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4月20日市政府發布,1994年6月1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優秀新產品優秀技術改造項目評選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9.05
- 實施時間:1994.09.05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市新產品試製和新工藝研究試驗以及生產建設方面的科技成果、技術改造項目成果評選和獎勵工作由市經委負責組織。
第三條 評選範圍
(一)凡本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經市級及市級以上項目計畫審批部門組織鑑定合格或確認;具備正式的各級標準;已小批量試生產;具有先進性、實用性,有推廣價值的新產品。
(二)凡本市企、事業單位經市級及市級以上項目計畫審批部門組織驗收合格,投產三個月以上,已發生效益的新技術、新工藝研究推廣套用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三)區和市直委、辦、局(公司)有關部門及人員在技術進步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完成目標管理任務好,所管項目效益顯著,組織還款積極者。
(四)新產品通過鑑定的時間範圍為上年四月一日至當年三月三十一日。項目評選時間為當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兩年內。
第四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產品不能參加評選:
(一)未經產品鑑定或無產品標準、無檢測報告的;
(二)未投放市場銷售或銷售後無經濟效益的;
(三)引進散件組裝,國產化程度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或國外來料加工的;
(四)在結構、性能、材質、技術特徵、化學成份等諸方面無一重大改進和提高,而只是花色品種變化的;
(五)除國家安排的高、大、精、尖產品外,未形成一定批量的;
(六)礦產品、農副產品未經深度加工的;
(七)往年申報評優未評上又無較大改進的。
第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不能參加評選:
(一)不符合國家技術進步政策、產業政策的;不符合國家環保法規的;
(二)竣工投產後無經濟效益的;
(三)超過批准建設工期半年以上而無特殊理由的;
(四)還款不積極又無正當理由的;
(五)往年申報評優又未評上的。
第六條 優秀新產品、優秀技術進步項目每年評選一次,市級優秀新產品的產品有效期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七條 優秀新產品評遠分為三個等級:
一等獎 (1)產品填補國內空白或其結構、性能指標在國內居領先地位;
(2)在結構、性能、材質、技術特徵、工藝特性、化學成份等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
(3)技術難度大;
(4)有顯著的社會效益;
(5)年實際新增利潤和稅金在一百萬元以上,有很強生命力的產品或出口創匯好,節匯多的產品;
(6)產品附加值高。
二等獎 (1)產品填補省內空白或其結構、性能指標在國內居領先地位;
(2)在結構、性能、材質、技術特徵、工藝特性、化學成份等某一方面有較大的突破;
(3)技術難度較大;
(4)有較顯著的社會效益;
(5)年實際新增利潤和稅金在五十萬元以上,具有較強生命力的產品或能出口創匯,節匯較多的產品。
三等獎
(1)產品結構、性能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2)結構、性能、材質、技術特性、工藝特性、化學成份等某一方面有一定的突破;
(3)有一定的社會效益;
(4)年實際新增利潤和稅金在二十萬元以上,有一定生命力的產品或能出口創匯,節匯的產品。
第八條 優秀項目評選分為三個等級:
一等獎 (1)能在規定建設工期內完工,嚴格按照項目管理程式進行的,
(2)在技術、工藝、消化、吸收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果的;
(3)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十分顯著,投入產出比達1:2.5以上,年創利潤和稅金達五百萬元以上的;
(4)產品水平接近或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的;
(5)能充分體現技術進步,增強企業後勁的;
(6)總投資不超過批准擴初設計(實施方案)總概算的3%,投資省、見效快、還款好的。
二等獎 (1)能在規定建設工期內完工,較好地按照項目管理程式進行的,
(2)在技術、工藝、消化、吸收等某一方面有較突出成果的;
(3)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十分顯著,投入產出比達1:2以上,年創利潤和稅金達三百萬元以上的;
(4)產品水平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的;
(5)能較好體現技術進步,增強企業後勁的;
(6)總投資不超過批准擴初設計(實施方案)總概算的5%,投資省、見效快、還款好的。
三等獎 (1)能基本在規定建設工期內完工,按項目管理程式進行的,
(2)產品水平在省內同行業中處於較先進地位的;
(3)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顯著,投入產出比達1:1.5以上,年創利潤和稅金達一百萬元以上的;
(4)能體現技術進步,增強企業後勁的;
(5)總投資不超過批准擴初設計(實施方案)總概算的10%,還款較積極的。
第九條 優秀項目設特等獎和鼓勵獎。特等獎獎金壹萬伍千元,鼓勵獎獎金伍百元。
第十條 優秀集體和個人評選條件:
(一)能積極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進步政策、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的;
(二)在推動技術進步管理工作中有較突出貢獻的;
(三)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市下達目標管理任務的。
第三章 獎勵辦法
第十一條 獎勵標準分別是:
(一)優秀新產品:一等獎壹萬元;二等獎陸千元;三等獎叄千元。
(二)優秀項目:一等獎壹萬元;二等獎陸千元;三等獎叄千元。
(三)優秀集體;評選3-5個。集體獎金人均100元(按獲獎集體實有人數發給)。
(四)優秀個人:評選50名。個人獎金每人200元。
第十二條 獎金來源
(一)優秀技術進步項目資金和評選活動、獎勵證書、獎狀、資料等費用以及優秀集體和個人獎金均由市技術改造基金列支。
(二)由市技改基金列支的獎金和費用暫按市技術改造基金(含新產品試製費)當年總額的2%計提。
第十三條 獎金分配由獲獎單位的領導根據直接有功人員對開發項目(產品)的貢獻大小進行分配,其中70%獎勵給主要有功人員。如果同時獲得國家、省、市優秀項目(產品)的獎勵,按最高等級的標準發放獎金,不得重複發獎。
第十四條 評選出的優秀新產品、優秀項目,先在貴陽晚報上公布評選結果,一個月後無異議者報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並授予《貴陽優秀新產品》、《貴陽市優秀技術改造項目》稱號。對獲獎單位和主要有功人員(含先進管理人員)發給市人民政府頒發的獎狀和獎勵證書。
第四章 組織和申報程式
第十五條 成立市優秀新產品優秀技術改造項目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設在市經委內)。評審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二名,委員若干名。同時成立專業評審組。評審會任職一屆,每屆任期一年。
各區、市直有關局(公司)相應成立優秀新產品優秀技術改造項目評選小組,在評審會領導下工作。
第十六條 凡申請評選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貴州省優秀新產品評選項目卡》、《貴陽市技術進步優秀項目推薦卡》和《貴陽市技術進步優秀管理集體及個人推薦卡》的要求,分別填寫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 新產品在申報時必須將產品說明書、鑑定證書、產品標準、性能檢測報告、技術經濟報告、用戶意見和彩照等成套資料裝訂成冊連同項目卡一式二份報經區、市直有關局(公司)評選後再報市經委。
優秀集體要求填寫出書面總結材料連同推薦卡一式二份,優秀個人需填寫推薦卡一份,由區、市直有關局(公司)審查簽署意見後報市經委。
第十八條 各區、市直有關局(公司)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評優材料報市經委,由市經委負責對項目的初審,每年六月底前由專業組負責初評,評審會負責總評並將評選結果報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九條 凡獲得市優秀獎的項目優先推薦參加省優秀新產品和優秀項目的評選。
第二十條 優秀新產品和優秀技改項目的評選工作應科學求實,認真負責。凡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騙取榮譽者,立即撤銷獎勵,通報全市,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還可以並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單位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