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2001年3月24日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1年9月23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 頒布單位: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9.23
  • 實施時間:2001.11.01
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第一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加快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方針;堅持以科教興縣,振興自治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戰略;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進步工作的領導,制定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實行科技與教育相結合;提高勞動者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五條 科技進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自治縣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科技工作的巨觀管理、統籌協調,並具體組織實施;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工作職責,負責相關的科技進步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領導分管科技工作。
各行業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把科技進步工作納入本行業、本單位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自治縣科學技術協會及科技社團要宣傳科學思想,普及科學知識,傳授科學方法,推廣科技成果和適用技術,進行學術交流,開展技術諮詢和青少年科技活動。
第六條 科技工作者是指具有中等專業學校以上學歷或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七條 加強自治縣、鄉、鎮、村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社會化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和科技培訓網路。鼓勵支持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業科技經濟合作組織和技農貿、技工貿經濟實體,對農業產業化提供配套技術服務。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支持企業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建立健全科技開發機構和服務機構;鼓勵企業來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推廣先進技術、科技成果和管理經驗,促進企業科技進步。
第九條 發展多種形式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服務組織。鼓勵支持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依法在自治縣內獨資、聯辦或合資合作,建立科技開發機構和創辦科技企業。鼓勵社會力量創辦民營科研機構和科技企業。
國內外組織和社會力量創辦的科研開發機構和科技企業在項目申報、審批、貸款、科技成果評審、技術職稱評定與國有科技研究機構和科技企業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條 鼓勵、支持科研機構、科技服務機構和科技工作者領辦、創辦各種技農貿、技工貿經濟實體。鼓勵科技工作者到農村、企業從事技術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科技工作者開展技術創新、技術協作、發明創造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十二條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的科技工作者在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創辦、領辦鄉鎮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和其他非公有制企業,以個人合法擁有的技術、專利、管理和資金到鄉鎮企業和其他企業入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科技工作者繼續教育制度,加強科技工作者的知識更新和技術培訓工作,提高科技工作者的專業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條 建立政府撥款、金融貸款、單位自籌和吸引民間、海外資金的多渠道科技投入體系。全縣用於科技研究與開發的經費不低於國內生產總值的1%。
第十五條 自治縣、鄉、鎮用於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自治縣財政安排的科技三項經費不低於當年財政預算經常性支出的0.5%;鄉、鎮財政也應安排適當比例。
科技三項經費由自治縣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掌握使用;根據所支出項目的不同情況,實行無償和有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增加科研開發、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科技服務的資金投入。
企業每年用於技術開發的經費應當不低於當年銷售收入的1%,高新技術企業應當不低於3%,按實際發生額攤入成本費用。
第十七條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在本自治縣依法設立科技專項資金,資助科學研究和科技開發。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科技進步獎、科技工作者獎、優秀新產品獎及其他專項科技獎。對在科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對在新技術、新工藝研究,新產品開發,科技成果推廣,科技管理;技術創新與改造,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合理化建議等方面作出貢獻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從實施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進行獎勵。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引進技術、人才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逐步改善科技工作者的工作、學習條件,提高生活待遇。
對在本自治縣鄉、鎮(不含城關鎮)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向上浮動一檔職務工資,連續工作滿6年,浮動的職務工資轉為固定工資後繼續向上浮動一檔職務工資。
對在鄉、鎮(不含城關鎮)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工齡滿30年,在鄉、鎮工作累計滿20年的,退休費提高5%,但不得超過退休前工資的100%。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按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打擊、壓制發明創造或合理化建議的;
(二)侵犯科技研究開發機構和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一)在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和科技成果申報中,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名利、獲取獎勵或優惠待遇的;
(二)挪用、剋扣、截留科技三項經費、科技進步基金的;
(三)違約不按期歸還科技資金的;
(四)對科技項目或成果作虛假論證和鑑定的;
(五)剽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
(六)擅自轉讓單位職務技術成果和單位職務專利技術,侵占單位或他人技術權益的;
(七)非法獲取技術秘密或違反科技保密規定,泄露國家技術秘密的;
(八)轉讓國家禁止轉讓的技術或危害社會公益技術的;
(九)利用虛假技術或國家明令禁止技術,造成危害社會後果的。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1年3月24日經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對《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黨的十五大明確了依法治國是我們黨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西部大開發的啟動實施,制定本《條例》,對於尊重知識,依靠科技,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加大科技投入,培養和引進科技人才,保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和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水平,促進本自治縣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快速發展,是必要的。
二、《條例》制定的法律依據
制定《條例》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三、《條例》的起草過程
《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起草工作,是根據“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十五’期間立法計畫”,在中共鎮寧自治縣委的領導下,由縣人大常委會和立法領導小組組織《條例》起草班子,在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了認真的起草工作,經過反覆徵求意見、討論修改,於200O年1O月底形成了《條例》徵求意見稿,印發到有關部門和各鄉(鎮)徵求意見。根據徵求的意見作了修改後,報請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組織召開了有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直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論證會,根據論證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再次進行修改。在此基礎上,縣人民政府以“關於提請審議《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草案)》的議案”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經2001年2月27日縣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決定提請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並於2001年3月24日通過了本《條例》。
四、《條例》中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條例》共有二十二條,適用於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公民。
(二)第一條至第六條,規定了立法的目的和法律依據,應當堅持的原則。明確了本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科技進步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和任務,並對科技工作者作了界定。
(三)第七條至第十三條,對建立健全社會化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科技工作者繼續教育制度和發展多種形式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服務組織,擴大和發展科技培訓網路,加強技術培訓工作,促進科技知識更新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對鼓勵和支持科技進步的項目和形式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實行鼓勵和支持的優惠和依法對從事科技工作的主體及其人員的合法權益給予保護作了具體規定。
(四)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了對各種科技資金投入的比例,明確了科技三項經費由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掌握使用,可根據支出項目的不同情況,實行無償使用和有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受財政和審計的監督。為了有效地促進科技進步的發展,充分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明確了人民政府應設立的獎勵項目,用於表彰和獎勵在科技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明確了企業事業單位對在涉及科技方面作出貢獻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並按規定比例提成獎勵;明確了在鄉鎮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享受浮動工資和退休費的優惠待遇。在第二十條(一)、(二)項規定中,鑒於城關鎮地處縣城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因此在該鎮從事科技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不享受浮動工資和退休費優惠待遇。
(五)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分和處罰作了規定,這對於《條例》的貫徹實施具有積極的保證作用。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1年3月24日經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1年4月2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在此基礎上,將《條例(草案)》報送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並召開了有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直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及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根據論證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結合國家有關法律和現行政策,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
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於2001年5月8日召開第三十三次委員會會議,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負責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會議認為,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為促進該縣科學技術進步,實施科教興縣的戰略,加大科技投入,保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會議也對《條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委員會就這些修改意見徵得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同意後,對文本進行了技術性處理。
會議認為,《條例》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法定程式和法律規範。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各組對《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條例》符合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審議意見,現報告如下:
對文本的修改意見:
1、在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之後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2、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科技進步”改為“科技進步工作”,並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實行科技與教育相結合,提高勞動者的科學技術水平”。
3、將第五條第二句話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科技工作的巨觀管理、統籌協調,並具體組織實施”。
4、將第六條中的“並”改為“或”。
5、將第十條中的“推廣科技服務機構”改為“科技服務機構”、“鼓勵科技人員”改為“鼓勵科技工作者”。
6、將第十二條中的最後一句修改為“以個人合法擁有的技術、專利、管理和資金到鄉鎮企業和其他企業入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7、將第十四條最後一句改為“全縣用於科技研究與開發的經費不低於國內生產總值的1%。
8、將第十九條最後一句作為該條第二款,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引進技術、人才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9、將第二十條中的“(一)、(二)項”改為第二款、第三款,並將原第(一)項中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刪去。
10、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內容為“本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外,對文本個別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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