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發布日期:2002-05-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烏魯木齊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5-17
【生效日期】2002-05-17
【失效日期】2018-11-05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國務院《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發展高新技術,推進科技進步,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
第三條市稍學技術進步獎分為特等獎和一、二、三等獎四個等級。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請、推薦、受理、評審、授予等程式。實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綜合評審工作。
第六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由科學技術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市級相關部門管理人員組成,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授予以下公民:
(一)在知識創新、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及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特殊貢獻,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的;
(二)在某―學科領域取得重大突破,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影響的。
第八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授予以下公民和組織:
(一)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中對闡明自然現象、原理、機理、特徵和規律做出重要貢獻的;
(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製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創新點突出,取得重大科技成果,並在開發套用中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過程中,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
(四>在為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科學研究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五)在科技合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九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每年評審一次,總獎項控制在30項以內,其中―等獎為5項,二等獎為10項,三等獎為15項。單項獲獎人數實行限額,特等獎每兩年評審―次,每次1人至2人,名獎項可以空缺。
第十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獎金額為人民幣35萬元,其中1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25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作科技活動經費。
第十一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為人民幣30000元,二等獎為人民幣20000元,三等獎為人民幣10000元。
第十二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經費和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三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1)各區、縣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3)中央;自治區駐烏單位;
(4)經市人民政府認定的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其它單位;
第十四條推薦單位對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初評,提出推薦意見、等級及獎勵人選,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
第十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申報項目的申報書及其附屬檔案進行審查,符合申報要求的,組織行業專家組進行複審,提出獲獎候選項目及其等級建議,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第十六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對候選項目及其等級進行綜合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告,公告期為30日。對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有異議的,應在公告期限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經公告無異議或經調查處理無異議的項目,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覆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特別獎由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其他等級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獲得特等獎和一、二等獎的項目,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向自治區推薦、申報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
第二十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發明、發現或者其它科學成果,以及用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一條推薦單位或者個人以及科技成果套用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直接責任人,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參與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專家和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的,對專家撤銷其評審資格,工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17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試行條例》(烏市政[1986]254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