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鎮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獎勵暫行辦法
- 地點:清鎮市
- 類型:暫行辦法
- 內容: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獎勵
基本信息,評審範圍,申報程式,評審機構,評審原則,其它事項,
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鼓勵我市在農村開展以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農業適用技術試驗、示範、推廣過程中,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科技人員,充分調動廣大農業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市農業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更好地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獎授予對我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三條 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獎的評審、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原則。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獎勵的管理、指導及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清鎮市農業科技擴大獎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評審範圍
第五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報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獎:
1、在農村開展以科技成果轉化和農業適用技術試驗、示範、推廣工作,以糧食增產、農民增收為目的,實現農業優質、高產、高效、低耗,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
2、對引進新品種並在我市範圍內經過試驗對比、驗收後取得明顯效益且有推廣價值的;
3、全面推行科學飼養方法。發展食草型、節糧型畜牧業,引進和改良畜禽品種和養殖技術(包括特種養殖技術),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
4、在依靠科技進步和市場信息、合理調整農業產業結構中,積極實施可持續發展和生態農業,進行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農業綜合適用技術,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
5、在以經濟作物和果蔬作物為主的農副產品的加工、貯藏、儲運、包裝等方面,利用綜合技術,提高產品附加值的;
6、在引進推廣適合山區的農業機械綜合配套、綜合利用技術、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
7、依靠科學技術,在水土資源的開發、節約和保護、森林資源監測和保護、氣象預測預報、節能減排和防災減災等方面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的,不予評審:
(1)實施完結後沒有業務主管部門和科技部門參與驗收的;
(2)未在我市推廣、試驗、示範的;
(3)已被評審獎勵過的。
申報程式
第七條 申報程式:
1、申報單位或個人在項目(課題)申報前,需到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清鎮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獎申報表”,詳細填寫,由單位簽章後上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
2、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項目(課題)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受理,並簽署意見。
3、各申報單位及個人申報的項目(課題),需將檢查情況和驗收結論填入申報表,作為評審時的主要參考材料。
第八條 項目(課題)申報要求:
申報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獎的項目(課題),數據必須是法定計量單位,申報材料須附電子文檔。
評審機構
第九條 市農業科技推廣獎評審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農業的副市長和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評審委員會,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的項目(課題)申報情況,提名推薦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相關部門分管領導及相關領域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組成,其中專業技術人員占60%以上。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若干名。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原則
第十條 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獎的評審原則:
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獎的評審按照“好中選優、優中拔尖、寧缺勿濫、保證質量”的原則。根據項目(課題)推廣、試驗、示範的先進性、實用性、難易程度、實施規模及所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等進行綜合評定等級。
第十一條 評審的主要程式:
1、經評審委員會評出的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獎項目(課題),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全市相關範圍內張榜公示,公示期為30天。
2、公示期內,如對評選出的項目(課題)有異議,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提出簽署真實姓名或加蓋印章的異議材料和有關的書面證明材料,報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委員會調查、核實並裁定。有異議的項目(課題)未經處理不得授獎。?
3、對符合授獎條件的項目(課題),由評審委員會將獎勵等級送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獎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獲獎的組織和個人,均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 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獎設立一、二、三等獎,可根據情況並列設獎或獎次空缺。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5000元,二等獎3000元,三等獎2000元。
第十三條 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獎單項獎勵授獎人數原則上一等獎不超過7人,二等獎不超過5人,三等獎不超過3人。
第十四條 紀律保障:
1、評審委員會成員是獲獎候選人的,應當迴避。
2、獲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獎的項目(課題),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撤消其獎勵,退回獎金和證書,並給予批評教育。
3、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應嚴守工作職責,發現有營私舞弊,玩忽職守及違反《清鎮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獎暫行辦法》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4、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獎的,由市人民政府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獎的經費來源,由市財政根據評審領導小組審查結果,如實撥給獎金和評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