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為了加強對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7-30
- 實施時間】:2003-01-01
-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法規信息
通過信息
條例全文
起草說明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貴州是一個多民族的省份,全省人口3755.72萬,其中,少數民族人口1333.95萬人,占全省人口的37.9%。長期以來,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各族人民在改造自然的漫長社會實踐中,創造了絢麗多姿的民族民間文化。貴州的民族民間文化,經過歷史的滄桑,時代的錘鍊,已經成為中華文化寶庫中重要的部分,既有豐厚的文化底蘊,又有獨特的民族與地域特徵。貴州豐富的民族民間文化資源,是歷史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優秀的民族民間文化資源,在促進民族繁榮,增進民族團結與和睦,凝聚民族感情,促進文化發展,推動民族文化與旅遊的結合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當今社會,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促進了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推動了文化的進步,文化的相互作用、相互借鑑、相互吸收超過了以往任何一個時代,此種趨勢,促進了民族民間文化的創新和發展。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帶來對傳統的民族民間文化的強烈衝擊。一方面,在吸收外來優秀文化的同時,民族民間文化由於自身的特性和局限,始終存在著被同化的可能;另一方面,由於保護與扶持的力度不夠,使許多民族民間文化自然消失;二是人為破壞和自然損壞。主要是在經濟建設中,一些地方只注重開發,而忽視保護與合理利用;三是流失嚴重。主要是通過各種非法渠道使許多珍貴的民族民間文化實物被倒賣,有的甚至被外國人低價買走。這方面損失尤其嚴重。這些問題給貴州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提出了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為了有效地保護民族民間文化資源,做到有序的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實現在西部大開發中把貴州建設成為自然風光與民族文化相結合的旅遊大省的目標,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制定《條例(草案)》的依據及起草過程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及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分七章,三十五條。第一章:總則,規定《條例(草案)》的制定依據,民族民間文化包括的內容,保護民族民間文化應遵循的原則和社會各有關部門對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的義務等,共七條;第二章:搶救與保護,明確了在搶救、保護中必須遵守的規定,共五條;第三章:推薦與認定,規定了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人、生態博物館、民族文化村寨;民族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條件,共六條;第四章:開發和利用,規定了對民族民間文化進行開發和利用的措施,共五條;第五章:保障措施,規定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經費的籌集、使用以及民族民間文化的傳承和教育,共六條;第六章:法律責任,共五條;第七章:附則,規定本條例的實施時間,共一條。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民族民間文化的界定問題
2、關於命名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人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文化的快速傳播,貴州的民族民間文化不斷地面對各種外來文化的衝擊,許多傳統的民族民間文化正瀕臨消亡。因此,我們不僅需要加大保護的力度,還要對那些一直生活在民間,長期從事民族民間文化傳承的藝人應給予鼓勵和扶持。民間藝人作為民族民間文化傳承的重要載體,繼承、創新、弘揚了貴州的民族民間文化,賦予了貴州民族民間文化新的生命力。為了肯定一些優秀民間藝人對保護貴州民族民間文化所作出的貢獻,也為了鼓勵更多的民間藝人對貴州民族民間文化投入更大的熱情,我們在《條例(草案)》第三章第十三條作出了相應規定,給予他們“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人”的稱號。
3、關於建立生態博物館或民族村寨博物館,命名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之鄉以及劃定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問題
生態博物館或民族村寨博物館是指一塊特定的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跨行政區域的一種相同的同一民族的地域文化。民族民間文化之鄉是反映長期流傳於民間的文化藝術品種,且有廣泛的民眾基礎,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一定的文化區域,而不是指一個行政區域鄉的概念。我們在制定《條例(草案)》時,參照文化部、國家民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少數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見》(文社圖發〔2000〕8號文)的通知中:“對傳統文化生態保存比較完整的地區,要建立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的規定,並結合我省實際,在《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對建立生態博物館或民族文化村寨,命名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之鄉,劃定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4、關於開發和利用問題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交由教科文衛委員會辦理。之前,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前介入了《條例》(草案)的前期調研、起草、論證和修改工作。參加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文化部和國家文物局在昆明召開的“全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立法座談會”、在北京召開的“民族民間文化保護與立法國際研討會”和文化部在西安召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草稿)”徵求意見會。我委還到省外和黔東南、黔南、安順等地進行調研,徵求各方面對文本草案的意見。按照法定程式,4月30日召開教科文衛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
委員會認為,我省是一個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各民族創造了豐富多彩、輝煌燦爛的民族民間文化,她是中華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加快,我省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也面臨嚴峻的形勢,民族民間文化中的一些珍品散失,民間技藝失傳,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築、民居被破壞或年居失修,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傳承者後繼乏人,民族民間文化中一些作品的智慧財產權無償地被侵占,研究民族民間文化的專業人員非常短缺,寶貴的民族民間文化資源未能充分利用等等。因此,制定《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是必要的,將對我省加強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力度和合理開發利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該《條例(草案)》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和我省實際,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常委會審議。同時,對部分條款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1、將第二條第一款“本條例所稱的”修改為“本條例所保護的”;考慮各項內在邏輯,將第(九)項與第(十)項合併作為第(三)項,修改為“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人及其所掌握的傳統工藝製作技術和技藝”;將第(三)項調整為新的第(八)項;鑒於民族醫藥、傳統醫藥部分國家已有專門的保護法規,且內容比較複雜,本屆人大已建議將《貴州省中醫藥管理條例》列入下屆人大的立法規劃,故建議刪去第(八)項。
2、參考文化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草稿)》的表述,建議將第四條修改為“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作實行保護為主、合理開發、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3、在第五條後增加“以優秀的民族民間文化為發展經濟和文化事業服務”一句。
4、第六條第二款在旅遊之後增加“環保、教育、體育”。
5、將第二十二條提到第二章,作為第八條。以下條文序號順延。
7、原第十一條第一款“公布”之後加上“或明示”。
8、原第十四條增加“傳承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團體;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一句作為第二款。
9、因原第十九條第二款與原第二十條第一款內容基本一致,建議將其合併作為原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健康有益的、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間文化活動,宣傳和弘揚本地區本民族優秀的民族民間文化,發展民族文化產業。”
10、增加一條,放在原第二十一條之後作為第二十二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通過市場運作,發展民族民間文化產業。”
11、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可以開設民族民間文化課程,加速培養民族民間文化的專門人才。”
此外,對個別條款文字表述還需作進一步的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報告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各組對《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上次會議審議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大會表決。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於瀕危的有重要價值的民族民間文化遺產,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搶救。”
2、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國外、境外團體、個人以研究或者營利為目的,到本省進行民族民間文化考察活動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批准。”
3、將第十四條中“除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以外”修改為“除經依法批准的以外”;同時,將該條中的“文獻”和“典籍” 刪去。
4、將第十五條第(二)項中“並且能從本民族或者本區域的歷史、文化、宗教等角度解釋自己作品的”一句刪去。
5、將第十七條中的“州(市)人民政府”改為“市、州人民政府”。
6、將第十八條第(三)項中“原生態”刪去。
7、在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族聚居區域”之前加上“自然生態環境整體保存完好”一句;同時,將第(一)項修改為“居住相對集中,民族、語言相同”。
8、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開設貴州省優秀民族民間文化網站和建立電子信息庫,擴大宣傳。”
9、將第二十九條刪去,以下條文序號做相應調整。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報告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制定該條例對於保護我省民族民間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到部分州、市、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和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於6月24日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還會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省文化廳到省外進行了專題調研。法制委員會於7月2日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加強對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對促進我省經濟和文化的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二條中的第(九)項和第(十)項合併作為第(三)項,修改為:“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人及其所掌握的傳統工藝製作技術和技藝”;原第(三)項調整為第(八)項,原第(八)項刪去。
二、為了準確表述保護民族民間文化所應當遵循的原則,將第四條修改為:“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作實行保護為主、合理開發、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三、有委員提出,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中的公民與團體應當區分開,因此,《條例(草案)》增加了對“民族民間文化傳承單位”的規定,並將“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人”和“民族民間文化傳承單位”所應具備的條件分別表述在調整後的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中。
四、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在第六條第二款中增加“環保、教育、體育”等部門,並對第六條和第三十三條中的部門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五、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為了將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與開發利用結合起來,對第四章開發與利用作了調整和充實,增加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同時,將該章中的原第十九條合併到第二十二條;原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分別調整至搶救與保護一章中作為第八條和第十四條。
七、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調整後的第三十一條第一、二款修改為:“中國小應當將優秀的民族民間文化作為素質教育的內容。”“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機構可以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進行雙語教學。”並增加一款 “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可以開設民族民間文化課程,培養民族民間文化的專門人才”作為第三款。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