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是一項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自治區主席: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
  • 施行時間:2001年6月1日起
  • 通過時間:2001年3月12日
制定背景,獎勵獎勵辦法,備註,

制定背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已經2001年3月12日自治區第九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獎勵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在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特等獎和一、二、三等獎四個等級。
第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受理、評審、授予,實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的組織工作。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綜合評審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由自治區科學技術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委員由專家學者所在單位推薦,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每屆任期3年。
第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授予以下公民、組織:
(一)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中對闡明自然現象、原理、機理、特徵和規律做出重要貢獻的;
(二)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製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中有重大發明和重要貢獻的;
(三)在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和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項目、計畫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授予在當代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知識創新、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公民。
第八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其中特 等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九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項目由以下單位推薦:
(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三)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的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十條 推薦單位對申報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初評,提出推薦意見及其等級和獎勵人選,向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申報項目的申報書及其附屬檔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申報要求的,按專業組織專家進行複評,根據複評結果提出獲獎候選項目及其等級的建議,報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第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對候選項目及其等級進行綜合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告,公告期為30日。對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期限內向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經調查處理已無異議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覆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特 等獎由自治區主席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其他等級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經費由自治區財政列支。
第十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和一、二等獎的項目,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組織評選出向國家推薦的、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
第十六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明、發現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以及用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十七條 推薦單位或者個人以及科技成果套用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參與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可以設立一項地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具體辦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規定,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備註

自治區人民政府1985年6月10日發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暫行辦法》(新政發〔1985〕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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