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技術創新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科技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最佳化產業結構,提高我市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營造建設創新型城市良好社會氛圍,實現奎屯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奎屯市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促進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套用,提升產品科技含量,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一)對獲得國家、自治區、自治州科技進步一等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0萬元、5萬元,二等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2萬元,三等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2萬元、1萬元;
(二)對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或優秀獎的專利項目,一次性獎勵1萬元;對獲得自治區專利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專利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8000元、6000元、5000元、3000元;
(三)對新通過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以通過當年所繳納的地方稅收為基數,繳稅在100萬元以上(不含100萬元)的,獎勵100萬元;繳稅在50-100萬元(不含50萬元)的獎勵50萬元;繳稅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獎勵10萬元;對未享受以上獎勵,複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10萬元;
(四)對新獲得國家、自治區、奎屯市創新型企業稱號的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
第四條 鼓勵建立研究開發機構,開展技術創新,強化技術創新平台建設。
(一)對新獲得自治區科技廳認定的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的單位獎勵10萬元;對成功升級為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單位再給予20萬元獎勵;
(二)對新申報自治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通過認定並組建成功的單位獎勵10萬元;對上述中心成功升級為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單位再給予20萬元獎勵;
(三)對新申報區級檢驗檢測中心(機構),並籌建成功的單位獎勵10萬元;對成功升級為國家級檢驗檢測中心(機構)或獲得國家各類資質認定(授權)的單位再給予10萬元獎勵。
第五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與區內外(合法)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市的聯合協作,共同組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科研機構,集聚和柔性引進高端科技人才服務我市經濟建設。對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科研啟動資金。
第六條 申報獎勵資金的單位須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符合國家、自治區、伊犁州科技進步獎和專利獎的企業,需分別提供國家、自治區或伊犁州人民政府授予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專利獎檔案和“獎勵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二)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獎勵的企業,需提供認定證書的原件、複印件和由奎屯市或奎屯-獨山子經濟技術開發區國稅局、地稅出具的申報當年所有繳納稅收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申報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獎勵的單位,需提供相應主管部門的批准成立批覆檔案、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及相關材料;
(四)申報各類檢驗檢測中心(機構)獎勵的單位,需提供相應主管部門的批准成立批覆檔案、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及相關材料;獲得國家各類資質認定(授權)的單位,需提供相應的資質認定(授權)檔案的原件和複印件;
(五)申報院士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獎勵的單位,需提供人事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的批准成立批覆檔案、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第七條 申報各類獎勵的單位除需提供第六條要求的對應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奎屯市鼓勵技術創新獎勵申請表、法人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國稅登記證、地稅登記證複印件。
第八條 獎勵專項資金部分可用於科研創新團隊、科研人員的獎勵外,其餘的支出必須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包括:科研設備費、材料費、實驗外協費、技術引進費、差旅費、會議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專家諮詢費等。
(一)獎勵專項資金用於獎勵科研創新團隊、科研人員的獎金最高不得超過總額的10%;
(二)獎勵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工作站和檢測機構的基本設施建設;
(三)依託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從獎勵專項資金中提取管理費;
(四)除上述規定外,獎勵專項資金的其他支出應遵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標準執行。
第九條 奎屯市科學技術局對申請獎勵資金的項目材料進行初審,將初審合格後的項目報市人民政府審核,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後,以奎屯市人民政府的名義進行通報表彰。
第十條 技術創新獎勵每兩年評選、獎勵一次,獎勵專項資金列入次年市財政預算,集中撥付。
第十一條 奎屯市財政局負責對獎勵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奎屯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22日起執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奎屯市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促進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套用,提升產品科技含量,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一)對獲得國家、自治區、自治州科技進步一等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0萬元、5萬元,二等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2萬元,三等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2萬元、1萬元;
(二)對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或優秀獎的專利項目,一次性獎勵1萬元;對獲得自治區專利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專利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8000元、6000元、5000元、3000元;
(三)對新通過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以通過當年所繳納的地方稅收為基數,繳稅在100萬元以上(不含100萬元)的,獎勵100萬元;繳稅在50-100萬元(不含50萬元)的獎勵50萬元;繳稅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獎勵10萬元;對未享受以上獎勵,複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10萬元;
(四)對新獲得國家、自治區、奎屯市創新型企業稱號的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
第四條 鼓勵建立研究開發機構,開展技術創新,強化技術創新平台建設。
(一)對新獲得自治區科技廳認定的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的單位獎勵10萬元;對成功升級為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單位再給予20萬元獎勵;
(二)對新申報自治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通過認定並組建成功的單位獎勵10萬元;對上述中心成功升級為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單位再給予20萬元獎勵;
(三)對新申報區級檢驗檢測中心(機構),並籌建成功的單位獎勵10萬元;對成功升級為國家級檢驗檢測中心(機構)或獲得國家各類資質認定(授權)的單位再給予10萬元獎勵。
第五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與區內外(合法)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市的聯合協作,共同組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科研機構,集聚和柔性引進高端科技人才服務我市經濟建設。對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科研啟動資金。
第六條 申報獎勵資金的單位須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符合國家、自治區、伊犁州科技進步獎和專利獎的企業,需分別提供國家、自治區或伊犁州人民政府授予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專利獎檔案和“獎勵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二)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獎勵的企業,需提供認定證書的原件、複印件和由奎屯市或奎屯-獨山子經濟技術開發區國稅局、地稅出具的申報當年所有繳納稅收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申報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獎勵的單位,需提供相應主管部門的批准成立批覆檔案、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及相關材料;
(四)申報各類檢驗檢測中心(機構)獎勵的單位,需提供相應主管部門的批准成立批覆檔案、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及相關材料;獲得國家各類資質認定(授權)的單位,需提供相應的資質認定(授權)檔案的原件和複印件;
(五)申報院士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獎勵的單位,需提供人事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的批准成立批覆檔案、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第七條 申報各類獎勵的單位除需提供第六條要求的對應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奎屯市鼓勵技術創新獎勵申請表、法人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國稅登記證、地稅登記證複印件。
第八條 獎勵專項資金部分可用於科研創新團隊、科研人員的獎勵外,其餘的支出必須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包括:科研設備費、材料費、實驗外協費、技術引進費、差旅費、會議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專家諮詢費等。
(一)獎勵專項資金用於獎勵科研創新團隊、科研人員的獎金最高不得超過總額的10%;
(二)獎勵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工作站和檢測機構的基本設施建設;
(三)依託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從獎勵專項資金中提取管理費;
(四)除上述規定外,獎勵專項資金的其他支出應遵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標準執行。
第九條 奎屯市科學技術局對申請獎勵資金的項目材料進行初審,將初審合格後的項目報市人民政府審核,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後,以奎屯市人民政府的名義進行通報表彰。
第十條 技術創新獎勵每兩年評選、獎勵一次,獎勵專項資金列入次年市財政預算,集中撥付。
第十一條 奎屯市財政局負責對獎勵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奎屯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22日起執行。