責專利的管理工作。考慮到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加強專利工作的需要,《專利法》修改後,一些省、市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規時,將地(市)、縣兩級專利工作部門的職能予以了明確。結合我省機構改革後的實際,本著有利管理、方便民眾的原則,我們在地方性法規中明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履行管理專利工作的職責,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
2、關於設立專利資助資金
專利制度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障和促進技術創新的一種基本制度,其核心作用就是要提高我國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也就是提高專利的申請量和授權量,增強專利保護意識,提高國際競爭力。發達省、市、區為提高當地專利的申請量和授權量,搶占國內市場,都相繼建立了專利申請專項資助資金,有效地保護了本地區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如上海每年就拿出1000萬元作為專利專項資助資金。我省從2002年起,每年拿出80萬元,設立了省級智慧財產權專項資助資金。貴陽市每年也拿出100萬元設立了專利資助資金。因此,《條例(草案)》結合我省實際,在第八條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專利資助資金,用於資助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專利申請”。這裡規定的是多渠道,是指除財政解決部分外,還可以鼓勵社會和個人捐贈等方式籌集。
3、關於強化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辦案手段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需要承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所規定的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條約義務。為了切實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嚴厲打擊專利侵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等專利違法行為,強化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辦案手段,是有必要的。湖南、四川等省制定的地方專利保護條例,也增強了這方面的規定。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發現當事人有明顯轉移、隱匿、銷毀涉案財產等情況,導致涉案證據可能滅失時,可以封存或者暫扣與專利違法行為有關的貨物、材料、專用工具和設備等物品”。
4、關於法律責任
《專利法》對目前出現的危害性較大的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和侵犯專利權這三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行政處罰措施,但對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得不夠具體,其有效遏制違法行為的作用未能有效發揮。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根據《專利法》,在法律責任中對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和侵犯專利權的違法行為作了進一步的細化。
以上《條例(草案)》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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