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意在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實施科教興州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黔南州實際制定本條例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 第一章: 總 則
  •  戰略:科教興州戰略
  •  時間:1999年7月27日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1999年3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9年7月27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1999年8月23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實施科教興州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黔南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州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公民。
第三條 堅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方針,發展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技服務組織,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與經濟密切結合、互相促進的運行機制,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科學技術及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制。
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科學技術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其它有關部門依照工作職責範圍負責相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六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和其它科技社會團體應大力開展科學普及、學術交流、青少年科技活動。
第二章 科學技術網路和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是科學技術管理機構,負責作好科技推廣、科技示範、科技培訓及指導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有領導分管科學技術工作,並有科技管理工作人員。
第八條 建立健全農業技術推廣網路和服務體系,加強縣、鄉兩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建設,傳授先進適用技術,普及農業科技知識。
建立和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科學技術經濟合作組織和技農工貿一體化經營實體,為農業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綜合配套技術服務,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第九條 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縣(市)、鄉(鎮)科學技術培訓體系,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勞動者的科學技術水平。
在農村逐步推行綠色證書制度,農業勞動者經考核達到一定專業水平後,可按照有關規定評定農民技術職稱。
企業應建立健全技術培訓制度和技術工人考試、技術考核晉升定級制度,推行工人技師考評和聘任制度。
第十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指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並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科學技術工作者繼續教育制度,有計畫地通過崗位培訓、專業進修等,提高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專業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科學技術管理與服務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中有成效的重大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支持和促進企業科學技術進步,協調企業在發展中遇到的人才、技術、資金問題,鼓勵企業根據市場需要,建立健全技術開發機構,加強多層次、多渠道的技術交流。
第十四條 開展政府、民間並舉的省內、國內、國際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周邊地區、沿海開放地區的區域性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保護合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加強對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綜合性軟科學研究,發揮其在國民經濟重大項目決策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依法在本州獨資或合資合作創辦科技企業;
鼓勵社會力量創辦民營科技研究開發機構。
有關部門對社會力量創辦的研究開發機構在審批、貸款等方面給予支持;
在項目申報、科學成果評審和技術職稱評定等方面與國有科研開發機構享有同等待遇,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八條 社會事業部門應當把科學技術進步納入本行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逐步完善科技服務體系和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為科學技術進步提供社會化服務保障。
建立健全技術市場、人才市場,推進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
第四章 科學技術經費
第十九條 建立以政府撥款、金融貸款、企業自籌和吸引民間、國外資金的多渠道科學技術投入體系。
全州研究開發經費,逐步達到國內生產總值的1.5%。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用於科技進步經費的增長幅度,應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財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項費應逐年增加。當年州、縣(市)本級財政預算支出中安排科技三項費的比例,應達到省的規定。鄉級財政也應適當安排用於科技進步的經費。
科技三項費主要用於新產品試製、中間試驗、重大科研項目補助以及相關的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服務等科技活動。
科技三項費由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掌握使用,根據所支持項目的不同情況,實行無償和有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同時接受同級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州、縣(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政府撥款、回收科技三項費、籌集社會資金等方式依法設立科技發展基金,用於發展科技事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鼓勵各類企業不斷增加科技經費投入,使其逐步成為科技經費投入的主體。
第五章 獎勵和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必要時可設立專項科學技術獎。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事業中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推廣科學技術成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物質獎勵。
企業對在民眾性合理化建議、開展技術革新、技術協作、技術競賽中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並可從實施科學技術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進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改善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工作、學習條件,逐步提高生活待遇。
對基層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待遇,國家和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實行下列優惠待遇:
(一)對在民族鄉和州、縣人民政府認定的貧困鄉中工作一年以上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向上浮動一檔職務工資,連續工作滿八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者,浮動的職務工資轉為固定工資,轉為固定工資後繼續享受浮動工資待遇。貧困鄉脫貧後,三年內仍可執行本項規定。
(二)對在鄉(鎮)工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工齡滿三十年,在鄉(鎮)工作累計滿二十年的,退休工資提高5%,但不得超過退休前工資的100%。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科研所、大中專院校和企業、事業單位要注重選拔、培養中青年學科帶頭人及青年技術骨幹,在工作條件和經費上給予優先扶持。
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按規定給予政府特殊津貼、破格晉升職稱和其它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創辦、領辦鄉鎮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和其它非公有制企業;
以個人合法擁有的專有技術、智慧財產權、資金到鄉鎮企業和其他企業入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的,撤銷其獎勵和榮譽稱號,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濫用職權,壓制技術革新和合理化建議的;
(二)侵犯科技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權益的;
(三)干擾、妨害科學技術活動的;
(四)挪用、剋扣、擠占、截留科學技術經費的;
(五)玩忽職守對科學技術試驗和科學技術成果推廣造成經濟損失的;
(六)侵占他人科學技術成果和擅自轉讓單位科學技術成果、職務科技成果的;
(七)利用虛假技術或國家明令禁止技術造成危害社會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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