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是烏魯木齊市2014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第三章 評審組織,第四章 推 薦,第五章 評 審,第六章 異議處理,第七章 授 獎,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工作,保證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質量,根據《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受理、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工作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團結協作、聯合攻關,通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解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實際問題,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推動區域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第四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烏魯木齊地區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並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公民、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第六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七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八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候選人,應當是直接參加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工作的項目第一完成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述“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促進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並已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是指在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發現,引起了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同行所公認,對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並已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
(二)《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述“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並在推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創造了巨大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是指在所從事的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研究及其產業化過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要科技成果,實現了技術領域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促進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大貢獻;其項目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的。
(三)《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三款所述“運用科學技術解決我市經濟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重大現實問題,並做出重大貢獻的。”是指在經濟、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運用科學技術解決建設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並對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的。
第九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一、二、三等獎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套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
(二) 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項目經過一年以上的實施套用,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三) 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明顯促進作用。
第十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一、二、三等獎綜合評定標準如下:
(一) 技術發明項目類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款“技術發明項目類”一等獎評定標準為“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並在實踐中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主要技術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有重大的推動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是指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該項技術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社會上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主要技術指標與國內同類技術相比較,達到先進水平,創造顯著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效益,技術進步在相關領域有著重大的推動作用。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款“技術發明項目類”二等獎評定標準為“屬國內首創,並在實踐中已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自治區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對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有較大的推動作用的,可評為二等獎”。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社會上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其主要技術指標與自治區同類技術相比較,達到領先水平,產生較大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效益,技術進步在相關領域有著較大的推動作用。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款“技術發明項目類”三等獎評定標準為“屬國內首創,或填補自治區空白,並在實踐中已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自治區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有一定的推動作用的,可評為三等獎”。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首創,該技術填補自治區空白,其主要技術指標與自治區同類技術相比較,達到先進水平,並實施套用,產生一定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效益,技術進步在相關領域有著一定的推動作用。
(二)技術開發項目類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技術開發項目類”一等獎評定標準為“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並在實踐中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是指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特別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產業關鍵技術和名牌產品,或套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實際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產生了重大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效益。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技術開發項目類”二等獎評定標準為“技術難度較大、有較大創新,並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自治區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的,可評為二等獎”。是指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在相關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產業關鍵技術,或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對傳統產業進行改造,增加行業技術含量;技術難度較大,能夠解決行業發展中的實際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自治區領先水平,產生較大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效益。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技術開發項目類”三等獎評定標準為“技術上有一定難度、有所創新,並在實踐中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自治區先進水平,科技成果得到轉化,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作用的,可評為三等獎”。是指在技術上有一定創新,解決行業發展中實際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自治區先進水平,產生一定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效益。
(三)推廣套用項目類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三款“推廣套用項目類”一等獎評定標準為“推廣套用國內先進科技成果,並有較大創新,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或超過原有成果水平,並在實踐中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重大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是指在推廣套用國內先進科技成果過程中,實施套用的方法和措施上有較大創新,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或者超過了原有國內先進水平,推廣套用範圍大,具有很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作用,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升級,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效益。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三款“推廣套用項目類”二等獎評定標準為“推廣套用自治區領先水平科技成果,並有一定創新,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原有成果水平,並在實踐中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的,可評為二等獎”。是指在推廣套用自治區領先水平科技成果過程中,實施套用的方法和措施上有一定創新,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原有成果水平,推廣套用範圍較大,具有一定的示範、帶動和擴散作用,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升級,取得到了明顯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效益。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三款“推廣套用項目類”三等獎評定標準為“推廣套用自治區先進水平科技成果,並有所創新,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接近原有成果水平,並在實踐中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作用的,可評為三等獎”。是指在推廣套用自治區先進水平科技成果過程中,實施套用的方法和措施上有所創新,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接近了原有成果水平,有一定的推廣套用範圍,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升級,取得到了一定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效益。
(四)重大工程項目類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四款“重大工程項目類”一等獎評定標準為“在工程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並在實踐中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推動本行政區域內該行業的科技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評為一等獎”。是指在建設工程技術上和工程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很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並通過實踐取得了重大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效益。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四款“重大工程項目類”二等獎評定標準為“在工程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自治區領先水平,並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推動本行政區域內該行業的科技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是指在建設工程技術上和工程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自治區領先水平,並通過實踐取得了較大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效益。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四款“重大工程項目類”三等獎評定標準為“在工程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自治區先進水平,並在實踐中取得了一定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推動本行政區域內該行業的科技進步有一定意義的,可評為三等獎”。是指在建設工程技術上和工程系統管理方面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自治區先進水平,並通過實踐取得了一定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效益。
(五)社會公益項目類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五款“社會公益項目類”一等獎評定標準為“在技術、學術上有重大創新,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或學術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得到廣泛套用,並在實踐中取得了重大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可評為一等獎”。是指在科學技術上取得重大創新,學術上有重大創破,技術經濟指標或學術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學術成果在學術界被公認和引用,技術或學術成果通過廣泛套用取得了重大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推動了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五款“社會公益項目類”二等獎評定標準為“在技術、學術上有較大創新,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或學術成果達到自治區領先水平,在較大範圍內套用,並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大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是指在科學技術上取得較大創新,學術上有較大創破,技術經濟指標或學術成果達到自治區領先水平,學術成果在學術界被公認和引用,技術或學術成果通過實踐套用取得了較大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有較大的推動作用,或者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五款“社會公益項目類”三等獎評定標準為“在技術、學術上有一定創新,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或學術成果達到了自治區先進水平,在一定範圍內套用,並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大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一定意義的,可評為三等獎”。是指在科學技術、學術上取得一定創新,技術經濟指標或學術成果達到自治區先進水平,學術成果在學術界被公認和引用,通過一定實踐取得了較大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有一定的推動作用,或者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一定影響。
第十一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二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對象主要是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套用項目中做出直接貢獻的人員,在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對象。
第十三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和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
(三)是技術發明的部分或者全部技術內容的完成人;
(四)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五)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六)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第十四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候選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轉化等過程中,提供技術、工藝、設備等關鍵條件和科技人員的;
(二)對科技成果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
第十五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1-2人,獎項可以空缺。
第十六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每年評審一次,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一等獎的獲獎獎項不超過每年授獎總數的20%,每一項獲獎項目人數不超過12人,獲獎單位不超過7個;二等獎的每一項獲獎項目人數不超過9人,獲獎單位不超過5個;三等獎的每一項獲獎項目人數不超過7人,獲獎單位不超過5個。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十七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其組成人員由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批准。其職責為:
(一)審定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專業評審組的評審結果;
(二)裁定異議處理意見;
(三)對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四)研究、解決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評審組,專業評審組成員由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聘請相關領域專家組成, 負責對相關學科(專業)範圍內的申報項目進行分組評審。
第十九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其職責為:
(一)向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報告審查結果;
(二)向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處理情況;
(三)對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提出有關完善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專家評審小組成員、各評審委員會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薦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負責所屬行政區域、部門、系統、單位內的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工作。推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推薦書及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推薦項目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推薦單位推薦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人、候選項目,應當徵得候選人、候選項目完成人和完成單位的同意,並填寫由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二)推薦單位推薦的項目必須是已經通過了科技成果鑑定、驗收或者已取得了發明專利證書、新藥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新產品證書、軟體登記證書等資格的。
(三)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應由第一完成單位的主管部門按規定的程式推薦。同一項目不得由幾個部門同時重複推薦。
(四)推薦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成果(項目)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應當合法並沒有爭議。
(五)凡存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申報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本款所述“凡存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是指對申報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涉及完成單位之間、或者完成人之間、或者完成人與完成單位之間在科技成果所有權權屬、發明人資格、署名權、榮譽權以及相應的名次排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見,並通過一定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的。
(六)凡已經獲得國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的項目,不得再次推薦為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二、三等獎。
本款所述“凡已經獲得國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的項目”,是指項目完全或者其核心技術已經獲得國家科技獎勵,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且其核心技術內容沒有新的實質性創新。
(七)法律、行政法規等明文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相關許可證之前,不得推薦參加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二十三條 經評審未獲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其完成的項目或者工作在此後的科技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獎勵辦法和本細則,可以重新推薦。

第五章 評 審

第二十四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對重點項目進行實地考核。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報獎資格。
第二十五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項目,經公示無異議後,由烏魯木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按學科(專業)進行分組,提交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各學科(專業)評審組進行評審。
第二十六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採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以定量打分為基礎,定性覆核,綜合平衡,擇優獎勵的辦法,以確保評審質量。規則如下:
(一)由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各學科(專業)評審組以會議方式評審,按照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標準評審打分。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按照候選人得分高低順序排列,以討論確定擬獎候選人名單,產生評審結果。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一、二、三等獎,按照各組參評項目得分高低順序排列,以討論確定擬獲獎項目及等級,產生評審結果。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項目應由到會的專家成員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通過;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二等獎項目應當由到會專家成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三等獎項目應有半數以上到會專家成員通過。
(二)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對各學科(專業)評審組的評審結果以會議形式進行綜合評審。
第二十七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的完成人不得作為專家參加烏魯木齊市科技進步獎評審;參加報獎項目成果鑑定、評價、驗收的專家不得作為評審專家組的首席專家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受理、評審過程接受社會監督。受理、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的監督:
(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形式審查合格的候選人和候選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內向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擬獲獎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擬獎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內向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三)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四)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涉及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問題或智慧財產權問題,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擬獎人、擬獎項目完成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五)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於本細則所述實質性異議情況的,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予受理。
(六)實質性異議由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由有關推薦單位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涉及跨部門的,由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協助,其處理程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推薦單位、成果完成單位及完成人對評審結果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七)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評審委員會裁決。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

第七章 授 獎

第二十九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將評審委員會做出的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人選、獲獎項目及其獎勵等級的建議、異議處理結果,按有關程式報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由烏魯木齊市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獎金數額為40萬元,其中20萬元用於獎勵獲獎者個人。
第三十一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8萬元 ,二等獎4萬元,三等獎2萬元。
第三十二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經費和獎勵經費由烏魯木齊市財政科技經費中列支。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三十三條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的紀檢監察室承擔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受理、評審和異議處理的監督組織工作;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監督組對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受理、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對通過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單位和個人,尚未授獎的,由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取消其當年獲獎資格;已經授獎的,經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核,由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報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公開通報。情節嚴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內或者終身被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資格。同時,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五條 推薦單位或者個人以及科技成果套用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直接責任人,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參與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在評審活動中違反評審行為準則和相關規定的,由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警告、通報批評、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資格等處理,同時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七條 參與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4年1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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